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關於涉外婚姻的規定
我國對涉外婚姻規定:在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登記辦理結婚登記,辦理結婚登記需要准備好登記雙方當事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外國人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和經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B. 涉外婚姻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我國在不同國籍的當事人(包括無國籍人)結婚問題上,採用的是行為地法的原則,不論是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還是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均以婚姻成立地所在國家(地區)的法律為准據法。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結婚的,適用中國法。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結婚的,適用相應國家(地區)的法律。在不同國籍的當事人(包括無國籍人)離婚問題上,我國採用的是法院地法的原則,以受理離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國家(地區)的法律為准據法。以中國公民為一方、外國人為另一方的離婚案件由中國法院受理的,適用中國法。由其他國家(地區)的法院受理的,適用相應的國家(地區)的法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我國在不同國籍的當事人(包括無國籍人)結婚問題上,採用的是行為地法的原則。
C. 有關涉外婚姻管轄的規定是哪些
涉外婚姻管轄的法律規定是:
1、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定居國法院以婚姻締結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的,當事人提出離婚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一方提出離婚的,由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涉外婚姻管轄的其他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十三條
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D. 涉外婚姻的法律知識是什麼
法律分析: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 涉外婚姻主要的法律有哪些
涉外婚姻實質要件的法律適用有:
1、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共同國籍國、婚姻締結地法律;
2、結婚手續,只要符合前述已過法律的,均為有效;
3、涉外婚姻實質要件的其他法律適用。
【法律依據】
《涉外民事法律關系適用法》第二十一條
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第二十二條
結婚手續,符合婚姻締結地法律、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的,均為有效。
第二十六條
協議離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的,適用辦理離婚手續機構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條
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
F. 我國對涉外婚姻有哪些規定
法律分析:根據最新出台的《涉外民事法律關系適用法》,對於涉外婚姻的法律適用進行了新的規定。「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居住地法律;沒有共同居住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地法律;沒有共同國籍,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結婚手續」,符合婚姻締結地法律,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國籍國法律的均為有效。「協議離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的,適用辦理離婚手續機構所在地法律。「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條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G. 法律對涉外結婚有哪些規定
對於涉外結婚具有如下法律規定,發生在中國境內的涉外婚姻,則需要按照以下程序進行: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婚姻登記機關對申請進行審查、發證。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
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H. 涉外婚姻法律適用范圍是怎樣的
涉外婚姻關系的適用法律有:
1、結婚條件按照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共同國籍國法律、婚姻締結地法律的先後順序適用;
2、結婚手續只要符合婚姻締結地法律、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三者之一即可;
3、協議離婚的法律適用由當事人協議選擇;
4、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一條
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第二十二條
結婚手續,符合婚姻締結地法律、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的,均為有效。
第二十六條
協議離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的,適用辦理離婚手續機構所在地法律。
第二十七條
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
I. 涉外婚姻適用的法律是什麼
涉外婚姻的法律適用是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的,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一條
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第二十二條
結婚手續,符合婚姻締結地法律、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的,均為有效。
J. 涉外婚姻的法律適用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居住地法律;沒有共同居住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地法律;沒有共同國籍,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結婚手續」,符合婚姻締結地法律,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國籍國法律的均為有效。
法律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關系適用法》,
第八條 對於涉外婚姻的法律適用進行了新的規定。「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居住地法律;沒有共同居住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地法律;沒有共同國籍,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結婚手續」,符合婚姻締結地法律,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國籍國法律的均為有效。
「協議離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的,適用辦理離婚手續機構所在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