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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記需要配備多少人

發布時間:2024-02-01 05:23:24

1. 湖北省婚姻登記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做好婚姻登記工作,加強婚姻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實施,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中國公民之間,中國公民同外國人之間,華僑以及港、澳、台地區的居民同內地居民之間,在本省范圍內結婚或者離婚、復婚,且當事人一方的戶口在本省境內的,適用本實施細則。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婚姻登記管理工作的領導。
省民政部門主管全省婚姻登記管理工作;地、市、州、縣(含縣級市、省轄市的區,下同)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做好婚姻登記管理工作。第二章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和婚姻登記管理員第四條國內公民在本省范圍內結婚、離婚、復婚的,應到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縣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設置的農、林、牧、漁場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登記。在城區也可到集中辦理登記的市、縣民政部門進行登記。第五條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必須配備專職婚姻登記管理員。婚姻登記管理員必須依照《婚姻法》、《條例》和本實施細則辦理婚姻登記,如實出具有關婚姻關系證明,依法處理違法婚姻行為,倡導文明婚俗、晚婚晚育、優生優育,開展婚姻服務。
婚姻登記管理員必須經縣或縣以上民政部門業務培訓,考試合格並取得《婚姻登記管理員證書》,其工作調動應徵求民政部門的意見。第六條申請成立婚姻介紹機構,應報經省民政部門批准後,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婚姻介紹機構應接受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第三章結婚登記第七條男女雙方自願結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或一方父母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結婚登記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證和戶口證明;
(二)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跨鄉(鎮)、街道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應加蓋戶口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辦事處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印章;
(三)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父母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的,還需持有其父母所在單位或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父子(女)、母子(女)關系證明;
(四)省人民政府關於婚前健康檢查制度實施辦法中確定實行婚前體檢的地方,男女雙方應持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或者醫學鑒定證明;
(五)男女雙方近期半身免冠2寸合影照片。第八條居住在國內的公民之間在本省范圍內申請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得要求當事人出具第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證明材料。第九條婚姻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出具證件和證明的單位必須如實填寫當事人的出生年月日和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不得弄虛作假。第十條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或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不予登記:
(一)男不滿22周歲,女不滿20周歲的;
(二)非自願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的疾病的。第十一條經婚前健康檢查,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或一方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根據依法取得婚前健康檢查資格的醫師提出的暫緩結婚的醫學意見暫緩登記。傳染病、精神病痊癒或者傳染期、發病期結束,憑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有關許可結婚的醫學鑒定證明,再行辦理結婚登記。
對診斷患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嚴重遺傳性疾病的,應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節育手術後,方可登記結婚。第十二條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應當認真審查,符合《婚姻法》關於結婚規定的,應准予結婚登記,發給結婚證;不予結婚登記的,應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屬於離婚後再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收回原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離婚調解書。第十三條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因受所在單位和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可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書面報告,受理報告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及時調查。對於符合《婚姻法》規定的,應准予結婚登記,發給結婚證,並在其結婚登記申請書上註明調查情況和調查人員的姓名。

2. 60多萬人口配備幾個婚姻登記員合適

