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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屍式婚姻如何申請離婚

發布時間:2024-03-30 01:28:33

❶ 假結婚怎麼離婚

1.如何辦理假離婚和假結婚
「離婚避稅」被網友稱為最牛、最損、最有效的避稅招數,此招通過離婚、結婚來實現:第一步,買賣雙方夫妻離婚;第二步,賣方房主與買方異性結婚,房產證加上對方名字,然後再離婚,房屋歸屬買方異性;第三步,買賣雙方夫妻各自復婚。

「這是最不靠譜的避稅方式,其中的風險太大。」我國法律規定結婚、離婚自由,如「另一半」不信守諾言,離婚後不願復婚,將造成不可挽回的後果。

「離婚協議清楚寫明房產歸屬,離婚證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弄假成真,將落得人財啟辯伍兩空。」。
2.假結婚離婚有什麼後果
首先假結婚離婚分兩種情形,一種的依法辦理的結婚、離婚手續,但雙方心理上都沒有結婚、離婚的想法;一種是沒有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但通過謊言、或偽造文件的方式誤導他人。

就第一種情況而言,法律上不存在「假」的結婚和離婚,只要雙方辦理的相應的法律手續,夫妻關系即時宣告成立和解除。所以《婚姻法》規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就對雙方產生效力。

一方不得以「假結婚」或者「假離婚」為由,要求撤銷婚姻關系或者恢復婚姻關系。 當事人要承擔因為「假結婚」或者「假離婚」而產生的損失和風險。

就第二種情況而言,如果一方偽造結婚、離婚證件的,可能涉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將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若涉及其他刑事責任的,如詐騙等,也要受到相應的處罰灶攜。

如果以虛假的婚姻狀況獲得利益的,對方有權要求賠償。違反相關懲罰性規定的(前提是該規定必須合法),要按照規定賠償。
3.結婚假離婚有什麼影響
孫文軍與鄰村女青年小梅經人介紹認識,戀愛期間感情很好,1978年兩人喜結良緣,婚後雙方的感情十分融洽,生有一男一女。1986年孫文軍到外地做生意發了財。孫文軍謊稱自已未婚,並與小紅談起了戀愛。1990年,當小梅發現丈夫另有新歡時,多次勸告無效。此時,孫文軍為達到與新歡結合的目的,欺騙小梅說:「我與小紅的事大家都知道。小紅現在已經懷孕了,她說我如果不與她結婚,她就告我 *** 罪。看在我們多年夫妻的份上,救我一把吧。咱們先協議離婚,等以後我再想辦法與你復婚。」小梅信以為真,為了丈夫的未來,答應與丈夫協議離婚。協議時丈夫只承擔一個孩子的撫養費。小梅與孫文軍到市民政部門辦理了協議離婚的手續。此後,善良的小梅一直等著丈夫復婚,一年過去了,孫文軍再也未回到這個家庭。急於復婚的小梅找到了孫文軍,孫文軍一反常態,否認與小梅的離婚是假離婚,並告之與小紅已結婚並且生有一個男孩。此時小梅知道自已受到了欺騙,於是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要求宣告其離婚無效。

問題:該案應該如何處理?

答:本案涉及假離婚的問題。假離婚是婚姻當事人雙方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雙方暫時離婚,等目的達到後再復婚的行為。假離婚主要有兩種:一是在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假離婚登記,二是在人民法院達成假離婚調解協議。

對於在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的離婚登記而引發的民事糾紛,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應當由當事人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解決。只有在原婚姻登記機關重新處理撤銷了離婚登記收回離婚證之後,人民法院才受理當事人提出的離婚訴訟。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如悄或實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有關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對當事人弄虛作假、串通,共同欺騙婚姻登記機關,騙取離婚登記的,根據條例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離婚登記並宣告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收回離婚證並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如果一方當事人持離婚證與他人結婚,應在單位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觸犯刑法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當事人雙方均已再婚,一方或雙方要求原婚姻登記機關撤銷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經查明後可宣布其離婚無效和收回離婚證;對於在人民法院達成假離婚調解協議的,調解書送達後,一方當事人持調解書與他人另行結婚,應承認其婚姻有效,因此,一方要求復婚後,應駁回其復婚請求。如果雙方當事人均另行結婚,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可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對本案的處理,婚姻登記機關存在三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小梅與孫文軍合謀搞假離婚,視法律為兒戲,弄假成真,現孫文軍又與他人結婚,離婚與結婚都已辦理了法律手續,小梅應承擔後果,婚姻登記機關不予處理。

