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離婚調查取證的方法有哪些
婚姻調查取證離婚的方法具體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法。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離婚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2. 新婚姻法辦理離婚手續的常見途徑有哪些
辦理離婚手續的途徑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協議離婚的需要雙方攜帶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訴訟離婚的,需要攜帶本人的身份證、戶口薄、結婚證、起訴狀,有孩子還應當提供孩子的出生證明等其他材料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3. 離婚調查如何取證
(一)採集文字證據
婚姻一方在外遇行為突然曝光事發初期,礙於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寫的「懺悔書」、「認錯書」、「保證書」、「協議書」等形式的文字材料;婚姻一方有嫖娼宿妓、流氓淫亂、開房約會、非法同居等行為,警方介入處理的筆錄材料;供職單位發覺婚姻一方嫖娼事件、外遇行為等時可能會有的處理決定文件材料;知情人或證明人就婚姻外遇或非法同居相關事件所寫的書證材料。
(二)採集視聽證據
夫妻雙方就婚姻外遇相關情況交涉的錄音資料,這主要靠當事人自己偷錄採集;婚姻一方與第三者在公共場所出雙入對、攜手擁抱或進出房間等行為的錄像和照片;
(三)採集現場證據
採集捉姦在床的現場證據,最好是拍攝錄像更能說明問題,此類證據採集難度很大,也較為容易引發激烈的現實沖突,法院通常不提倡此類證據,司法界對此類證據採集方法爭議較大,因涉嫌侵犯第三者個人隱私權,有被告上法庭的風險和先例。
4. 調取離婚證據的方式有哪些,離婚取證哪些方式不可取
一、調取離婚證據的方式有哪些
1、當事人自己取證。通常情況下,離婚案件的證據都由當事人自己取證。自己想要什麼,就要舉出家庭或者對方有什麼的證據。比如,自己想要分得房產,就得舉出房產證;自己想要存款,就得舉出存摺。自己取證要注意,合法的程序和手段保證證據有效的基礎。有時,即使事實是真實的,由於取證的手段或者程序不合法,該證據就是無效證據,不會被法院採納。比如,在其他私人空間偷拍的照片,因為侵犯了他人的隱私權而成為非法證據。
2、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調查。根據國家的法律規定、或者根據一些行業、部門的規定,當事人不能自己去取證,比如銀行存款,當事人自己不能查對方的存款,或者不知道對方是否有存款,根據規定,就只能在起訴後,由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向相關的機構查詢了。
二、離婚取證哪些方式不可取
1、私人偵探,至於通過私人偵探或調查公司收集外遇的證據,則更有待商榷。因為調查公司注冊的經營范圍大多是商務信息調查,在婚姻糾紛中的調查權非常有限,更何況經過正規的法律培訓的調查人員更是少之又少。若在取證過程中涉及侵犯他人隱私權及其他權利的,則常會因取證手段違法導致證據不被法院採信。
2、捉姦在床,由於這一行為引發的夫妻沖突或受害方與第三者的激烈沖突,法院可能依此認定雙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但這一行為,無疑使夫妻感情修復陷於不可能。另外,若是在他人住處或是賓館實施捉姦行為,往往會因取證手段不合法而根本不被法庭採信。
3、引誘犯錯,引誘犯錯是對當事人人格損害最為嚴重的一種取證方式,其根本沒有效力性不說,對當事人雙方的情感傷害都大。委託方無法辨別情況的真假,只能認定對方有外遇的發生;對「過錯方」而言,此種莫須有的罪名亦讓自己傷心之極。
5. 關於離婚訴訟舉證技巧具體有哪些
第一、證明當事人(原、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1、證明原、被告是夫妻關系的證據,如結婚證、婚姻關系證明書、戶口簿以及身份證。2、如涉及構成事實婚姻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證明。第二、證明婚姻關系破裂的證據:1、如涉及家庭暴力,應提交法醫鑒定,提出證人。2、如涉及有重婚行為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相片、錄音、錄像或居委會、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第三、證明由一方撫養子女為宜的證據:1、證明一方經濟狀況良好的,應提交工資單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證明,或提交有關居住情況的證據。2、如涉及8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本人願跟隨父或跟母生活的相關證據。第四、證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的證據。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6. 離婚案件如何取證
離婚案件當事人需要提供下列證據:1、雙方存在婚姻關系的證據。包括:結婚證。結婚證丟失的,由婚姻登記機關查婚姻登記檔案後出具婚姻證明,無婚姻檔案的,由單位出具婚姻關系證明。2、有關夫妻感情狀況的證據。包括:一方動手傷人的,要提供醫院診斷證明、單位證明或者當地組織、居委會證明;一方有外遇的,要提供單位的處分決定,單位證明或當地組織證明;隱瞞婚前患有禁止結婚的疾病的。要提供醫院診斷證明,婚前治療醫院的證明及單位證明或當地組織證明。3、雙方對子女撫養歸屬有爭議的提供下列證據:子女年齡證明、子女生活現狀的證據(如可以提供當地組織證明或證人證言)、經濟收入狀況證據(如銀行流水或收入證明)、有穩定住房的證明等有利於爭取撫養權的證據。4、對婚前婚後財產歸屬問題產生爭議時,可以提供:購置財產時的憑證及錢款來源的證據,予以證明屬於婚前還是婚後。如雙方婚前對財產有約定的,按約定履行,如需查詢對方的財產信息,需提供被查詢人的財產線索,如銀行賬戶等信息,向法院申請調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7. 離婚證據有什麼