這個是民政局的事情,一般至少有兩名工作人員。有中國結婚的都是她們辦。和有中國人去登記沒關系。 自2003年9月24日《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實施以來,我國婚姻登記工作更加規范,婚姻登記當事人權益得到更好保護。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人民群眾對婚姻登記標准化、便利性、隱私保護以及維護婚姻家庭和諧穩定等方面的要求不斷提高,《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已不能滿足當前婚姻登記工作的實際需要

3. 北京市婚姻登記工作規范

北京市婚姻登記工作規范京民婚發〔2016〕177號各區民政局:為進一步規范婚姻登記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婚姻登記規范化管理,維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婚姻家庭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北京市實施〈婚姻登記條例〉若干規定》、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規范》及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全市婚姻登記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民政部文件及本規范,認真履行職責,做好婚姻登記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記機關第三條婚姻登記機關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記行政職能的機關。
本市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區民政局。
第四條婚姻登記機關履行下列職責:(一)辦理婚姻登記;
(二)補發婚姻登記證;
(三)撤銷受脅迫的婚姻;
(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記檔案;
(五)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倡導文明婚俗。
第五條婚姻登記機關履行職責,免收婚姻登記證工本費,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婚姻登記機關不得從事任何經營性活動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第六條下列婚姻登記由本市任一區民政局辦理:(一)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市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二)常住戶口在本市的內地居民同外國人、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華僑的婚姻登記;
(三)部隊駐地或者入伍前常住戶口在本市的現役軍人婚姻登記;
(四)雙方或者一方工作地或者生活地在本市的外國人、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華僑之間的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不得違反上述規定辦理婚姻登記。
第七條區民政局應當按照本規范要求設置婚姻登記處。
婚姻登記處應當符合《婚姻登記機關等級評定標准》中的4A級婚姻登記機關標准。
區民政局設置、變更或者撤銷婚姻登記處,應當形成文件,對外公布並上報市民政局。
市民政局相應調整婚姻登記信息系統使用相關許可權。
第八條區民政局設置的婚姻登記處名稱為:北京市××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區民政局設置多個婚姻登記處的,應當在婚姻登記處前冠以序號。
第九條婚姻登記處應當在門外醒目處懸掛婚姻登記處標牌。
標牌尺寸不得小於1500mm×300mm或者550mm×450mm。
第十條婚姻登記處應當按照民政部要求,使用全國婚姻登記工作標識。
第十一條區民政局應當刻制婚姻登記工作業務專用印章和鋼印。
專用印章和鋼印為圓形,直徑35mm。
婚姻登記工作業務專用印章和鋼印,中央刊「★」,「★」外圍刊婚姻登記處所屬區民政局名稱(「北京市××區民政局」)。
「★」下方刊「婚姻登記專用章」。
區民政局設置多個婚姻登記處的,「婚姻登記專用章」下方刊婚姻登記處序號。
第十二條婚姻登記處應當有獨立的場所。
婚姻登記場所應當設置在交通便利,周邊環境良好的區域,並設有候登大廳、婚姻登記室、檔案室、頒證廳和婚姻家庭輔導室。
候登大廳應當設立公示牌和公告欄;
明示當事人填寫各類申請書的規范樣本;
設立宣傳資料展架、意見箱,配置飲水機、飲水杯、老花鏡等服務設施。
婚姻登記室應當設置國徽,婚姻登記員與當事人正對平座,中間無隔離屏障。
檔案室應當配備滿足婚姻登記檔案保存需求的檔案櫃,備有防潮、防火、防蟲、防盜等設備。
頒證廳應當設置國徽和頒證台,頒證台前體現婚姻登記機關名稱和頒證日期,配備音像、燈光設備,設置親友觀禮席;
可以選擇紅雙喜、龍鳳呈祥等背景裝飾。
婚姻家庭輔導室應當配備必要的服務設施和專業設備。
婚姻登記場所應當配備化妝室、更衣室、衛生間、無障礙設施等必要的公共服務設施。
婚姻登記場所應當營造婚姻和諧、家庭和睦的氛圍,普及法律知識,強化婚姻家庭責任,宣傳婚姻文化。
婚姻登記場所應當寬敞、庄嚴、整潔,保持良好秩序,禁止喧嘩和吸煙;
未經允許,禁止照相、錄音、攝像等侵犯當事人隱私的行為。
婚姻登記場所不得設在婚紗攝影、婚慶服務、醫療等機構場所內,上述服務機構不得設置在婚姻登記場所內。
第十三條婚姻登記處應當配備以下設備:(一)復印機;
(二)傳真機;
(三)掃描儀;
(四)證件及紙張列印機;
(五)計算機;
(六)身份證閱讀器。
第十四條婚姻登記處應當安裝具有音頻和視頻功能的設備,並妥善保管、使用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婚姻登記處實行政務公開,下列內容應當在婚姻登記處公開展示:(一)本婚姻登記處的管轄權及依據;
(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則以及夫妻的權利、義務;
(三)結婚登記、離婚登記的條件與程序;
(四)補領婚姻登記證的條件與程序;
(五)無效婚姻及可撤銷婚姻的規定;
(六)免收婚姻登記證工本費的規定;
(七)婚姻登記員職責及其照片、編號;
(八)婚姻登記處辦公時間和服務電話;
設置多個婚姻登記處的,應當同時公布;
巡迴登記的,應當公布巡迴登記時間和地點;
(九)監督電話。
第十六條婚姻登記處應當備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北京市實施〈婚姻登記條例〉若干規定》、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規范》及其他有關文件,供婚姻當事人免費查閱。
第十七條婚姻登記處在周一至周五應當對外辦公,在周六提供預約登記服務;
國務院、市人民政府規定放假調休的日期,按照規定執行。
婚姻登記處辦公時間應當在辦公場所外公告。
區民政局應當建立加班調休制度,保障婚姻登記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婚姻登記處應當通過本市婚姻登記信息系統開展實時聯網登記。
