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破壞婚姻第三者的處罰
對於破壞婚姻的第三者有以下處罰:1、停止侵害。如有重婚、同居關系的第三者,應解除關系,停止繼續侵害合法配偶權益。2、賠禮道歉。如第三者的行為,騷擾合法配偶正常工作生活,給其造成精神傷害的,應賠禮道歉。3、返還財產。如第三者不當接受財物,侵犯了合法配偶夫妻共同財產權益,應當返還財產。4、賠償損失,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如丈夫不知情撫養妻子與第三者所生孩子,丈夫有權要求第三者給予物質和精神損害賠償。
一、破壞軍婚罪的認定標准
1、破壞軍婚(刑法第259條第1款),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
2、現役軍人,是指有軍籍的,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的官兵。
3、一種是確知,即行為人通過某種方式確切地知道對方就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如:行為人親眼看到過對方的配偶或從其穿著、談話得知是現役軍人,等等。
二、哪些情形可以離婚?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