離婚的證據如下:
一、證明原告、被告是夫妻關系的證據。如結婚證、婚姻關系證明書、戶口簿以及身份證。
1、如涉及構成事實婚姻的,應提交居委會或街道辦出具的證明。
2、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被告住所或經常居住地公安機關的證明。
二、證明婚姻關系破裂的離婚證據。
1、涉及家庭暴力的,應提交法醫鑒定,提出證人。
2、涉及吸毒、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居委會或街道辦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
3、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
4、涉及有重婚行為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相片或居委會、街道辦、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
三、證明由一方撫養子女為宜的離婚證據。
1、證明一方經濟狀況良好的,應提交工資單或其他合法收入的證明,或提交有關居住情況的證據。
2、涉及八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本人願跟隨父親或母親生活的相關證據。
四、證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共同財產的離婚證據。
1、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
2、證明有銀行存款並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開戶行名稱和開戶賬號。
3、證明有股票並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股東代碼、資金賬號以及開戶的證券營業部。
4、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
5、證明對方在公司擁有股權的,應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等。
6、證明一方有債權債務的,除提交借據以外,必有有相關的證據佐證。
7、證明夫妻雙方財產有約定的,必須提交協議書等相關的證據。
8、如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但不能提供以上線索的,依法駁回申請。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8. 最新婚姻法,離婚時怎樣收集證據
(一)法律規定的感情破裂的離婚證據的收集技巧1、看分居時間——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2、看婚前是否對精神病有所隱瞞——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3、看是否有犯罪行為——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4、看有無禁止性結婚的疾病——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二)能夠證明對方有過錯的離婚證據的收集技巧1、重婚、與他人同居的證明——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相片或居委會、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離婚證據;2、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證明——提交法醫鑒定,提出證人;3、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證明——提交居委會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三)離婚過程中婚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證據的收集技巧夫妻共同財產房產、存款、公司股份、股票、車子、債權、住房公積金等。如果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證據,更應該掌握收集證據的技巧,技巧分類如下:1、雙方有財產約定——提交協議書;2、有銀行存款並申請法院調查——提交銀行帳號;3、有股票並申請法院調查——提交股東代碼、資金帳號;4、有機動車——提交車輛行駛證;5、有房產——提交房產證、購房合同、交款發票;6、在公司擁有股權——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7、有債權債務的——借據、相關的佐證證據。
9. 離婚案件中應該怎樣收集證據
但是很多人身陷離婚泥潭時,往往感性多於理性。而且離婚牽涉感情、財產、孩子的撫養等種種問題,當事人不知道該如何搜集和提供證據。很多自己的主張由於沒有證據支持,最終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筆者圍繞普通離婚訴訟中的爭議焦點,即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孩子歸誰撫養、財產如何分割、一方有無過錯等問題,簡要介紹一下相關證據該如何收集。
一、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離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相對其他方面證據而言是比較難收集的,尤其是涉及婚外情、第三者等一方存在過錯的情形。
我國 《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了五種應該判決離婚的情形,這五種情況下當事人只要有證據證實,法院在調解無效後一般應判離。如果不具備以上幾種情形,第一次起訴法院判離的希望就不大。所以存在上述情況的當事人都希望自己能收集到相關證據,盡快走出圍城,在此我們談一下面對這幾種情形該如何取得證據?
