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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家庭婚姻糾紛一般都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04-16 23:49:25

A. 家庭矛盾有哪些類型

一、家庭糾紛主要包括哪些類型
1、財產糾紛
2、離婚糾紛
3、子女撫養的糾紛
4、贍養糾紛
5、監護糾紛
6、扶養糾紛
7、贍養糾紛

二、離婚糾紛
夫妻雙方離婚,應先進行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起訴至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三、、財產糾紛
夫妻之間的財產糾紛有約定的以約定為准,沒有約定的可提交人民法院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B. 關於農村的婚姻糾紛

第一點:沒有辦結婚證,那此婚姻是無效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再一點:即使他們夫妻事實成立,但妻子有遺棄家庭成員之嫌,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而且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三點: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後:對於過激言論,是在對方遺棄行為和搶東西的行為之後,可以說是事出有因,不能算作依據,反而作為當事人你可以反告她,這樣的話經過以上幾點她及本上什麼也拿不到,還要拿出一筆錢作為精神損失費和困難補助

C. 農村矛盾糾紛有哪些

農村民間糾紛是人民內部矛盾在一定歷史條件下的具體表現,以往的糾紛主體一般是公民、鄰里之間的糾紛,但現在糾紛的主體出現了村民與村幹部、村民與企事業單位、村民與政府及職能部門之間的糾紛日益頻繁。

原來的民間糾紛多出現在婚姻家庭、鄰里、債權債務、房屋等方面的矛盾糾紛,而現在擴展到社會經濟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各個領域。如:農村的亂集資亂攤派、土地第二輪承包、土地徵用、林權改革、生產經營性糾紛、資源開采利用、環境污染等糾紛。

(3)農村家庭婚姻糾紛一般都有哪些擴展閱讀

糾紛出現因素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經濟結構、產業結構等方面調整步伐加快,村民內部的利益關系的調整也隨之加快,社會矛盾也必然顯現出來。主要原因有:

1、農村村民法制觀念淡薄。農村基層,特別是邊遠山區,一些村民法制觀念淡薄現象仍有不同程度的存在。

具體表現在,農村實行聯產承包後,私人承包范圍擴大,為爭水、爭地、爭承包權發生矛盾後,不能自覺運用法律武器,不是靠公力救濟,而是靠私力救濟,輕則罵、重則打、急則殺,有的僅為小孩吵架、家畜、林地等方面小事,斤斤計較,引起鄰里不和。

2、一些基層幹部對解決民間糾紛的重要性認識不到位。有的認為農村工作千頭萬緒,沒有時間顧及民間糾紛問題;有的認為農村經濟工作才是「硬指標」,而解決糾紛問題是「軟指標」。

沒有把正確處理糾紛作為新時期促進社會穩定的重要性來認識,沒有人人為發展經濟創造良好社會氛圍的來認識,沒有作為社會綜合治理的重要內容來認識,只是滿足於開會、發文件,過於形式。

該協調的不協調,工作不及時、不主動、不到位、不落實,這種認識不到位,工作不主動,造成工作不落實的狀況是化解糾紛不力的主要原因。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農村民間糾紛




D. 農村鄰里、婚姻糾紛多發的原因和舉措

2011年5月14日,我帶領民警在劉家堡村走訪時,了解到劉家堡村韓某去年跟南方平村吳某再婚,在一起生活了很短時間後,吳某一直不肯回韓某家並提出要分手,雙方因婚姻彩禮發生爭執。一年多來,在多次協商未果的情況下,韓某的父親(體弱多病)准備召集族親到南方平吳家鬧事,要求退還一萬多元的彩禮,了解情況後,我帶領民警主動到韓某家做工作,穩住韓家人的情緒,隨後又主動到吳某家講道理、講危害,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經過16天的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由女方退還男方彩禮9600元,及時調處了雙方的矛盾糾紛,避免矛盾激化升級。6月11日,韓某一家鳴鞭放炮給僧樓鎮派出所民警送來一面「老百姓的貼心人」的錦旗,感謝民警為他們一家解決了掛在心上的難題。
糾紛產生的根源:
近年來,農村婚姻矛盾糾紛多發,其主要原因存在以下幾個方面:
1、農村男女青年結婚,不按規定登記,對婚前財產、彩禮和婚後財產權屬關系沒有具體約定,造成婚姻矛盾糾紛發生後,經常因財產分割引發沖突。
2、農村男女青年結婚,一部分達不到法定登記年齡,婚後夫妻雙方難以承擔社會責任和家庭責任,給家庭婚姻糾紛埋下了隱患。
3、農村傳統的封建婚姻彩禮觀,至今影響著農村青年定婚彩禮,有些偏遠經濟落後農村,彩禮居高不下,致使婚前男女雙方就產生隔閡和矛盾,造成了有的女方家長為了彩禮而嫁女的畸形婚姻。
解決方法:
1、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大力倡導文明和諧婚姻新風尚,特別是進行《婚姻法》的宣傳教育。
2、及時調處化解矛盾糾紛。
3、開辦婚姻家庭學校,對適齡青年進行培訓教育。
化解矛盾糾紛方法:
農村宅基地糾紛、婚姻糾紛、家庭贍養糾紛、民間借貸糾紛、鄰里糾紛、勞動爭議、損害賠償等民間糾紛,如不及時調處,往往會引發「民轉刑」案件和群體性事件。防範矛盾糾紛激化,既省工,也省時,成本底,損失小。在工作實踐中,總結出「6+2」矛盾調處工作法,「6」就是「六心」,即對待調解要熱心;開導勸說要耐心;調查情況要細心;碰到困難有信心;糾紛反復有恆心;處理問題要公心。「2」就是加入「兩大員」,即在矛盾調處過程中,加入當事人可信賴的親朋好友等「關系人員」;加入代表公平、公正的老幹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方面的「公證人員」參與,協助民警調處矛盾糾紛效果好。

