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婚姻法有哪些內容
二個內容:一是婚姻;二是家庭。
婚姻:三個內容:一是結婚;二是婚姻關系;三是離婚。
家庭:一個內容:家庭成員的法律關系。
② 我國實行的婚姻制度的內容包括
我國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則集中體現在婚姻法第二條規定中,是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的婚姻家庭制度。
1.婚姻自由。
是指男女雙方有依法締結或解除婚姻關系,不受對方強迫或他人干涉的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這兩個方面的內容。結婚自由,即結婚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強迫他方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離婚自由,即男女任何一方基於夫妻感情破裂而提出解除婚姻關系的請求,均受到法律的保護。
2.一夫一妻。
是指一個男人只能有一個妻子,一個女人只能有一個丈夫,無論男女都不許同時有兩個或更多的配偶。它要求禁止重婚,反對通姦、姘居和賣淫的行為。一夫一妻制,亦稱「單偶婚」。
3.男女平等。
是指男子和婦女在婚姻家庭中享有平等的權利和履行平等的義務。我國婚姻法第10條至18條都有男女平等原則的具體規定,包括政治上、經濟上、人格上、社會地位上,財產繼承上的一律平等。
4.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這主要是考慮到由於社會歷史原因和自身特點,婦女、兒童和老人往往是社會的弱者,因而要給予特殊的關心和保護所作出的重要的規定。
5.實行計劃生育。
是指有計劃地生育子女。這是我們國家的一項基本國策。其意義在於實行計劃生育有利於物質資料的生產和人類自身生產的基本平衡;有利於實現國家總任務;有利於提高人民的物質生活水平。具體到每個家庭,就是提倡一對夫婦只生一個孩子,最多不超過兩胎。同時,國家提倡晚婚晚育。不是說只要一達到法定婚齡就結婚生育,而只是說明只有達到法定年齡,才能結婚,至於什麼時候生育,還得結合國家有關政策。國家對晚婚晚育者在假期、福利、住房等方面都有優惠政策。
③ 婚姻構成主要有哪些
構成婚姻的條件有:
1、男女雙方必須是完全自願,出於真實的意思表示;
2、結婚時,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3、男女雙方不是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④ 婚姻觀包括哪些方面
1、雙方的家庭背景、情況
2、雙方的性格
3、雙方的人生觀、經濟觀、價值觀
4、雙方的愛好、優點、缺點
5、雙方的學歷、工作
⑤ 中國婚姻法有哪些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准則。
第二條 婚姻制度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第二章 結婚
第五條 結婚自願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法定婚齡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十三條 夫妻平等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 夫妻姓名權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⑥ 婚姻法包含些什麼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新中國頒布的第一部法律。全文共分為6章,包括總則、結婚、家庭關系、離婚、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及附則,共51條。
婚姻法是調整一定社會的婚姻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是一定社會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現。其內容主要包括關於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別是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等。從調整對象的性質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關系,又包括由此而產生的夫妻財產關系。
⑦ 婚姻是什麼包含那些
婚姻是兩個男女之間成立家庭的標志,其中包含著愛情、繁衍後代,還有就是一種雙方的責任感。
⑧ 婚姻法基本原則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民法典》第1041條規定: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據此,我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分別為: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原則、婚姻自由原則,一夫一妻原則,男女平等原則,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合法權益原則。
(1)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原則:
我國《憲法》第49條規定:
「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受國家保護」,《民法典》第1041條重申「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既是對這一憲法原則的落實,同時也使這一原則更加的具體化。
(2)婚姻自由原則:
婚姻自由原則既包涵結婚自由,也包涵離婚自由,我國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破壞婚姻自由的行為,婚姻自由原則並非倡導放任自己、輕率隨意地對待婚姻,而是為了保護當事人走入幸福婚姻與結束不幸婚姻的自主權。
(3)一夫一妻原則:
我國實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以及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此對應,我國《刑法》第258條規定了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維護一夫一妻制原則。
(4)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在婚姻關系中表現為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具體體現在婚姻家庭關系中的方方面面,如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平等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等。
(5)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合法權益原則:
在婚姻家庭關系中,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往往處於弱勢者的地位,較難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因此,需立法規定予以特別關注。
如《民法典》第1082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以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
如第35條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
第1044條規定「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第1084條規定「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以維護未成年人合法被監護、收養、撫養的權益;
再如第1067條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以保護老年人依法被贍養的權利。
⑨ 婚姻的事實婚姻有哪些具體的內容
事實婚姻的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男女雙方在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構成事實婚姻。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