這五種法定的情形是:夫妻中任何一方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遺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並屢教不改的,以及夫妻已經分居兩年,都屬於法定判離的情節。是否存在上述情況,法院要看雙方出示證據而定。
離婚案件中,有關重婚、同居、婚外情等情感過錯的證據最難收集。一般存在這種情形的當事人都比較隱蔽,輕易不會暴露自己,許多受害方當事人無奈地放棄了取證。
那麼,在實踐中這部分情況需要什麼證據證實呢?從傳統的證據來說,能夠證明過錯一方存在上述情況的,一般是經常居住地的鄰居、朋友、街道或居委會的證明。
隨著網路的發展,電子證據這一證據形式也隨之進入司法領域,像手機簡訊、MSN、QQ的聊天記錄、電子郵件、錄音錄像等在一定條件下都可以作為證據。那麼,如何讓這些作為證據使用呢?
1、手機簡訊
手機簡訊作為證據使用,實踐中已經逐漸得到了認可。在離婚案件中,簡訊被越來越多的當事人作為對方存有過錯的證據。
比如,一方當事人與第三者的曖昧簡訊、第三者給受害方的簡訊等,在收集該類證據時,可以採取以下方法:一是在接受信息者未將簡訊刪除的情況下,直接將此信息予以儲存,最好到公證處進行書面公證。二是在與案件有關的簡訊被刪除的情況下,可以通過運營商調取簡訊內容。
在收集以上證據時,可去運營商處將手機簡訊的發送時間、雙方手機號等內容列印出來,並蓋章證實出處,以供審判中使用。
2、電子郵件
目前,電子郵件作為證據使用在民事訴訟中已經得到確認,如我國 《合同法》規定合同的書面形式包括電子數據郵件形式。
但在實際訴訟中,仍有當事人對其真實性提出質疑,因為電子郵件只能顯示收發方的郵箱地址,不能直接證明是由誰發出的。當事人如果要提交電子郵件作為證據,最好經過公證。
3、MSN、QQ聊天記錄
網路聊天是目前比較受歡迎的一種溝通方式,發生在離婚案件中溝通方式主要有兩種:QQ聊天和MSN聊天,而這兩種證據的收集相對而言難度更大。
在收集網路聊天證據時要從三個方面入手:一是聊天內容證據,即聊天對話的內容,還有聊天者個人的信息 (昵稱),而這些信息一般是虛假的,須藉助收集到的上網IP地址及上網使用的網路進行佐證;二是電腦系統正常運營的證據,用以輔助證明網路聊天證據是安全可靠的;三是其他附屬信息,如IP地址、上網賬號等。根據以上幾個方面,可以將聊天者與當事人對應起來。
4、錄音錄像
在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經常採取錄音錄像的方式進行取證,那麼,這些證據在法庭上能否作為證據使用?這是人們比較關注的問題。
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可見,法律強調的是取證的方法一定要合法。如果當事人是不擇手段收集的,法院會不予採信。比如,偷拍偷錄違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規定,擅自將竊聽器安裝到他人住處進行竊聽獲取的證據,還有擅自闖入別人家進行偷拍偷錄,這些舉動都是不可取的,取證不成還可能導致自己被訴侵權,甚至涉嫌違法。
如果確有需要,當事人可以採取一些合法途徑,比如對雙方交涉情況進行錄音,拍攝另一方在公共場所的舉動,只要是在不違法的前提下,拍錄內容連貫的材料就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5、傳真
傳真件必須和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才能起到證明作用。
二、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
一般而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證據關繫到能否判決離婚,而共同財產的證據直接影響當事人分割財產多少的問題。
1、房產
實踐中這方面需要收集的證據主要是兩類:一是房屋屬於共同財產,但產權證在對方手裡;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偷偷購置房產,另一方不了解具體情況。
