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婚姻問題找什麼部門解決
法律分析:如果夫妻雙方發生了婚姻糾紛的,首先找村(居委會)調解員調解,也可找鄉(鎮)調解委員會或司法所調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婚姻糾紛是指因戀愛、結婚、離婚而產生的各種糾紛的總和。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這些規定,概括了我國婚姻的基本原則,也是處理婚姻糾紛的基本原則。1、必須堅持婚姻自由原則。2、必須堅持男女平等原則3、必須堅持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原則。4、必須堅持一夫一妻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❷ 婚姻家庭糾紛包括什麼,這些糾紛這么解決
婚姻糾紛包括婚姻矛盾,家庭爭吵,夫妻感情不和諧,夫妻感情減淡,出軌外遇等面臨離婚、婆媳關系、丈母娘女婿關系不和諧等情況,現在面對這些糾紛,可以找一些情感咨詢服務,比方說小麥傾訴這類的情感咨詢平台,咨詢下情感專家,獲取相關的解決問題辦法。
❸ 人民調解組織應當如何履行婚姻家庭糾紛調解程序,如何處理離婚糾紛
婚姻家庭糾紛調解程序如下:1、婚姻家庭糾紛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人民調解組織也可以主動介入調解,婚姻家庭糾紛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調解的,不得調解。 2、婚姻家庭糾紛由婦聯組織受理後,糾紛當事人願意接受人民調解的,婦聯組織可以委託人民調解組織以婚姻家庭糾紛調解程序進行調解。婦聯組織向人民調解組織委託調解的婚姻家庭糾紛,應當同時移交案卷材料。 3、婚姻家庭糾紛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糾紛當事人願意接受人民調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託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人民法院向人民調解組織委託調解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應當同時移交案卷材料。 4、人民調解組織主動介入調解的婚姻家庭糾紛或收到當事人調解申請,以及婦聯組織、人民法院委託調解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應審查證據材料,雙方當事人主體適合,申請事項屬於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范圍的,應當及時受理,並指派 人民調解員 開展調解工作。人民調解員調解婚姻家庭糾紛應在雙方當事人平等自願的基礎上依法調解。 5、人民調解組織在受理糾紛後,應當盡快安排調解員進行調解,並提前1個工作日告知當事人調解時間以及地點,調解過程應當製作調解筆錄。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的婚姻家庭糾紛應該在30個工作日調解結案,未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調解組織應當終止調解。 6、經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組織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調解組織應當及時製作人民 調解協議書 ,由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人民調解員簽章並加蓋婚姻家庭糾紛 人民調解委員會 公章,人民調解組織對人民調解協議內容的履行進行監督。 7、當事人申請人民調解或人民調解組織主動介入調解的婚姻家庭糾紛,如調解不成,人民調解組織應當告知當事人訴訟的權利,並引導到訴訟途徑解決。由婦聯組織委託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的糾紛,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調解組織應在調解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將調解結果報送婦聯組織;未達成調解協議或終止調解的,人民調解組織應當通過疏導、教育雙方當事人,將調解不成或終止調解的原因及時報告婦聯組織,同時引導到訴訟途徑解決。 8、婚姻家庭糾紛經人民調解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書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後,可置換人民法院出具的司法確認書。
❹ 婚姻糾紛找哪個部門
調解家庭矛盾的部門是:找當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調解,因為村委會會設有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委員會是解決基層解決人民內部糾紛的群眾性組織,家庭矛盾都屬於它所調解的范圍。
基層居委會負責調節民間矛盾,維護居民合法權益,辦理本居住居民的公共事務。
根據《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居民委員會的基本職能和任茄培務是:
1、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
2、辦理本居住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3、調解民間糾紛;
4、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5、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一、家庭糾紛應該找誰幫忙解決?
婚姻問題來出現糾紛;最好的辦法還是兩個人坐自下來心平氣和的多做自我批評,緩和僵持局面相互原諒,達到重歸於好。如果解決不了問題,去居民委員會進行再次調節,如果調節不成,最後只能起訴到法院。還是盡量不走這一步為好。
二、婚姻糾紛怎麼處理?
