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婚前得精神病的人需要終身服葯,那他們的婚姻該如何
如果是輕度的精神疾病的話,通過治療和心理疏導是基本不會影響什麼的,但是如果是比較嚴重的,其實還是不建議走進婚姻的,如果是那種戀愛時期就已經展現出過度的佔有欲或者是有攻擊性行為的人,就更不適合走進婚姻了,因為婚姻和戀愛不一樣,是需要兩個人去磨合的,如果磨合不好是很容易崩盤的,正常人都有在婚姻里失控的時候,就別提有心理疾病的人了。如果另一半有精神類疾病並且已經挺嚴重的了,我們一定要及時止損不要再過於去沉迷於此了,有些事情是靠愛情解決不了的,如果你真的有信心陪對方治病的話,那也沒有辦法,現在很多婚姻內的惡性事件發生都是因為精神類疾病,如果你不怕這些東西發生在自己身上那就放手去做吧,和精神病人的婚姻是非常艱難的。
② 結婚後發現對方是精神病怎麼辦
法律分析:可以要求離婚,一方有精神病,另一方要求離婚,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無論是在婚前或婚後患病,經須久治不愈,如果患病時間短或者說能治好的情況下是不符合的。 2、必須對患有精神病的一方的生活問題做出安排,不能讓其自生自滅,如精神病患者在離婚後,由其父母或有監護人照料或者在離婚後,仍有另一方給予照料,這樣就可以離婚。 在實際生活中,由予一方患精神病後,給雙方婚姻造成客觀上的障礙,使婚姻的目的不能實現或功能喪失,如不允許另一方離婚則對另一方來說是個折磨,是不公平的,也是不人道的,所以一方患精神病後,另一方在對其生活有所安排後完全是可以要求離婚的,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不要有思想壓力,也不會背負不忠不義之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