全市建立統一的婚姻登記信息化管理制度。
區民政局應當為本區婚姻登記管理信息化建設創造條件,並建立婚姻登記信息化管理制度。
婚姻登記處應當將保存的本轄區未錄入信息系統的婚姻登記檔案錄入婚姻登記歷史數據補錄系統。
第十九條婚姻登記處應當按照《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記檔案。
第二十條婚姻登記處應當制定婚姻登記印章、證書、紙制檔案、電子檔案等管理制度,完善業務學習、崗位責任、考評獎懲等制度。
第二十一條市民政局為全市婚姻登記機關統一開通婚姻登記網上預約功能和互聯網網頁。
具備條件的婚姻登記處可以開通婚姻登記網上預約功能和互聯網網頁。
婚姻登記處應當開通人工、語音咨詢電話,電話號碼在本市114查詢台登記。
第二十二條婚姻登記處應當設立預約服務窗口,為預約當事人提供優先服務。
第二十三條婚姻登記處在辦理婚姻登記的同時,應當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或者公開招募志願者等方式開展結婚登記頒證和婚姻家庭輔導等延伸性服務。
第三章婚姻登記員第二十四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配備專職婚姻登記員。
第二十五條婚姻登記員由區民政局考核、任命。
婚姻登記員應當由市民政局進行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婚姻登記員培訓考核合格證明,方可從事婚姻登記工作。
其他人員不得從事本規范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工作。
婚姻登記員培訓考核合格證明由市民政局統一印製。
婚姻登記員應當至少每2年參加一次市民政局舉辦的業務培訓,取得婚姻登記員培訓考核合格證明。
婚姻登記處應當及時將婚姻登記員上崗或者離崗信息上報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根據上報的信息及時調整婚姻登記信息系統使用相關許可權。
第二十六條婚姻登記員的主要職責:(一)負責對當事人有關婚姻狀況聲明的監誓;
(二)審查當事人是否具備結婚、離婚、補發婚姻登記證、撤銷受脅迫婚姻的條件;
(三)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簽發婚姻登記證;
(四)建立婚姻登記檔案。
第二十七條婚姻登記員在婚姻登記證和婚姻登記材料上的簽名應當由本人使用黑色墨水鋼筆或者簽字筆親筆書寫,不得使用計算機列印或者加蓋個人印章,不得空白。
婚姻登記員簽名應當清晰可辨。
第二十八條婚姻登記員應當熟練掌握相關法律法規,熟練使用婚姻登記信息系統,依法行政,文明服務。
婚姻登記員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婚姻登記員上崗應當按照市民政局統一要求,著制式服裝並佩戴標識。
第四章結婚登記第二十九條結婚登記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第三十條受理結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四)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五)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六)當事人雙方均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七)雙方自願結婚;
(八)當事人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九)當事人持有本規范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有效證件和材料。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為聾啞人且為文盲,申請結婚登記的,應當由專業手語翻譯人員翻譯結婚意願。
能夠明確表達結婚意願、履行登記程序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結婚登記的,監護人應當同意並見證。
第三十二條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有效的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戶口簿與居民身份證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戶口簿上的公民身份號碼為升位前15位數字的,視為一致);
不一致的(戶口簿上無公民身份號碼的,視為不一致),當事人應當先到戶口登記機關更正戶口簿或者補領新的居民身份證。
家庭戶口的戶口簿採用插頁式的,當事人應當提交戶口簿首頁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記卡。
當事人為集體戶口的,應當提交常住人口登記卡(表),可不提交集體戶口簿首頁復印件。
常住戶口遷出後未重新落戶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戶口登記機關辦理落戶手續,領取戶口簿。
戶口簿應當按照規定加蓋戶口專用章並載明登記日期。
戶口簿因塗改、污損、殘缺不能辨認或者被撕下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戶口登記機關補領新的戶口簿。
當事人婚姻狀況為未婚的,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應當為空白或者「未婚」;
為其他內容的,視為與聲明不一致,應當先到戶口登記機關更正。
當事人婚姻狀況為離婚的,應當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離婚證、加蓋查檔專用章的離婚登記檔案復印件、人民法院生效離婚判決書(一審判決書同時提供生效證明)或者調解書等材料。
當事人婚姻狀況為喪偶的,應當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能夠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結婚證(或者加蓋查檔專用章的結婚登記檔案復印件)和配偶死亡證明等材料。
死亡證明包括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書及醫院、公安等有關部門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因死亡注銷戶口等證明。
離婚、喪偶的當事人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與聲明一致,且能夠通過婚姻登記信息系統查詢到證明其聲明真實性的離婚、配偶死亡信息的,當事人可不提交離婚、喪偶材料。
離婚、喪偶的當事人戶口簿上的婚姻狀況與聲明不一致,且變更或者登記日期在離婚、喪偶日期之後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戶口登記機關更正。
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嚴重損壞不能辨認(不含無法通過身份證閱讀器讀取晶元信息)或者照片與本人相貌特徵發生較大變化的,當事人應當補領新的居民身份證或者提交有效的臨時居民身份證。
