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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新婚姻法大家怎麼看

發布時間:2024-03-18 23:28:37

1. 新婚姻法帶給我們什麼思考

先來看一下新婚姻法中,主要的幾點內容:一是男女雙方的婚前財產各自所有。二是彩禮在離婚或分手後,是要還給男方的。總結一下,就是誰的錢歸誰所有。女性即使結婚之後,也無法分得男性的婚前任何財產。這就讓很多人女性感到不公平,婚姻中,女性明明是付出與犧牲最多的那個,但新婚姻法卻不保護女性,反而提倡所謂的“男女平等”。

所以,越來越多的女性表示,與其這樣,不如不結婚,自己一個人反而過得更好,只要拼事業就夠了

03、如果要結婚,女性要做哪些准備。

如果非要結婚,我想,應該是兩個獨立的個體,他們不管是在經濟上、還是能力上都是勢均力敵的,且他們是相互愛慕的,所以他們才選擇婚姻。但,即使如此,新婚姻法發布之後,女性要結婚還是得做好准備。比如,如果男方給彩禮,必須明確表示無需歸還。或者,女性自己在婚前購置好房產。又或者,雙方選擇在婚後購房,首付以及貸款由雙方共同承擔。這也意味著,女性結婚也要成本了。不再是男方娶不起老婆了,女方也很有可能嫁不起了

2. 新婚姻法帶給我們什麼思考

新婚姻法給我帶來最大的思考就是現在婚姻的忠誠度已經到了一種什麼樣的地步,婚姻的忠誠度竟然需要法律來約束了。


我始終覺得婚姻應該是彼此忠誠的,這是婚姻的一個前提,但是新婚姻法的出台有一條新的法律是以往沒有的,那就是多了一個重婚罪,也就是說一個有了婚姻的人是不能夠在結婚期間與他人同居的,這就算是犯了重婚罪,是需要受到法律制裁的,這也讓我們有了一個深刻的反思。



將法律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在法律責任一章,修改後的婚姻法規定,對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修改後的婚姻法在離婚一章中明確規定,因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修改後的婚姻法還規定,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3. 你對新婚姻法有什麼看法

個人覺得一項好的法律應該是讓一個社會更加健康、積極向上的發展。就目前婚姻法而言,它只承認物質價值,說白了誰賺錢多誰老大,這就促使了有能力的女性多去自我實現,沒能力的女性也忙著去掙錢,應為錢才是最有保障的。那麼,養育下一代是非常沒有收益的事務,並且在目前婚姻法中,這種付出、勞動,不算價值。最後會不會導致女性拒絕生育後代呢?clear說女性退回家庭做家庭主婦是自己的選擇,那就應該承擔後果,此話不差。

目前的婚姻法會出現的趨勢便是,受過良好教育的女性拒絕支付生育成本,轉而自我投資;沒有受過良好教育的女性迫於無奈選擇從屬於男性賭賭運氣。一定程度上生育成為一件賠本買賣,(不要再說生育是女性的天職,且不論有多少女性愛孩子。只論若是生育是女性的天職,什麼是男性的天職呢?答案是養家糊口,為女性打造物質基礎,而這一點在新婚姻法中已經被磨滅)基因良好的女性低生育,基因偏弱的女性高生育,眾所周知,新生兒的智商等因素決定於母親的基因,由此,不僅僅是生育率下降,人類基因的優良度也將整體下降。

