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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婚姻關系怎麼解除

發布時間:2024-04-01 20:05:17

⑴ 法律上如何解除婚姻關系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法律規定,離婚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協議離婚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一種是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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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沒有結婚證怎麼解除婚姻關系

目前,我國只有領了證才算結婚,沒領結婚證法律不承認,只能是同居關系。

有一個例外,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符合結婚實質條件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雖未領證,但法律也承認其事實婚姻的關系,除此之外,我國現在已經不認可事實婚姻,沒有領證的都不能成立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

如果伴侶沒領結婚證可自行協商解決分開。但如果對財產分割有爭議,則可以起訴到法院,一並解決同居問題。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符合結婚條件並辦理結婚程序,才屬於法律承認的婚姻。若雙方自願,但任何一方未達到結婚條件,都不可以進行婚姻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法律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一、同居關系是什麼

1、所謂的同居,是指男女二人之間為包括性生活的共同居住生活的一種關系。

2、男女雙方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確定夫妻關系的行為叫做結婚。一般情況下,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並領取結婚證後,才能確定夫妻關系。

二、同居關系的解除

同居關系雙方未辦理合法登記結婚手續而共同生活,其同居關系不能作為合法婚姻關系對待,也不存在「離婚」一說,也不適用關於離婚中的限制規定,雙方可以協商解除同居關系。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向法院提起單純解除同居關系的訴訟,法院是不會受理的。這是因為修改後,「非法同居」一詞被「同居關系」 所代替,這說明沒有領取結婚證居住在一起不再被認為非法,法律充分尊重當事人的自由抉擇生活方式的權利,同居行為既未被法律明確禁止,但也不受法律保護。同居關系非法律上的婚姻關系,同居關系的解除由男女雙方協商解決,法院不會干涉。

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同居期間的財產,如果能夠證明是一方的勞動收入以及因繼承、遺贈、贈與等途徑所得的合法收入,均應歸其本人所有;對其他共同購置的財產,則應參照其約定和出資份額等予以分割。

主要如下:

1、對於同居期間的共有財產,部分共有人主張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張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證明雙方有明確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一般會視為按份共有,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出資份額難以查明的,則等額分割。

2、如果查明屬於共同共有,在同居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或達成一致的,按約定處理;沒有協議或達不成一致的,一般會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

此外,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會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判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與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情形相比,二者在財產處理方式上基本相同,仍遵循前述的方式進行處理。

想離婚卻無法提供結婚證,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當時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因而沒有結婚證,二是辦理了結婚登記,但結婚證丟失,或者結婚證被另一方藏匿,想離婚卻無法提供結婚證。

具體處理方法如下:

一、因為沒有辦理結婚登記而無法提供結婚證的:

1、同居的時間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可以按事實婚姻處理,這種情況除非雙方願意補辦結婚登記,否則只能到人民法院通過起訴確認婚姻關系再進行離婚,而不能直接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協議離婚。

2、同居的時間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這種情況不屬於事實婚姻,屬於同居關系,不存在離婚的問題。這兩種情況,如果雙方自願,也可以先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登記。

二、曾經辦理過結婚登記,但結婚證丟失的:

1、補辦結婚登記,雙方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補發結婚證。補領結婚證以後,如果雙方能對離婚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到其中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如果不能就離婚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只能到人民法院訴訟離婚。

2、如果另一方不配合去補領結婚證,可以持戶口本、身份證去原婚姻登記機關要求出具婚姻關系證明,然後到人民法院訴訟離婚。

3、如果結婚時間年歲太久,查找不到當時的登記資料的,婚姻登記機關不會出具結婚證明,這種情況,只能訴訟離婚。立案時可以提供單位、派出所出具的證明材料。

⑷ 如何解除婚姻關系

解除婚姻關系的方式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
如果夫妻雙方對於是否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都協商一致的,雙方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離婚手續;
如果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協議離婚程序如下:
(1)准備離婚協議。男女雙方必須簽訂一份書面離婚協議,離婚協議必須包括雙方是自願離婚和對子女的撫養、財產以及債務等事項協商一致。
(2)申請受理。男女雙方需拿著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書面離婚協議等材料親自去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
(3)冷靜期。申請離婚登記之日起30天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去民政局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就是所謂的「30天冷靜期」。
(4)審查和發證。如果30天滿了,自第31天開始至第60天,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民政局去申請領離婚證。
訴訟離婚程序如下:
一、起訴
原告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法院對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不受理的告訴不予受理的理由。法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二、調解
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調解有三種結果:第一,調解後雙方當事人和好,原告撤訴,訴訟結束;第二,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人民法院按協議製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系自此解除;第三,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一訴訟程序。
三、審理與判決
對於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作出涉及到離婚與否以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的判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⑸ 應該如何解除婚姻關系

想要解除有兩種途徑:訴訟離婚和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據法律規定合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根據婚姻法第31條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確認雙方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經有適當處理的,應當辦理離婚登記並發給離婚證。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離婚後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等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由一方向人民起訴,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審理後,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制度。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調解不適用於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但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對於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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