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第三者插足導致離婚,第三者該負怎樣的責任
目前還沒有讓第三者承擔離婚賠償責任的法律依據。就是說,第三者不需要擔負法律責任,但是,破壞軍婚和重婚的除外。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對方是軍人,涉嫌破壞軍婚罪,根據我國《刑法》第259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婚姻第三者插足要賠多少錢擴展閱讀:
第三者需要擔負法律責任嗎?
我國《民法典》中沒有明確提出做小三破壞別人家庭犯法的規定。只有道德上的譴責。如果小三不是犯重婚罪,擁有兩個結婚證,在法律中是沒有明確規定的。只是根據中國的民法典規定和傳統習俗,此種行為極為不道德。
首先,小三破壞別人家庭,如果沒有對破壞的家庭中一方進行人身傷害或其他觸犯法律的行為,法律是不會追究。
其次,第三者插足導致離婚的,婚姻中無過錯方可以要求對方進行相應的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但要求第三者負法律責任是沒有依據的,也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Ⅱ 破壞婚姻第三者的處罰
【法律分析】
破壞婚姻第三者不受處罰。根據法律規定,第三者不擁有兩個結婚證,是不違反法律規定的。而且民法典中為對做第三者有明確法律規定,只有道德上的譴責。如果沒有觸犯法律,法律中還沒有涉及到這點。第三者插足導致離婚的,婚姻中無過錯方可以要求對方進行相應的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但要求第三者負法律責任是沒有依據的,也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如果第三者破壞的是軍人的婚姻,會構成破壞軍婚罪。如果明知對方結婚而與之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同居,會構成重婚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九條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Ⅲ 現在婚姻法新規定,有個第三者插足賠償,這個賠償大概是多少錢
現在新婚姻法,有個第三者插足賠償的數額並沒有具體的規定,應當按照具體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四種情況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但是第三者不能成為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這是因為,第三者不是離婚訴訟當事人。如果無過錯方訴訟第三者,那就是另外一種法律關系,而非離婚之訴。
Ⅳ 婚姻中的第三者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婚姻出現第三者時,應收集證據起訴離婚。並要求過錯方賠償精神損失和經濟損失。第三者破壞他人家庭,侵害了他人的配偶權。如果婚內一方在與第三者交往期間隱藏、轉移、變賣、揮霍夫妻共同財產,可在離婚訴訟中要求對方少分或不分財產,並且可要求第三者返還不法贈予。我國實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而第三者插足破壞他人婚姻家庭的表現形式多以重婚,有配偶者另與他人同居等多種情況,這些行為顯然與一夫一妻制度相抵觸。婚姻出現第三者的解決方法要根據涉案情節而定,構成重婚的可以起訴到法院追究法律責任,具體情況如下:1、如果達到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程度,那就構成了重婚罪。2、如果是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構成破壞軍婚罪。3、第三者以勸說、利誘、授意、慫恿、收買、威脅等方法,向被教唆者夫妻中的一方傳輸犯意或者強化堅定其犯意,致使被教唆者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圖實施犯罪的,第三者就要承擔教唆犯罪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Ⅳ 現在新婚姻法,有個第三者插足賠償,大概是多少錢
賠償數額視具體情況而定,造成重大損害的,可以適當提高賠償比例。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但是第三者不能成為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這是因為,第三者不是離婚訴訟當事人。如果無過錯方訴訟第三者,那就是另外一種法律關系,而非離婚之訴。
(5)婚姻第三者插足要賠多少錢擴展閱讀: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
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
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
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
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Ⅵ 新婚姻法第三者破壞家庭怎麼處理
首先,必須澄清一個謠言:現在沒有什麼新婚姻法一說了,有且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然後,我們再進一步探討:「婚外情」這件事有哪些法律後果:
根據「婚外情」的程度,可以依次分為:
什麼是「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
這時,無過錯方有以下3個維權途徑:
1、可以追究配偶和婚外第三者的刑事責任,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可以在和配偶離婚時,要求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自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3、可以在和配偶離婚時,要求過錯方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普通案例1篇)
(三)實施家庭暴力;(普通案例1篇)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什麼是「與他人同居」?
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重婚」和「與他人同居」之間最大的區別在於,是否以夫妻名義。
這時,無過錯方有以下2個維權途徑:
1、可以在和配偶離婚時,要求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自己。
2、可以在和配偶離婚時,要求過錯方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偶爾的出軌行為」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之間最大的區別在於:時間的長短和關系的穩定性。
此時,按照目前的法律來看,無過錯方維權的途徑有限:
1、可以在和配偶離婚時,要求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自己。(部分法院不支持)
Ⅶ 民法典中破壞婚姻第三者的處罰是什麼
您好,破壞他人家庭的,根據第三者有無與有配偶方登記結婚或共同生活等情節,我國刑法、民法有不同程度的規定。
首先,如果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的情況下仍然與之登記結婚,此時第三者和出軌的配偶都構成重婚罪。犯重婚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次,若第三者沒有與有配偶方登記結婚,但是公然與其以夫妻名義長期同居,此時可以按照重婚罪追究其法律責任。
最後,第三者插足導致離婚的,婚姻中無過錯方可以要求對方進行相應的物質賠償和精神賠償,但此時若要求第三者負法律責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也來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若是第三者與有配偶方不擁有結婚證,也沒有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形成事實婚姻,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此時只能進行道德上的譴責。
希望上述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參考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規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Ⅷ 第三者插足導致婚姻破裂,起訴離婚時的財產要如何分配
對於很多人來說,他們通常在自己的家庭當中都會面臨著這樣一種現象,就是自己的另一半出軌了。而且對於這樣的一種現象來說,也是會引起自己想要離婚的這樣一種想法,那麼真的如果因為這樣的一些情況,導致兩個人離婚的話,在財產分割方面也是要進行一定的調理的。畢竟針對這樣的一個第三者插足才會導致婚姻破裂的一個現象,的確是讓人感覺到十分的痛心的。
對方只能夠接收到一些現金的賠償,這樣對於我們自身來說也是一個好的保障。畢竟對於這樣的一個問題來說,我們是屬於被傷害的一方。所以這個問題當中我們自己是處於一個弱勢群體,在分割的時候肯定是需要我們能夠分到更多的財產才更加的讓人信服。
Ⅸ 第三者插足導致離婚,第三者該負怎樣的責任
您好!對於您提出的第三者插足導致離婚,第三者該負怎樣的責任?這一具體問題,我將為您進行解答,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一般來說,第三者插足婚姻導致其離婚,不是違法行為,但是有違背公序良俗。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於第三者插足導致的離婚,其第三者一般不負法律責任。但是其無過錯方是可以請求過錯方進行損害賠償的。
根據我國婚姻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三者插足導致夫妻雙方離婚,第三者一般不負法律上的責任,但是會收到道德譴責。而出軌的一方則需要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給予無過錯受害方損害賠償,只要是有出軌的事實,法院一般都會支持損害賠償。而具體獲取多少賠償,需要依據案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法律上規定了能夠產生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導致離婚的幾種重大過錯,包含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等。無過錯方有權在離婚訴訟中提出損害賠償,如果在離婚訴訟中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可以之後另行起訴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