要知道婚姻糾紛怎麼處理,應先了解婚姻糾紛的類型。婚姻糾紛主要有,婚約同居糾紛、結婚糾紛以及離婚糾紛,其中,離婚糾紛又包括離婚糾紛、離婚後財產糾紛、離婚後損害賠償糾紛、共同財產分割糾紛、子女撫養糾紛等一系列的矛盾糾紛。
我國《婚姻法》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這些規定,概括了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也是處理婚姻糾紛的基本原則。具體指:必須堅持婚姻自由;必須堅持男女平等;必須堅持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必須堅持一夫一妻。
婚姻糾紛常見法律問題
(一)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必須夫妻雙方同意離婚、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在材料齊全情況下,到婚姻登記地的民政局即可辦完協議離婚手續。
根據《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准予協議離婚登記的法定條件是:
1.申請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是自願離婚。對於一方要求離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2.申請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對於雙方要求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事項未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3.其他不予協議離婚的情況是一方或者雙方當事高納嘩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
(二)訴訟離婚
夫妻雙方單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雖然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在共同財產的分割或/和對子女的撫養、教育、醫療費等問題上未達成協議,離婚訴訟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三)現役軍人離婚
按照《婚姻法》規定戚行,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這里的重大過錯是指下列情況之一: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如果軍人一方不同意,且軍人一方沒有重大過錯,則不會判決准予離婚。軍人一方提出離婚則不受限制。
【法律依據】《人民調解法》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
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
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三至九人組成,設主任一人,必要時,可以設副主任若幹人。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居住的地區應當有人數較少民族的成員。
❺ 婚姻家庭糾紛調解程序是怎樣的
隨著市場經濟建設的不斷深入,傳統的家庭結構、生活方式、價值取向都發生了深刻變化。追求平等、和諧的婚姻家庭關系已成為絕大多數家庭的共識。另一方面,家庭矛盾增多、離婚率上升已成為一個不可忽視的社會問題。中南路街婦聯對轄區來信來訪婦女中關於婚姻家庭矛盾糾紛的問題,進行了調研、分析,並對如何調解婚姻家庭矛盾糾紛提出對策。
一、現在一般都要求各社區設立組建社區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室。
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工作室,主要是為辦理離婚業務的群眾做好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工作,及時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矛盾糾紛,維護婚姻家庭中婦女合法權益。
其行政由民政局管理,業務由司法局指導和管理。由司法局組織和培訓調解室工作人員學習有關法律、法規,深刻領會和全面把握新時代婚姻調解工作的重點,不斷提高調解工作水平。
二、如何調解婚姻家庭矛盾糾紛
提高對婚姻家庭調解的認識。家庭矛盾的隱私性使「清官難斷家務事」成為千百年來人們的信條,在調解家庭矛盾糾紛時,往往採取不作褒貶,息事寧人的中立態度,而婚姻家庭糾紛,都有種種感情糾葛,「剪不斷,理還亂」,有的甚至經年累月,如果得不到及時的調解,一朝發泄,往往使得夫妻反目成仇,做出非理智的選擇,影響社會的穩定。
注重調解方法。調解人員在調解婚姻家庭糾紛時,對每一案件的婚姻基礎、婚後感情、產生矛盾的原因及家庭生活的現狀都要進行深入細致的調查,同時要注重調解方法,提高調解質量。如對一些因家庭債務引起的糾紛,採取褒獎激勵法,通過對當事人誇獎、表揚、鼓勵,激發當事人情緒,有利化解矛盾,解決糾紛;對因過分強調個性引起的糾紛,採取分析過錯法,指明各自的過錯,讓當事人對糾紛的處理進行自我估量;對曾經夫妻感情基礎深厚的家庭,採取喚起舊情法,尋找矛盾調和點,選准感化點,用他們之間尚存的真情,喚醒雙方的良知和理智,化解矛盾;
對因一方不僅具有明顯的違法性,同時在道德上也具有強烈的可譴責性引起的糾紛,採取批評教育法,這樣不僅可促進當事人反省,也發揮了調解人員在樹立良好道德風尚中的作用;對因家庭小事日積月累引起的糾紛,採取耐心傾聽法,讓當事人先把心中的怨氣發泄出來,當事人在充分發表意見後,氣就消了大半,這時候,再引導他們對自己的行為進行剖析,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都會反省自身,另一方見對方認識到不對,也會順著台階往下走,這樣,調解工作就好做了。
健全調解機制。一是要健全協調機制。婚姻家庭糾紛具有廣泛性、復雜性、群體性等特點,有是單靠一個部門,往往孤掌難鳴,心有餘而力不足,如家庭暴力、婚外情等現象。要建立有關部門相互配合的「大調解」工作機制,對疑難和重點糾紛進行聯合調解,不斷提高調解的效果。二是完善處罰制度。由於目前的法律在現實執行中有一定的難度,使婚外情、家庭暴力等不僅沒有得到有效制止,反而愈來愈嚴重,要認真貫徹「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原則,嚴厲譴責第三者插足、姘居和家庭暴力等不道德行為。
❻ 我的婚姻出現問題該找哪個部門調解
許多年輕夫妻在遇到婚姻中的矛盾時就會產生離婚的想法,但是婚姻生活中難免會出現一些小摩擦,當雙方都無法冷靜下來的時候可以找相關部門進行協調處理。調解是處理婚姻糾紛最有效的方式。那麼婚姻糾紛由哪個部門處理?名俱揚婚姻律師團隊為大家整理一些資料,以供參考。
一、婚姻糾紛由哪個部門處理?
婚姻糾紛是指因戀愛、結婚、離婚而產生的各種糾紛的總和。如果夫妻雙方發生了婚姻糾紛的,首先找村(居委會)調解員調解,也可找鄉(鎮)調解委員會或司法所調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婚姻糾紛處理原則
我國《婚姻法》第2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這些規定,概括了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也是處理婚姻糾紛的基本原則。
1、必須堅持婚姻自由原則。
2、必須堅持男女平等原則
3、必須堅持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原則。
4、必須堅持一夫一妻原則。
5、必須堅持計劃生育原則。
三、常見的婚姻糾紛情形
1、事實糾紛。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而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他們是夫妻的。我國《婚姻法》對事實婚姻問題無明文規定,根據《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對於事實婚姻一般是不承認、不保護的。因為它是違反法定結婚程序的違法行為。
2、離婚糾紛。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照法律規定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離婚之所以是一種法律行為,就因為它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後果。這種法律後果主要表現在:原來合法的婚姻關系宣告解除,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終止。離婚有雙方自願離婚和一方要求離婚兩種。
3、子女撫養。父母離婚後,通常會產生子女與父母一方相分離,由父母另一方直接撫養的問題。夫妻離婚雖然不能消除父母子女間的關系,但是撫養子女的方式會發生變化,由共同直接撫養變為一方單獨直接撫養。父母離婚後的子女撫養歸屬問題,不僅關系子女的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長,還影響到國家的計劃生育政策,因此正確處理子女撫養問題關系重大。
4、財產處理。根據《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離婚時財產處理的范圍應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只能分割夫妻的共同財產,不能分割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
5、債務清償。夫妻離婚時,在由誰償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或一方所負的債務問題所發生的爭執,稱為離婚後的債務清償糾紛。《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