4. 新婚姻法怎麼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13日正式實施,關於房子、小三、生育權等規定引發民眾強烈反彈。婆婆笑了、丈母娘哭了、男人有福了、女人受苦了、小三失寵了……由此產生的悲喜劇不僅反映出對司法本身的誤解,更折射出那些堅稱受到傷害的女性面對婚姻時的脆弱。
可能是理解中夾雜了太多感情的因素,其實法律並不會只偏向於一方,法律是從保護合法公民的合法權益出發的。
新婚姻法中關於輿論爭議點的解釋
1、關於買房
《婚姻法》新規:新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理解:很多女性認為這解釋對她們不公平,將來一旦離婚,女方很可能被「凈身出戶」。不過,該解釋也讓不少公婆放心:養兒子也不「虧」了,不用「防」著兒媳了;而淪為笑談的「丈母娘需求論」則可能進一步變異為一定要讓女方的名字「登上」房產證。
解釋:公婆買房兒媳沒份?岳父母買房女婿同樣沒份
安於女方弱勢,堅持「男方必須買房」才是不平等
女權主義者忽視了這條普適性的規定不僅僅包含給兒子買房女方不得分,娘家為女兒買房也同樣適用。如果仍要堅持「男方必須買房」,那隻能說這些人自認男女不平等,並且安於女方弱勢的地位。大多數的中國家庭,男方父母奔波半生購置的房產,若在婚後通過贈與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女方提出離婚便可取走一半,這對男方而言同樣顯失公平。更何況,父母買房若未明確表示贈與夫妻雙方則推定贈與自己子女一方,這其實是對出資購買不動產的父母「意思自治」的絕對尊重。父母要是特別喜歡兒媳婦,新條文之下女方未必分不到房產。
解釋僅僅確保底線,夫妻可依「意思自治」實現約定處分財產
第七條之規定是婚姻雙方對房屋產權未作約定的情況下,才發生效力。如果夫妻雙方對此先有約定,或房產登記共同署名,就不會發生這樣的情況。《婚姻法》第19條也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財產。現行《婚姻法》遵從「意思自治」原則,只要夫妻雙方事先達成協議,完全可以按照雙方事先的約定處分財產。司法解釋僅僅確保一個底線,保護最起碼的雙方權益。
2、妻子為「小三」還房貸?最高法的新司法解釋只是對《婚姻法》相關規定的明確,並未逾越10年前《婚姻法》的規定。
《婚姻法》新規: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理解:由於現實中多數為男方婚前買房付首付,這一規則在女權主義者眼中就演化為「男人離婚成本低」、「男人不可靠」,甚至會抬高離婚率等等,但這樣的「想像」離現實很遠。
解釋:妻子參與還房貸卻被掃地出門?可依法求償且享有房產增值部分
新婚姻法解釋(三)有別以往的規定就是確定了對按揭房升值產生的孳息主張權利。以往離婚財產糾紛中,婚後共同還貸的女方只能得到還貸額度的一半且無法享有房產增值部分。簡單算一筆賬就能明白,不考慮利息的話,一套房首付20萬,貸款80萬,首付男方付,房產登記為男方,貸款婚後夫妻雙方還,也就是說買房男方支付了60萬,女方40萬,離婚後房產歸男方。房產現價值200萬,男方需補償女方40%,即80萬,僅從投入產出比而言,女方並沒有任何損失。當然,如果房產貶值了,那就再一說了。
新婚姻法怎麼理解?其實女人並沒有很吃虧
3、法律會鼓勵男人養「小三」?「如果你不能給她一個名分,那就送她一套房子」類似雷人的樓盤廣告語直指「小三」、「二奶」等特殊消費群體。
在2010年新婚姻法解釋三徵求意見稿出爐時,曾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系,雙方以借款形式確定補償金,一方起訴主張另一方支付該補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網友質疑這是在變相鼓勵男人養小三,法律已經間接認可了「二奶」的灰色身份。直至解釋(三)正式實施後,這樣的討論仍然不絕於耳,但仔細對比最新條文不難發現,關於婚外同居約定補償的規定已經被取消。
解釋:鼓勵男人養「小三」?正式文本已刪除婚外同居索取財產補償的規定
「小三」、「二奶」成為近期新聞事件中的熱點詞,很多案例中都提及的「分手協議」被認為可以給賠上青春的小三給予補償安慰。但顯然婚姻法解釋並不承認這樣的金錢交換,為擺脫「小三」而達成的「分手協議」是無效的。在目前的法治框架下,讓「小三」合法化,不僅與道德要求不相符,同時也損害了男方與配偶所生育的子女的合法繼承權。
新婚姻法怎麼理解?其實女人並沒有很吃虧
4、全職太太若離婚將何去何從?
《婚姻法》新規:第四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解釋:家庭主婦成高危職業?婚內分割共同財產有利於保護弱勢
新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使國外立法中常見的婚內財產分割權首次得到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內,當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情況下,法院將支持一方分割共同財產的請求。而在以往,只有離婚才是開啟分割共同財產的事由。
有律師指出,新的司法解釋意味著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弱勢方不用以婚姻破裂為代價,在婚內直接起訴要求共同財產分割,從而保護自己的財產不受損失。這個條款可以保護夫妻間在經濟上處於弱勢的一方,尤其是長年擔任家庭主婦的女性面臨被動離婚的困境時,有了很好的救濟渠道。
此外,新婚姻法解釋三第十一條規定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原來的司法實踐中,夫妻一方私自轉讓共有不動產,對不知情的另一方來說,要追回賣出的房子十分困難,法院會運用物權法第106條的善意取得制度駁回。總體而言,這兩個條款在財務方面對明顯處於弱勢的女性保護十分明顯,而不像她們擔憂的,司法解釋「虧待」了女性。
5、終止妊娠侵犯生育權?《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1條規定婦女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婚姻法》新規:第九條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解釋:終止妊娠侵犯生育權?婦女自主支配身體避免成為生育機器
新婚姻法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夫以妻擅自終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一條款也再度強調了對女性權益的保護。按照《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有關規定,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結果,女性也並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權利,同樣應享有不生育的自由。在夫妻意見不一致的情況下,生育權只能賦予一方———女性,妻子自主避孕或墮胎不構成對丈夫的侵權。
事實上,當前以夫妻財產共治、生兒育女、撫養後代為己任的傳統模式不再是家庭唯一形式,獨生子女、AA制、丁克等家庭形式相繼出現,多數國家沒有要求女方墮胎需要徵得男方同意,對自己身體的支配權要高於夫妻之間的知情權和身份權。
新婚姻法怎麼理解?其實女人並沒有很吃虧
6、丈夫送老婆房子,未過戶前可反悔
規定: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不予支持,但已經辦理公證的除外。
有律師解釋稱,這一條是對物權法和合同法的雙重肯定。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的權利變動也要登記為標准,而合同法對經過公證的合同也給予特別的效力。就是說,丈夫送給老婆的房,未過戶前是可以反悔的,只要這個贈與沒有經過公證。
7、關於孩子
規定:第二條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解釋:律師認為,這一條是對現實審判實踐的一種體現。由於性觀念的開放,夫妻之間的信任度下降,才會讓親子鑒定大熱。不過張律師認為有證據證明非親生,並非易事。因為生育本來就是很隱私的事情,找證據證明很難。
生不生孩子,是兩個人的問題。不過兩個人的意見不統一,該怎麼辦?「意見稿」給出的答案是生不生孩子主動權在女方,不過男方可以選擇和女方離婚。「意見稿「第十條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生育問題發生糾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經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准予離婚。
一婚姻法博士認為:我國法律中本來就沒有生育權這一專有名詞,但是我國法律保護公民生育的權利。律師認為,根據生育的特點來看,這樣的規定是合適的。男方為生育付出的時間是很短暫的,而女方卻要為此懷胎10月,權利義務是不對等的。當然男方確實覺得受不了,法律也給了選擇,可以以此為由離婚。
8、關於債務
規定:第十六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解釋:也就是說,老公也可以向老婆借錢,不過離婚時這筆賬是要算清楚的,「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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