如果是第一種情況,當事人既可以自己去查詢,也可委託律師調查取證,去房產部門調查該房屋的產權檔案,相關資料由房產部門蓋章確認。
如果是第二種情況,當事人需要將該房屋的位置及登記名字搞清楚,如果是以對方名字登記的比較容易查到,如果不是登記在對方名下,則當事人還需證明對方是該房屋的實際出資人。如果只知道該房屋存在,但不知道具體位置,就應當留心對方的行蹤,細心調查獲取線索。
2、存款
夫妻雖然共同生活多年,但有的當事人不知道自己家存了多少錢,在哪個銀行存的,於是取證就成了難題。
如果當事人只知道存款在哪個銀行,但不知道帳號及數額,可以申請法院去調查。
如果對存款的銀行、帳戶、數額等一概不清,法院就難以幫助查詢,也無法支持相關訴求。
3、股票、基金等有價證券
查詢一方當事人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股票、基金方面的證據,也需要申請法院調取。一般需要申請人提供股票、基金開戶的證券公司、資金帳戶等信息。
如果對相關信息一概不清楚的話,法院同樣難以調查到相關信息。
4、股權
如果夫妻離婚時,雙方還涉及股權的分割問題,就需要當事人向法庭提供對方在公司所佔股權的比例。否則,會影響當事人對股權的分割。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確認股權比例一般以工商登記為准。所以,事先必須進行工商查詢,將查詢結果列印並加蓋工商局印章。工商登記查詢能比較詳細地顯示公司的注冊資金、經營范圍、股東的股權比例以及公司股東的變更情況等,工商查詢一般須委託律師辦理。
5、保險
目前,購買各種保險的情況日益普遍,在離婚案件中又出現了分割保險利益的問題。
在訴訟中,常常是當事人明知家裡共同買了保險,卻沒有保險單或者保險合同作為證據;或者知道對方買了保險,但不知是哪家保險公司的什麼險種。
遇到這種情況,如果應提供基本線索申請法院調查,如果不知道任何具體信息,法院也很難調查取得。
三、爭取撫養權的證據
在離婚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常常對孩子的撫養權存有爭議,這種爭議分兩種情形,一是雙方都希望撫養孩子,一種是雙方都不希望撫養孩子,實踐中以前者居多,我們就以這種情況為例進行說明。
關於孩子的撫養問題,我國 《婚姻法》第36、 37條對此進行了簡單的規定,而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對此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根據我國對孩子撫養權問題的立法精神,當事人應著重從 「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去收集證據。
1、夫妻雙方的綜合素質
在日常家庭生活中,父母的待人接物、生活理念、道德品質及學習熱情等特性時時影響著自己的孩子,所以,爭取撫養權一方應盡力將自身具備的這些優勢展現出來。比如提供教育經歷證明、單位頒發的榮譽證書,對方違紀違規受單位處罰、違法犯罪受到處理的證據等。
2、雙方的撫養能力
法院確認雙方的撫養能力主要看兩方面:一是雙方的經濟能力;二是雙方的家庭環境,包括家庭成員的情況。如果當事人有充分的經濟實力,能為孩子提供良好的學習生活環境,對爭取撫養權是非常有利的。
如果當事人家庭里還有身體健康的父母,他們有能力照顧孩子,這也需要向法庭說明。當事人可提供自己單位的工資證明、繳稅單據,經營公司的還可以提供公司的營業執照、經營情況的證明,另外還可以讓自己的父母出庭說明。
3、孩子的意見
如果孩子已滿10周歲,當事人應徵求孩子的意見,只要孩子不堅持跟隨對方,當事人可以作孩子的思想工作。對於孩子的意見,只要求孩子寫書面意見,對方會提出異議,一般法官在這種情況下會單獨和孩子談談,聽取孩子的意見並做成筆錄入卷。
孩子的意見對於決定其撫養權問題是很重要的,但從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建議家長們向孩子講清利弊,幫助孩子做個客觀明智的選擇,但千萬不能強制孩子做出選擇。
來源:http://china.findlaw.cn/info/hy/lihun/susong/zhengju/1094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