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新婚姻法第24條內容全文 為什麼夫妻要共同承擔債務
1、您說的應該是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2、其全文如下: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3、因為這是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對外舉債,如無特殊原因屬夫妻共同債務,就像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得財產,一般情況下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樣,這樣規定也是為了保護善意的債權人的利益。
4、法律這個規定出發點是夫妻之間存在忠誠、以及深厚的感情,把家庭看作一個整體。
B. 新婚姻法第十九條中第三者知道該約定的怎麼解釋
即只要夫妻一方能夠證明第三者知道夫妻之間關於財產的約定的,那麼第三者只能向夫妻中舉債的一方主張債權。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債務人啊
《婚姻法》沒有特別規定第三者的問題,但有規定夫妻間有相互忠誠的義務以及與他人同居或重婚的屬於婚姻過錯方應當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根據《婚姻法》
(2001修正)第四條【家庭關系】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族兆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四十六條【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婚姻法第十九條中所說的「書面約定」是不需要工作的。
我國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沒有規定對婚前財產協議必須做公證。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協議的內容並未違反法律規定,那麼,只要雙方就婚前財產的歸屬基於自願的原則達成了書面協議,該書面協議無論是否做了公證,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經過公證的婚前財產協議在證明力上更高。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您好,新婚姻法是媒體誤傳實際指婚姻法解釋三。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喊叢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釋義】 本條是關於夫妻約定財產制的規定。
本條關於夫妻約定財產制的規定,是在1980年婚姻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基礎上加以補充和完善形成的,是這次修改婚姻法完善我國夫妻財產制的一個重要方面。
所謂約定財產制,是指法律允許夫妻用協議的方式,對夫妻在婚前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所有權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對第三人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分割等事項作出約定,從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財產制適用的制度。約定財產制是相對於法定財產制而言的,它是夫妻以契約的方式依法選擇適用的財產制,而法定財產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規定而適用的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具有優先於法定財產制適用的效力,只有在當事人未就夫妻財產作出約定,或所作約定不明確,或所作約定無效時,才適用夫妻法定財產制。本條第一款即規定:「沒鄭穗櫻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約定財產制與法定財產制相比較而言,其靈活性更強,更能適應復雜多樣的夫妻財產關系,更能適應現代社會豐富多樣的生活方式,也更能體現當事人的真實意願和個性化的需要。目前世界各國都愈來愈重視約定財產制的意義和作用。美國、英國、法國、德國、瑞士和俄羅斯等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在法律中明文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在婚前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約定採用某種財產制來支配他們之間的財產關系。如瑞士民法典第182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在結婚前或者結婚後,締結夫妻財產契約。」俄羅斯聯邦家庭法典第42條規定:「夫妻雙方有權以婚姻合同變更法律規定的財產共有制,有權對夫妻的全部財產、財產的個別類型或者夫妻各方的財產確定共有、按份所有或者分別所有制度。無論是對夫妻現有的財產,還是對夫妻將來的財產均可訂立婚姻合同。」我國台灣地區「民法典」第1004條規定:「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一方對外負債,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負債方財產清償。
1、《婚姻法》沒有特別規定第三者的問題,但有規定夫妻間有相互忠誠的義務以及與他人同居或重婚的屬於婚姻過錯方應當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2、法律依據:
1)《婚姻法》(2001修正)第四條【家庭關系】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2)《婚姻法》(2001修正)第四十六條【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該問題由四川律盾律師事務所為您解答:
這個要看第三者插足的理解或者要看第三者插足達到什麼程度以及 *** 足家庭配偶身份(如果結婚了話)
1、如果達到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程度,那麼構成重婚罪。
2、如果是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構成破壞軍婚罪。
如果不是以上2類情況,法律沒有規定對第三者的懲罰。
這是因為按婚姻法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或者說對於婚姻需要承擔責任的是那個「出軌」的人,而不是第三者。
不是每一個在婚姻這個「圍城」里的人都因為有了誘惑就放棄了忠實義務的。
