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看待婚姻
我這個觀點可能比較反傳統,我覺得婚姻是不必要的。李銀河說過一句話,她說婚姻制度終將消亡。我很同意。可以從社會角度和個人角度兩個層面來講。
從社會學的角度來講,其實婚姻的產生就是一個男權社會來約束女性的制度,為什麼當時有婚姻,那就是因為跟你結了婚,我才知道你生的孩子是我的,這是男生的需求。女性沒有這個需求,我不跟你結婚,我也知道我的孩子是不是我的。
婚姻制度更多是一種保全財產或是子女的制度,這更多是從男性角度來講,他有需求的。李銀河的說法當時應該挺有名的,可能網上都能找得到,她說哪怕看數據,現在的離婚率50%左右,還有不結婚的,所以現在其實婚姻已經不是一個主流的形式了。首先有很多人不結婚,結婚的裡面還有一半人離婚,而且那些沒離婚的也不一定過多好,所以從這角度來講,它其實已經不是一個主流形式了。這是從社會學角度來講。所以我覺得如果大家在經濟上和精神上很獨立,婚姻沒必要。
但是我覺得每個人都有親密關系的需求,它不一定是通過什麼樣的方式來實現,這個需求是有的。我跟我先生,當然我們現在都還挺好,我們也結婚二十年。我這觀點我也非常公開的跟他說,他也知道。親密關系還是很需要的,親密關系其實是一種人非常底層的需求。人底層的需求其實是關系,我們包括跟工作也好,我們的家人也好,我們的孩子也好,這是哈佛非常有名的幸福研究做過的一個研究裡面的一個重要成果。
就是一個人很重要的決定因素,就是他美好的人際關系。所以從這角度來講,一個美好的親密關系是非常重要的,但是這也不一定是必須的。我的意思就是說如果我們從哲學角度來講,人最終都是孤獨的對吧?就算是你有非常好的親密關系,你最終也是孤獨的。所以可能當你能夠特別好的自處的時候,你也能夠去有更好的親密關系。
我們有時候對親密關系有一些誤解,總覺得我找一個人是來彌補我沒有的東西的,但實際上沒有人能夠彌補,即便你有這個暫時能夠彌補你的人,他也會有其他的問題。所以可能我們只有當自己跟自己的關系,就是我們「不缺什麼」的時候,你的親密關系可能也是最美好的。我覺得這可能是一種悖論。
很多人會有這樣的誤解,覺得我找個親密關系就好像我是一個鑰匙,它是一個鎖,我們剛好配對。其實不是這樣的,我覺得你是一個圓潤的玉,他也是個圓潤的玉,這才是一個更好的關系。我覺得每個人的人生最終都是關於你和你自己的關系。但是我的意思不是說,我們就不該結婚,或者是說你遇到合適的人也不用結婚或者是怎麼樣。這就是我底層對這個事情的認知。
第二個當然如果我們有了先生,有了婚姻肯定是希望把它處好,但是我想可因為婚姻制度里夾雜了太多的東西,夾雜了家庭關系、財產這些東西在裡面,當有了孩子之後也很復雜,我覺得可能這些問題是社會帶來的,就是我們對婚姻附加了太多跟感情跟親密關系沒關系的東西。所以這是首先,但是他這也有法律的框架等等,所以首先是有這些東西在裡面,但是我覺得如果我們想去處理這其中的問題,或者是希望能夠有一個美好的親密關系,其實最終說到底還是去處好自己和自己的關系,因為我們很多對外的認為的一些缺憾或者一些問題,往往也是因為我們內在沒有化解的問題,所以在個人層面上還是有方法能夠去把我們的親密關系處的更好的。但是講到前提,我覺得剛才我對大的問題的認知是剛才我分享的那些。
B. 如何選擇婚姻
首先,要考慮的是你的感情。如果你不喜歡這個人,那麼你們之間的婚姻可能會變得不幸福。你們之間的關系可能會變得緊張,甚至可能會變得不和諧。因此,如果你不喜歡這個人,那麼你可能不應該和他結婚。
然而,如果你胡歷枯認為這個人是合適的,那麼你可能應該考慮和他結婚。當你和一個合適的人結婚時,你們之間的關系可能會變得更加穩定,而且你們之間的感情也可能會變得更加深厚。因此,如果你認為這個人是合適的,那麼你可能應該考慮和他結婚。
最後,你還應該考慮你的未來。如果你和這個人結婚,你們之間的關系可能會變得更加穩定,而且你們之間的感情也可能會變得更加深厚。因此,爛此如果你認為這個人是合適的,那麼你可能應該考慮和他褲洞結婚,以便你們之間的關系可以持續下去,而且你們之間的感情也可以更加深厚。
總的來說,婚姻是一個重大的決定,因此,在做出決定之前,應該仔細考慮。如果你不喜歡這個人,那麼你可能不應該和他結婚。但是,如果你認為這個人是合適的,那麼你可能應該考慮和他結婚,以便你們之間的關系可以持續下去,而且你們之間的感情也可以更加深厚。
C. 事實婚姻如何認定
一、事實婚姻如何認定
1、事實婚姻認定如下: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二、事實婚姻怎麼解除
1、先要確定是否真的是事實婚姻;
2、如果是事實婚姻,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3、如果只是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隨時可以解除。如果對財產或孩子撫養權、撫養費有爭議,可以到法院起訴,但不會有精神補償。
事實婚姻解除後的財產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
D. 大家是怎麼理解婚姻的
每個人對婚姻的定義都是不一樣的,每個人所選擇結婚伴侶的要求也是不一樣的。在我看來組建一個家庭,選擇一個結婚的人是非常重要並且具有意義的!
有的網友總是在說:“婚姻是愛情的墳墓”,婚姻和愛情在當代也是許多人所討論,但是卻難以抉擇的事情。婚姻從定義上來說是:兩個人從內心上想要組建一個新的家庭,並且跟對方共度一生的美好想法!但是婚姻往往會給人帶來更多的困惑和麻煩。
當今許多人稱都不會再相信愛情,當初愛得有多麼的深切,到最後離開了就有多麼決絕!我們要做的是相信愛情,相信婚姻,讓我能夠有一雙辨別的眼睛。你要學會及時止損,減少不必要的麻煩。希望大家都能擁有一個好的婚姻和好的愛情!
E. 如何從法律意義上界定婚姻 家庭
以婚姻登記機關結婚登記為分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章
本答案由 中顧法律網誠信專家羅澤恩律師 提供
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重婚的;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未到法定婚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