E. 婚姻家庭糾紛包括什麼,這些糾紛這么解決

婚姻糾紛包括婚姻矛盾,家庭爭吵,夫妻感情不和諧,夫妻感情減淡,出軌外遇等面臨離婚、婆媳關系、丈母娘女婿關系不和諧等情況,現在面對這些糾紛,可以找一些情感咨詢服務,比方說小麥傾訴這類的情感咨詢平台,咨詢下情感專家,獲取相關的解決問題辦法。

F. 農村婚約財產糾紛的主要情形有哪些

農村婚約財產糾紛逐年增多的原因為受傳統觀念影響比較大;雙方無感情基礎和法律意識淡薄...下面婚姻法編輯為您詳細分析農村婚約財產糾紛。 在我...

G. 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有哪些

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有哪些:
(一)離婚案件:
1、婚姻關系證明;
2、離婚理由的事實證據;
3、子女情況的證明材料;
4、家庭財產清單及債權、債務的證明材料,如果財產已經轉移,應提供轉移處所有關證據;
5、雙方經濟收入的證明材料;
6、住房情況的證明材料;
7、一方以不能再生育為由要求撫育子女的,應提供醫院的證明材料;
8、曾經過離婚訴訟的,應當提供原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法院文書。

(二)撫育案件:
1、戶口簿或其他證明被告負有撫育義務的證明材料;
2、屬離婚後的子女撫育糾紛,應提供離婚證據或人民法院判決書、調解書;
3、有關雙方經濟收入及撫育能力的證明材料。

(三)扶養案件:
1、原、被告之間存在扶養關系的證明材料;
2、原告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有關經濟狀況及身體狀況的證明材料;
3、有關被告經濟收入和經濟負擔能力的證明材料。

(四)贍養案件:
1、原、被告之間存在贍養關系的證據材料;2、原告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有關經濟狀況及身體狀況的證明材料;
3、有關被告經濟收入和經濟負擔能力的證明材料;
4、要求解決住房的,應提供雙方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5、要求變更贍養費的,應提供原承擔贍養費數額的協議書、調解書、判決書或其他證明材料。

(五)收養案件:
1、原、被告之間存在收養關系的證明材料,公證收養應提供公證書,協議收養應提供協議書,事實收養應提供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材料;
2、養子女系未成年人的,應提供其出生證明或戶口簿,以及送養人的姓名、住址;
3、在解除收養關系時要求補償收養期間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應提供所支出費用的證據;
4、養父母要求養子女贍養的,應提供雙方的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
5、有共同財產的應提供共同財產的清單,共同財產為房屋的還應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有債權、債務的,應提供債權、債務的證據材料;⑥居住公房的應提供租賃關系的證明材料。

(六)解除同居關系:
1、雙方同居關系的事實證據;
2、生有子女的應提供子女出生的證明材料;
3、財產清單(參照離婚財產清單填寫)。

(七)非婚生子女、棄嬰確認生父母:
1、醫院出生證明,親子鑒定報告;
2、單位、派出所、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證明材料;
3、民政部門出具的領養證明。

(八)監護權糾紛:
1、監護權的有關證明,法定監護關系須提供戶口簿或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指定監護須提供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的書面或口頭指定監護的證據;
2、被監護人身體、財產情況的證據材料;
3、被監護人系精神病人須提供醫院診斷證明。

H. 婚姻家庭糾紛常見問題有哪些

1.矛盾緩和
婚姻家庭糾紛多由瑣事日積月累引起的,一旦爆發容易使矛盾極度對立,要馬上徹底解決雙方的矛盾,並非易事。因此,首先要做好緩和雙方矛盾的工作,確保矛盾不進一步惡化,以免造成難於挽回的後果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
2.情緒疏導
婚姻家庭糾紛,往往與感情上的糾紛有關。要解決雙方的矛盾,首先要在情緒疏導上做工作,幫助雙方回想感情好的時光,逐步發現對方的優點,理性包容對方的缺點,使當事人逐步回到對對方的現實看法中。情緒上的不理性因素逐步消除後,調解處理糾紛的工作難度就會逐步降低。
3.藉助外力
父母子女之間或夫妻之間的糾葛,往往因雙方之間情感互動出現問題才會產生矛盾。因此,單純依賴夫妻雙方往往難以將矛盾及時化解。這時要藉助雙方共同的熟人,如與雙方關系密切的朋友、有較高威望的長輩、單位領導等參與調解。通過家族的威望或組織的力量來教育存在一定過錯的一方,形成雙方當事人關系新的均衡,調解工作就會事半功倍。

I. 現階段我國農村糾紛的主要類型有哪些

農村糾紛是權利與義務的糾紛,糾紛發生在農村地區。一般而言,農村的社會和經濟活動總是存在爭議的。與傳統農村社會相比,當代中國農村的社會糾紛越來越復雜和多樣化。目前,我國農村糾紛的主要類型包括:

(8)其他糾紛

隨著社會轉型和國家政策的調整,在加快農村城市化進程的過程中,經濟發達地區和城市農村社會也出現了越來越頻繁的違約賠償、侵權賠償等矛盾糾紛。

以上就是現階段我國農村常見的糾紛,供大家參考和學習。

J. 怎樣處理農村婚姻糾紛

農村婚姻糾紛由夫妻雙方協商處理,也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如果夫妻感情破裂要離婚的,協議離婚的只要夫妻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達成一致,就可以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或是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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