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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實質條件有哪些

發布時間:2022-04-15 12:39:07

婚姻法結婚的實質要件

法律分析:我國民法典對於結婚要件的規定為:雙方完全自願、均達到法定婚齡(男方為22周歲、女方為20周歲)、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② 結婚的實質條件

我國結婚的實質要件是:
1、雙方非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2、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3、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4、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③ 事實婚姻的認定條件包括哪些

事實婚姻的認定條件如下: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未辦結婚登記;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外人也認為其為夫妻;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即開始同居。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④ 結婚的實質條件和形式條件有哪些

結婚必須具備兩個條件:即實質條件和形式條件。實質條件包括法定條件和禁止條件:⑴法定條件:①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②必須達到法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③必須一夫一妻制。⑵禁止條件:①重婚,男女一方或雙方有配偶的不得結婚。②禁止一定范圍內的血親結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③禁止患某類疾病的人結婚。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患其它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結婚。形式條件:結婚行為是形式條件,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須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其婚姻方可有效。

⑤ 民法典規定事實婚姻構成要件是什麼

事實婚姻構成要件是男女雙方同居,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並且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事實婚姻並不受法律的保護,領了結婚證的夫妻才在法律層面上是夫妻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⑥ 結婚登記必須符合的實質要件有哪些

結婚登記必須符合的實質要件:
(一)結婚必須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
(二)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
(三)雙方不是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四)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五)雙方均無重婚行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⑦ 結婚的實質要件

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包括結婚的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結婚的必備條件有:1、男女雙方有結婚的合意。《婚姻法》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達到法定婚齡。《婚姻法》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禁止條件有:1、禁止重婚。婚姻法第三條、第十條規定,「禁止重婚」,重婚的婚姻無效,2、禁止結婚的血親關系。3、禁止結婚的疾病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⑧ 婚姻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

法律分析:婚姻的實質要件是指:1、必須是異性男女。2、男女雙方必須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合意。3、必須達到法定婚齡。4、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5、必須不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6、雙方必須均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或暫緩結婚的疾病。形式要件是指婚姻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⑨ 結婚應具備哪些實質要件

實質的條件婚姻的成立需要具備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我國婚姻法將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分為必備要件與禁止要件。結婚的必備要件包括:結婚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男女雙方必須達到法定婚齡,即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性要件則包括:雙方為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不得結婚;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⑩ 事實婚姻的認定條件是什麼,如何認定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事實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

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系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

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志。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結婚登記的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自願】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法定結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禁止結婚的情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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