婚姻是個繩子,但是是用來約束自己的。
抵禦不了誘惑,需要怪的是那個不能抵禦的人,如果怪誘惑,恐怕本末倒置了。
以上是法律第三者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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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法律對第三者懲罰的條款,第三者是道德問題而不是法律問題,祝你好運。
C. 離婚債務如何分割新婚姻法2022
婚姻法2022年新規定離婚財產分割
婚姻法2022年新規定離婚財產分割,婚姻問題中暴露出來的問題變多後,離婚也是非常常見的,離婚時我們最關心的莫過於財產的分割了,看看婚姻法2022年新規定離婚財產分割。
婚姻法2022年新規定離婚財產分割1《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條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節錄)
第四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第十三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第十四條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節錄)
第十五條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可以看出,在針對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問題上,做出了非常詳細的規定。夫妻的財產分割,不僅是針對現金,也針對不動產,例如房子,共同經營的單位等。有些情況可能是比較復雜的,這些在我國的法律中,都有著詳細的規定。
婚姻法2022年新規定離婚財產分割2一、2022年婚姻法離婚財產分配是怎麼規定的
1、婚姻法離婚財產分配對於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二、協議離婚財產分配不均能反悔嗎
可在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婚姻法2022年新規定離婚財產分割31、如果夫妻兩人其中一方隨意揮霍共同財產,那麼在離婚的時候只要提供有利證據,法院也會酌情來處理,正常情況下揮霍財產一方會少分得財產,情況嚴重的甚至一分錢都不會分給他。
2、對於房產問題一直是當下比較熱門話題,在離婚時夫妻兩人要真對房子進行分割,如果這套房子是在結婚之前購買的,選擇全款支付,房產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情況下,就是婚前財產不可以拿來分割。
3、如果在結婚之前購買房子,先支付首付款,名字登記在自己名下,那麼也屬於婚前財產,房子不可以拿來分割,但結婚之後另一方幫忙還貸的情況下,那麼共同還貸的部分,還有房子增值的部分屬於共同財產。
新的婚姻法離婚規定有哪些
1、如果夫妻兩人通過協議離婚的話,那麼現在增設了30天冷靜期,也就是說帶過去的所有材料都齊全而起,感情確實破裂的情況下,工作人員是不會受理的,必須等30天過後再次去民政局那邊辦理離婚手續。
2、如果通過協議離婚必須要簽訂離婚協議書,協議書裡面內容要詳細,另外必須要寫明共同債務的問題,如果沒有寫或者內容不詳細的情況下,工作人員不會受理,需要重新回去寫完整,再重新將材料提交上來,工作人員核實沒有問題的情況下,才會幫忙處理。
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1.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2.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3.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D. 2022新婚姻法賭債怎麼劃分的
婚姻是兩個人的事,但是有的時候一方做的事和另一方其實並無瓜葛,甚至於另一方可能毫不知情。有的人就擔心害怕自己的另一半因為某些情況而背負了巨債,自己也逃脫不了干係,自己是否也需要一起還債?那麼我們就來看看新 婚姻法 賭債怎麼劃分的? 一、新婚姻法欠賭債的劃分原則是什麼? 一方賭博所借的 債務 ,由於該債務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屬於一方個人不合理的開支,不屬於 夫妻共同債務 的范圍,因而應由舉債人個人自行承擔,配偶另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亮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 債權人 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 債務人 明確約定為 個人債務 ,或者能夠證明運游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以保護」。應當指出的是,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違法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賭博,為我國法律所明令禁止,賭債屬於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如果出借人明知舉債人所借債務用於個人賭博的,其債權也同樣不受法律保護。 二、 夫妻個人債務 的范圍是什麼?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 2、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 扶養 義務人所負擔的債務。 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的。 4、 遺囑 或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5、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這種約定原敬悄敏則上不對債權人產生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或者事後追認該約定。 綜上所述,在家庭生活中,一方賭博所欠的債務,屬於個人不合理開支,不在夫妻共同債務的范疇,應該屬於個人債務。在 離婚 的時候,這筆債務由賭博的一方承擔。這就是新婚姻法欠賭債的劃分原則。除了賭債,夫妻一方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所欠債務,擅自資助沒有 撫養 關系人所欠的債務等,都屬於個人債務。 法律上說只要是因為個人所賭博的債沒有在婚姻生活中使用過的,都是由個人來承擔的。但是又有另一方面,就是說在夫妻關系還存在的期間,用一方作為債權人名義進行借款的,還是需要夫妻雙方共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