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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婚姻法第19條是什麼內容

發布時間:2024-03-02 01:12:38

婚姻法第十七,十八,十九條的規定

夫妻財產約定製是指夫妻以協議的方式約定、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歸屬、佔有、使用、處分、收益及債務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分割等事項,排除法定夫妻財產制適鏈伏用的制度。它不滲喚帶僅是調節夫妻財產關系的主要依據,叢蘆同時也涉及交易的安全問題。夫妻財產約定製在司法實踐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任何一個離婚案件,在認定財產性質時首先考慮夫妻對財產是否有約定,凡是有合法約定的應以約定,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無效的,才考慮按照法定夫妻財產制的規定處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的一般應採用書面形式。 我國《婚姻法》第19條第1款規定,約定應當採用書面的形式。協議採用書面形式,能夠明確約定財產的內容,可以減少和防止爭議和糾紛,有利於減少家庭矛盾。規定書面形式的主要目的為了避免爭議,當事人採用口頭形式約定,內容明確,且無爭議的,也應認定有效。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⑵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19條如何理解

首先:婚姻法解釋(一)第19條全文: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婚姻法第18條全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三、這主要是規定了婚姻關系中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情況。

⑶ 《婚姻法》19條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

答:您好,自2021年1月1日起,《婚姻法》就廢止了,同時施行的是《民法典》。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約定生效後,對夫妻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相對人不知道該約定的,因為夫妻間的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相對人,因此相對人可以向夫妻任意一方要債,夫妻一方清償債務後,可以向另一方追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條__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__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__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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