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2021年婚姻法結婚年齡
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民法典》,對結婚的法定年齡未做調整,與原婚姻法中相關規定一樣。仍然是男方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方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此處的20歲及22歲均為周歲。
同時,應當注意的是結婚除了需要滿足達到法定婚齡這一條件外,還需滿足如下要件:1、男女雙方完全自願;2、不存在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3、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的登記。無效的婚姻主要包括以下情形: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對於無效婚姻,《民法典》刪除了婚前患有不宜結婚的重大疾病,婚後尚未治癒這一情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㈡ 男性法定結婚的年齡
中國《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同時,由於中國是個多民族的國家,各民族的風俗習慣存在差異,規定在民族聚集區法定婚齡可適當降低。
我國《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 這是男女結婚年齡的起點,是劃分合法婚姻和違法婚姻的界限。男女到了這個年齡,並不是非結婚不可的年齡,國家號召晚婚,青年男女可以在自願的基礎上,根據本身的情況和要求,適當地推遲結婚時間。
法定婚齡與晚婚號召,一個是防止早婚,一個是提倡晚婚;一個是強制規定和強制執行,一個是提倡和號召,不應將兩者人為地對立起來。經過宣傳教育,有些達到婚齡的人堅持要結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給予辦理結婚登記。
為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現行《婚姻法》規定,民族自治區可以根據本民族實際情況,對法定婚齡作變通規定。 婚姻法規定的婚齡具有普遍的適用性,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律也允許對婚齡作出例外規定。
比如考慮我國多民族的特點,婚姻法第五十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目前,我國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機關對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齡作了變通規定。
比如新疆、內蒙古、西藏等自治區和一些自治州、自治縣,均以男二十周歲,女十八周歲作為本地區的最低婚齡。但這些變通規定僅適用於少數民族,不適用生活在該地區的漢族。
1、未達到法定婚齡的「結婚」即男女一方或雙方不足法定婚齡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2、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屬於晚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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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
法定結婚年齡的標准因為國家或地區的不同而異,不過通常而言一般在18歲左右,但也有的國家或地區在有父母同意和/或法律許可或懷孕的情況下,允許人們在更年輕的年齡結婚。
法定結婚年齡不能與法定成年人年齡、最低合法性交年齡、或某些地區的實際初次結婚年齡相互混淆,因為在發展中國家,童婚非常普遍,即使在看似先進的國家,亦非沒有童婚的問題。
1993年6月14日至25日維也納舉行世界人權會議時通過《人權宣言暨行動綱領》,敦促締約國廢止歧視女童和對女童造成傷害的現行法律、條例、習俗和慣例。根據《兒童權利公約》,「兒童系指18歲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對其適用之法律規定成年年齡低於18歲」。
因此,聯合國CEDAW委員會1994年就《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公布「第21號一般性建議」中提及,委員會仍認為男女結婚的最低年齡皆應為18歲。
㈢ 2021新婚姻法結婚年齡是多少歲
回答:民法典規定的是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如果是其他少數民族的有特殊規定的按照特殊規定,如:蒙古族、藏族、哈薩克族以及居住在甘南藏族自治州內的藏族及其他各少數民族公民的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二十周歲,女性不得早於十八周歲。如果申請登記結婚的雙方有一方不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當然符合法定年齡的雙方可以共同到民政局登記結婚,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法定結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甘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結婚年齡變通規定》
第二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0周歲,女不得早於18周歲。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縣結婚年齡的變通規定》
第二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周歲,女不得早於十八周歲,晚婚晚育應當予以鼓勵,實行計劃生育。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第五條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第六條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二)非雙方自願的;(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