第二種意見認為,孫文軍用欺騙手段,使小梅與其離婚,因此婚姻登記機關宣告離婚協議無效,恢復與孫文軍的婚姻關系。

第三種意見認為,盡管孫文軍欺騙小梅而離婚,但他與小紅的結婚是雙方自願的,在一定程度上是合法的,不能採取簡單的方式處理這一問題。如果對孫文軍進行批評教育,並對小紅揭開事實真相後,孫文軍和小紅都同意離婚,可到原結婚登記機關依法解除現在的婚姻關系;如果雙方不同意離婚,則應承認其婚姻登記的法律效力。但應經審判監督程序糾正原調解協議的不合理部分。

婚姻登記機關最後採取了第三種意見。經查明小紅並不知道孫文軍通過欺騙的手段與小梅假離婚,現有一個兩個月的孩子,不同意離婚。婚姻登記機關在對孫文軍批評教育的同時,說服小梅正視現實,放棄了復婚的要求。對原調解協議作了更改,按法律規定孫文軍承擔了兩個小孩的撫養費至孩子能夠獨立生活為止。
4.為了買房假結婚假離婚 潛在的風險都有哪些
、偽造證件屬違法行為

如果是偽造結婚證購房的,那麼,偽造證件的行為是違法行為。

2、房產分割風險

為買房假結婚,那麼房子屬於「假夫妻」婚後共同財產,婚後財產就涉及到房產的分割。一般來說,假結婚買房,雙方都會簽署相關的財產分割協議。

但如果該協議約定不規范也容易造成無效,比如有些人約定如果雙方離婚的,房屋歸某某方,如果終雙方沒有協議離婚而是訴訟離婚的,這個約定就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約定。

3、法院判決的風險

到底是真結婚還是假結婚,很難判斷。但兩人領了結婚證,從法律上來看,就是真的結婚了。一旦發生糾紛,涉及到房產的分配,法院在處理類似糾紛時就只能是按照雙方真結婚來處理。

4、結婚容易離婚難

離婚有兩種方式,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雙方協商一致離婚當然沒有什麼問題,但是如果屆時一方出於某種原因不願離婚,而必須要訴訟離婚的話,就比較麻煩了。如果你是假結婚為買房,然後真結婚,這假結婚的婚離不成,還能真結婚嗎?

5、為假結婚而假離婚 風險更大

有些是夫妻兩人沒有買房資格,因此假離婚,再由夫妻中的一方與具有買房資格的人假結婚。這假離婚和假結婚風險都很大,假離婚可能弄假成真,復婚後,原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房子,變成了一方的婚前財產。而假結婚,也存在各種不確定性的因素,弄不好,還會影響夫妻感情。

另外,假結婚後還得離婚,個人就屬於離異狀態。一個從未結婚的人,因為假結婚而離異,總歸是不太好的。總而言之,假結婚有風險,個人要謹慎。
5.假結婚離婚對雙方會有什麼影響
假離婚的法律風險是很大的,因為假離婚的實質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在此過程中當事人很可能通過製作各種虛假協議或者對自己的財產進行虛假申報,不僅損害債權人、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更是對國家社會經濟秩序造成不應有的傷害。一旦被查處,輕則賠償損失,重則被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其實沒有所謂的假離婚,法律上是真離婚,在夫妻雙方看來是"假離婚",但從法律上看,在夫妻雙方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或者離婚裁判文書生效後,原夫妻雙方不再是一個家庭,而是變為兩個獨立的家庭。
6.假離婚有什麼後果
虛假離婚雖然履行了離婚的程序,但欠缺離婚的條件。

因此,對於虛假離婚的效力應當區分以下兩種情形: 1、虛假離婚當事人均未與第三人結婚的,其離婚可以被宣告無效。 現行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當事人人身自由及隱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對虛假離婚的處罰,婚姻登記機關也不再對虛假離婚登記行使撤銷權。

因此,通過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的虛假離婚,無法獲得婚姻關繫上的救濟,所產生的後果應由當事人承擔。 2、虛假離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已經與第三人結婚的,應承認其再婚有效,此時虛假離婚當事人請求宣告虛假離婚無效的請求權消滅,原虛假離婚確定的發生法律效力。

❷ 喪偶式婚姻離婚怎麼判

法律分析:離婚可以協議離婚,協議不成的話,只能訴訟離婚,一方可以感情不和,起訴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請求解除婚姻關系。按照法律規定,如有證據證明夫妻感情實質破裂,比如連續分居兩年、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家暴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惡習屢教不改的,則一方有嚴重生理缺陷不能進行性生活等,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法院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如果沒有法定情形,法院原則上第一次不會判決離婚,需要等判決生效後半年再次起訴,如果堅決要求離婚,那麼法院就會判決離婚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❸ 婚姻不忠如何離婚

可以起訴離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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