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買保險可以避開離婚分割嗎
一方婚前所購買的保險離婚時如何分割?根據《婚姻法》第18條的規定,婚前購買的保險應當作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時應當不予分割,但是在生活中,經常因為所購買的保險的繳費時間跨度較長,存在婚後亦有夫妻共同財產投入的情況。但是法律對該問題如何解決並無規定。一般來說,由於該保險合同訂立於婚前,購買保險一方與保險公司之間存在因保險合同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這個債務雖延續至婚後繼續支付,由於合同的相對性,仍然屬於一方的個人債務,而非共同債務。有鑒於此,配偶一方並不因夫妻共同財產用以繳納保險費而取得保險利益;而在離婚時,婚前訂立保險合同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所繳保費的一半作為補償。
B. 離婚保險分割:哪些能分,哪些不能分
這要看該保險,屬於什麼類型的保險。如果是投資理財類,那麼應該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在雙方離婚時應該平均分割。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C. 婚姻法如何規定保險分割
離婚時,需根據保險性質來決定是否分割。
一、養老保險不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十三條,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其他商業保險需視情況而定。
1、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商業性質的保險品種,在保險合同中指定受益人為第三人,如父母、子女的,依據《保險法》該保險利益屬於第三人的利益,故該保險合同的現金價值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只能是受益人自身享有的財產權益;
2、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商業性質的保險品種,在保險合同中夫妻一方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且受益人也是夫妻一方的,該保險利益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分類而定:
(1)人壽保險中的養老保險和重大疾病保險:這類保險一種是以被保險人死亡或發生重大疾病為保險事件,另一種是以被保險人於保險期滿或達到某年齡時仍然生存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例如養老保險合同。這類保險為主險時,其保單現金價值一般會在當年的保險單上直接載明,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可以書面申請後從保險公司獲得退還的合同現金價值。這類保險利益也是婚姻生活中一項重要的財產,假定夫妻雙方關系正常未涉及到離婚,所獲得的無論是保單現金價值還是發生保險事故後的賠償金,顯然都會讓整個家庭受益,更何況現在此類的保單還可以作抵押申請保險公司的貸款,可見其財產價值的重要。我們認為,該類保險的保單現金價值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法官分割時,可判決保險合同仍歸一方的財產權益,該方當事人可選擇在離婚後繼續履行交納保費義務還是變現保單現金價值,而判決由該方當事人給付保單現金價值一半作為給對方的分割折價;
(2)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這是以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或殘疾為給付保險金一種人身保險;
(3)健康保險:這類保險是以人的身體為對象,保證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因保險責任范疇內的疾病或意外的事故所致的傷害的費用大的或損失獲得補償的一處保險;
(4)財產保險:以各類財產及利益為保險標的,以補償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經濟損失為基本目的的保險,包括家庭財產普通險、運輸工具保險、貨物運輸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等。
D. 買哪種保險可以避免離婚分割
法律分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被保險人,依據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健康保險合同獲得的具有人身性質的保險金,或者夫妻一方作為受益人依據以死亡為給附條件的人壽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宜認定為個人財產,離婚不予分割。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E. 保險法第幾條規定人壽保單是夫妻不被分割的財產
不管是哪一家保險公司的 都是不被夫妻分割的 屬於獨立個人的
F. 離婚時什麼保險不能分割
其實只要是離婚的時候,如果是屬於個人的保險都是不能夠風格的,因為那是屬於自己個人的權利,菏澤市義務,所以他是沒有權利去分割的。
G. 什麼保險離婚後不能分割呢
什麼保險離婚後不能分割
1、跟夫妻財產一樣 ,如果這份保險是屬於其中一方 ,在婚前就購買的財產 ,那麼這個保險也是屬於他的個人財產 ,並不能參與兩個人離婚之後的分割 ,或者說在婚內其中一方利用自己的婚前財產所購買的保險 ,也是屬於個人財產 ,也是不能分割的。
2、同時 ,如果是父母幫自己子女所購買的保險 ,不管自己的子女是否結婚。這個財產都是屬於父母的個人財產 ,子女離婚的時候 ,不能退保 ,也不能分割 ,如果在這種情況下 ,本人獲得了一筆賠償金的話 ,不管是身故還是重疾 ,意外住院賠償等等 ,都是屬於自己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保險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1、如果說保險是用夫妻生活的共同收入所購買的 ,他應該就是屬於夫妻共同投資的財產 ,如果是屬於一個人無形財產 ,利潤所購買所獲得的 ,那麼這個就屬於個人財產 ,就算受保人是另外一方 ,也不能列入共同財產的范圍之內。
2、同時 ,如果說保險費是夫妻共同繳納的 ,是可以算作夫妻共同財產的 ,如果保險費是個人繳納的保險費 ,也就是屬於個人財產 ,不能夠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夫妻的保險也是算在家庭當中的隱形財產 ,夫妻在離婚的時候對於隱形財產的分割爭議也是最大的 ,隱形財產背後存在著很多金錢利益 ,如果已經財產的分割不好 ,會引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所以如果有關這方面的爭議 ,建議咨詢律師。
H. 我想買保險,不知道買什麼好,買什麼保險離婚了老公不能分割的
現在離婚率太高了,提前進行婚姻風險規劃,是明智的選擇。
買專業的養老險。同時附加基本保障等
還有其他設置等
平安保險代理人許先生向您問好
I. 離婚案件中五項社會保險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住房補貼與公積金的處理,基本採用以下方法:對於雙方都有住房補貼或公積金的,計算出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尚存的資金總額,通過折抵的方法,由一方給予另一方差價補償,使雙方所得資金額相當;對於僅有一方持有住房補貼與住房公積金的,則直接予以各半分割。鑒於住房補貼與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因此,法院往往判決當事人以現金折價款的方式來直接承擔給付的義務。
除住房公積金以外的五種保險,不納入離婚財產分割,這些保險是保障個人生活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