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戶口本婚姻狀況有幾種
戶口本婚姻狀況一共有四種,分別是未婚、已婚、離異和喪偶。
【法律分析】
婚姻狀況指的是反映每個人在某一地區內的婚姻狀態,包括未婚、已婚(初婚有配偶、再婚有配偶、復婚有配偶)、喪偶、離婚四種。結婚是指配偶雙方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立配偶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並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及其他責任,在法律上稱為婚姻成立。婚姻關系的成立有三個基本的法律特徵:結婚的主體是男女兩性。不是由男女兩性生理差別的結合,便不構成結婚。同性別的人之間不能結婚。結婚行為是法律行為。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履行法律規定的結婚登記程序。否則,婚姻關系不產生法律後果。即:不受法律保護的無效婚姻,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則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結婚行為的法律後果是,確立雙方的夫妻關系。並承擔由此而產生的責任、權利、義務。這種已確立的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任何單位、個人或夫妻雙方都無權解除夫妻關系。結婚的必備條件:一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二是必須達到法定年齡,三是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結婚的禁止條件:一是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二是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第六條 公民應當在經常居住的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一個公民只能在一個地方登記為常住人口。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一)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的;(二)假報戶口的;(三)偽造、塗改、轉讓、出借、出賣戶口證件的;(四)冒名頂替他人戶口的;(五)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規定辦理旅客登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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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辦理結婚證後戶口本上會顯示已婚嗎
會的,因為戶口本上的婚姻狀況,必須與婚姻登記機關的信息保持一致。因為結婚之前,戶口本上的婚姻狀況一欄都是顯示「未婚」,在結完婚以後,如果還是顯示未婚,則與你實際的婚姻狀態不符,造成信息不對稱,而且,如果戶口本不改為已婚,你也沒辦法休婚假,所以必須要改。
戶口本顯示已婚還能領結婚證嗎?
看情況,如果當事人確實已婚的話就不能再領結婚證了,否則構成重婚。若是婚姻狀況信息更新不及時,當事人聲明的婚姻狀況與戶口本的婚姻狀況不一致的,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婚姻狀況的審查主要依據其本人的書面申明。我國公民戶口本上的婚姻狀況一欄與當事人婚姻狀況的真實情況往往還是未婚或空白,已經離婚或者喪偶的當事人戶口本還是現實已婚,介於此,經徵求公安部意見,民政局規定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狀況的審查主要依據其本人書面聲明。
法律依據:
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證的可以出具有效的臨時身份證。 居民身份證與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應當與當事人聲明一致。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不一致且無法提供相關材料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當事人聲明的婚姻狀況與婚姻登記檔案記載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供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書、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