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遇到騙婚的該怎麼處理。
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因為對方的行為涉及到詐騙罪,同時可以根據刑法賠償經濟損失與民事優先原則,要求賠償,但是這種情況下更多的是經濟損失的賠償。此外還可以通過訴訟離婚,及時對自己的財產進行止損,同時要求對方少分甚至不分財產。
婚姻詐騙,我們俗稱的「騙婚」,是以借婚姻索取財物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並構成犯罪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六條 【賠償經濟損失與民事優先原則】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騙婚行為可能構成詐騙罪,但是騙婚是合法婚姻的定性,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框架內處理,只能通過離婚的途徑。
❷ 被騙婚,通過法律該如何解決
基於騙婚是合法婚姻的定性,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框架內處理,只能通過離婚的途徑。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准予當事人離婚的條件,即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經調解無效,才准予離婚。從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可以看出,感情破裂標準是准予離婚的唯一標准。在騙婚案件中,欺騙者以騙取錢財為目的,與被騙人沒有感情可言,也根本談不上感情破裂。
若被騙人要求返回財產的訴訟請求又如何適用法律。根據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在以下情形下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制度: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但騙婚,前兩項已是既成事實,被騙人若不能為「因給付導致自己生活困難」舉證,返還財產的訴訟請求就得不到支持。這顯然有失公允。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為無效婚姻。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中,騙婚人與被騙人的婚姻關系並非無效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了脅迫婚姻的可撤銷制度。所謂脅迫婚姻,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顯然,騙婚關系也不屬於婚姻法中可撤銷的婚姻。
❸ 50歲已婚阿姨同時騙婚2名30歲男子被如何處罰
50歲已婚阿姨同時騙婚2名30歲男子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2019年初,江蘇揚州的小程結識了一位「年齡相仿」的女網友,兩人很快談婚論嫁。婚後,女方以做生意為由前後向小程索要了12萬余元。
此後,女方外出半個月音訊全無,小程報了警。警方卻告知小程,稱該女子姓徐已50多歲,身份證和兩人的結婚證都是假的,且在老家已結婚。經查,在浙江杭州還有另一名受害人。2021年6月1日據媒體報道,目前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騙婚人與被騙人的婚姻關系並非無效婚姻
根據中國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為無效婚姻。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中,騙婚人與被騙人的婚姻關系並非無效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了脅迫婚姻的可撤銷制度。所謂脅迫婚姻,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顯然,騙婚關系也不屬於婚姻法中可撤銷的婚姻。
可見,根據現行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騙婚既不屬於婚姻法中的無效婚姻,也不屬於婚姻法中的可撤銷婚姻,因此,只能屬於婚姻法中的合法婚姻。不過,這種定性有悖於常理。
以上內容參考澎湃新聞-50歲已婚阿姨同時騙婚2名30歲男子,警方:都是假的
❹ 被騙婚了怎麼辦
根據您說的這種情況您的妻子涉嫌詐騙,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人以借婚姻索取財物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涉嫌詐騙罪。詐騙犯主觀方面要有非法佔有財物的故意,客觀方面要有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使得對方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物。所以您可以向公安局報案,以詐騙罪追究她的刑事責任
❺ 法律上對騙婚是怎麼認定的
婚姻詐騙罪是以借婚姻索取財物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並構成犯罪的行為。詐騙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構成本罪的犯罪主體。
從刑法條文本身的規定看,沒有將婚姻關系規定為詐騙犯罪是否成立的必然條件。也就是說作為婚姻關系中的雙方當事人並非排除在詐騙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主體之外。我國刑法對犯罪主體的規定包含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及特殊主體身份,比如職務犯罪中的犯罪主體規定等等。
在詐騙犯罪中,將詐騙犯罪的主體進行限制沒有法律依據。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夫妻或近親屬間的故意傷害犯罪,被刑事追究的也不乏其例,只是在處理上考慮雙方的特殊關系,與在社會上作案予以區別對待。
婚姻關系並非是免責條件,如果因為有婚姻關系,就把詐騙犯罪的主體要求為非婚姻關系的雙方主體,顯然違背了刑法關於詐騙罪為一般主體的規定。 那麼,如何准確把握處理以婚姻騙財的案件,區別不道德婚姻還是詐騙犯罪,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識和判斷。
第一,從犯罪故意產生的時間上看,以婚騙財的詐騙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產生在婚姻關系成立之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錢財的犯罪故意是認定婚姻詐騙犯罪的重要構成要件。
第二,在客觀行為上,採取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過欺騙手段獲取財物之後,行為人將財物用於個人揮霍。為了掩蓋詐騙事實,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為人有時也會將騙取的錢財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錢財在實質上仍被行為人個人控制和支配。
第三,從騙取的財產的所有權上看,所騙取的財產是一方婚前財產或是與被害人有關系的其他人的財產,並非屬於婚姻關系成立後,「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第四,案發後,參考被害人的態度,司法機關可以考慮是否有追訴犯罪的必要,以達到法制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5)婚姻法騙婚怎麼處理擴展閱讀:
騙婚的處罰依據:
基於騙婚是合法婚姻的定性,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框架內處理,只能通過離婚的途徑。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准予當事人離婚的條件,即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經調解無效,才准予離婚。從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可以看出,感情破裂標準是准予離婚的唯一標准。在騙婚案件中,欺騙者以騙取錢財為目的,與被騙人沒有感情可言,也根本談不上感情破裂。
若被騙人要求返回財產的訴訟請求又如何適用法律。根據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在以下情形下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制度: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但騙婚,前兩項已是既成事實,被騙人若不能為「因給付導致自己生活困難」舉證,返還財產的訴訟請求就得不到支持。這顯然有失公允。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為無效婚姻。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中,騙婚人與被騙人的婚姻關系並非無效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了脅迫婚姻的可撤銷制度。
所謂脅迫婚姻,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
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顯然,騙婚關系也不屬於婚姻法中可撤銷的婚姻。
❻ 婚姻法 騙婚
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對因不同形態的婚姻發生的糾紛規定了不同的處理制度,即無效婚姻的宣告制度、脅迫婚姻的可撤銷制度、合法婚姻的離婚制度。基於騙婚是合法婚姻的定性,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框架內處理,只能通過離婚的途徑。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人民法院准予當事人離婚的條件,即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經調解無效,才准予離婚。從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可以看出,感情破裂標準是准予離婚的唯一標准。在騙婚案件中,欺騙者以騙取錢財為目的,與被騙人沒有感情可言,也根本談不上感情破裂。若被騙人要求返回財產的訴訟請求又如何適用法律。
根據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在以下情形下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制度: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但騙婚,前兩項已是既成事實,被
騙人若不能為「因給付導致自己生活困難」舉證,返還財產的訴訟請求就得不到支持。這顯然有失公允。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為無效婚姻。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中,騙婚人與被騙人的婚姻關系並非無效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了脅迫婚姻的可撤銷制度。所謂脅迫婚姻,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然,騙婚關系也不屬於婚姻法中可撤銷的婚姻。
❼ 婚姻法中對騙婚是如何處理的
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對因不同形態的婚姻發生的糾紛規定了不同的處理制度,即無效婚姻的宣告制度、脅迫婚姻的可撤銷制度、合法婚姻的離婚制度。基於騙婚是合法婚姻的定性,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框架內處理,只能通過離婚的途徑。
根據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了在以下情形下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制度: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但騙婚,前兩項已是既成事實,被騙人若不能為「因給付導致自己生活困難」舉證,返還財產的訴訟請求就得不到支持。這顯然有失公允。
總之,在現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框架內對本案的騙婚進行定性時,其定性有悖於常理;處理因騙婚引起的糾紛時,很難適用到最恰當的規定,處理結果也將顯失公平。
(7)婚姻法騙婚怎麼處理擴展閱讀:
糾紛處理:
有關婚姻方面的權利是自然人民事權利的一部分,而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中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民事行為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為無效民事行為。在騙婚案件中,欺騙者的行為是以與被騙人結婚的合法形式掩蓋騙取後者財產的非法目的的行為。
依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該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因此而締結的婚姻應為無效婚姻。做出這樣的結論,與現行婚姻法規定的無效婚姻並不矛盾。
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的無效婚姻情形,之所以成為無效婚姻,是因為這些情形下的婚姻違反了婚姻法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中關於禁止重婚、法定婚齡、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不應結婚的疾病等強行性法律規定,而婚姻法的這些規定是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中關於民事行為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為無效民事行為的規定在婚姻法中的具體化。
同時,婚姻法的這些規定並不排斥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中關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的規定在婚姻法中的適用。
❽ 婚姻法規定,哪些情況屬於騙婚呢
婚姻是一件非常神聖的事情,應該值得非常真誠的對待。兩個人在一起本身就應該是經過深思熟慮之後的結合,應該尊重對方愛護對方。但是社會上還是不乏頻頻出現騙婚的情況。對於這種操作肯定是觸犯了我國的法律的,而且這種行為也非常的可恥。那麼有哪幾種情況都屬於騙婚?
有一種人想盡辦法和你結婚也不過是為了在婚後轉移你的財產,或者是在得到盡量多的彩禮之後立馬離婚趕往下一家,這種行為是非常可恥的,同時也觸犯了法律,不過這種人一般在婚前大家都是可以察覺的,所以婚前的時候大家在相處的過程中還是需要仔細的注意,如果發現對方有這樣子的傾向應該立刻分手,不要拖泥帶水。
大家如果決定結婚了一定需要考慮清楚,畢竟婚姻不是簡單的兩個人的事情,涉及到了一個家庭,希望每個人都能走上幸福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