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包括服役前領取且仍在有效期內的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和部隊按照相關規定出具的軍人婚姻登記證明;
到入伍前常住戶口所在地登記的,還應當提交已注銷的戶口簿或者戶口注銷證明。
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和軍人婚姻登記證明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應當一致;
不一致的,當事人應當先到有關部門更正。
第三十四條香港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一)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二)香港居民身份證;
(三)經香港委託公證人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第三十五條澳門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一)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
(二)澳門居民身份證;
(三)經澳門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第三十六條台灣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一)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二)本人在台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
(三)經台灣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台灣居民委託第三人辦理的經台灣公證機構公證的前款第(三)項聲明,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接受。
第三十七條華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有效旅行證件;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第三十八條外國人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外國人委託第三人辦理的無配偶證明,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接受。
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第三十九條外國人、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華僑之間的結婚登記,除按照本規范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交相應證件和材料外,應當同時提交一方當事人在本市工作或者生活的證明;
其中雙方均為外國人的,還應當分別提交本國承認其居民在國外辦理結婚登記效力的證明。
在本市工作或者生活的證明,是指有效的居留許可、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外國專家證等在本市就業、就學或者居住的證明。
本國承認其居民在國外辦理結婚登記效力的證明,是指本國明確同意其居民之間或者與第三國居民在中國辦理結婚登記的證明;
無配偶證明已載明雙方身份信息的,視為本國已承認其居民在中國辦理結婚登記的效力。
第四十條外國人、華僑提交的證明未載明當事人無配偶的,不能單獨作為無配偶證明使用。
上述證明應當同時附有以下材料一並作為無配偶證明使用:(一)當事人持「婚姻無障礙」、具備「婚姻法律能力」證明的,應當一並提交該國有權機關出具的上述證明即指當事人無配偶的證明材料;
(二)當事人持「婚姻查找無記錄」、「婚姻查找記錄」(當事人又提交離婚判決書等離婚證件)、婚姻狀況欄為空白或者無婚姻狀況欄的戶籍證明的,應當一並提交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或者認證的本人無配偶聲明。
有關國家明確該國出具的「婚姻無障礙」、具備「婚姻法律能力」、「婚姻查找無記錄」等證明即指當事人無配偶,經民政部文件確認的,可以作為無配偶證明使用。
第四十一條辦理香港居民或者台灣居民的結婚登記時,婚姻登記員應當核對當事人提交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與收到的副本無異。
第四十二條持有兩個以上國家(地區)身份證件的當事人,其合法入境身份視為當事人身份。
第四十三條婚姻登記員受理結婚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一)詢問當事人的結婚意願;
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分開詢問,詢問時可以進行筆錄,筆錄當事人閱後簽名並按指紋、書寫日期;
(二)查驗本規范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相應證件和材料;
(三)自願結婚的雙方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並按指紋;
(四)當事人現場復述《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內容,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第四十四條《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項目的填寫,按照下列規定完成:(一)「申請人姓名」:當事人是中國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寫;
當事人是外國人的,按照護照或者國際旅行證件上的姓名填寫;
(二)「性別」:按照身份證件上的性別填寫;
(三)「國籍」:當事人是內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的,填寫「中國」;
當事人是外國人的,按照護照或者國際旅行證件上的國籍填寫;
無國籍人,填寫「無國籍」;
(四)「出生日期」:按照身份證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寫;
(五)「民族」:當事人是內地居民的,按照戶口簿填寫;
當事人是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的,按照實際填寫;
當事人是外國人的,不填寫;
(六)「職業」:按照實際填寫;
(七)「文化程度」:按照實際填寫;
(八)「身份證件號」:當事人是內地居民的,填寫公民身份號碼,其中現役軍人填寫公民身份號碼和軍人證件號碼;
當事人是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的,填寫香港、澳門、台灣居民身份證號,並在號碼後加註「(香港)」、「(澳門)」或者「(台灣)」;
當事人是華僑的,填寫護照或者旅行證件號;
當事人是外國人的,填寫護照或者國際旅行證件號;
證件號碼前面有字元的,應當一並填寫;
(九)「常住戶口所在地」:當事人是內地居民的,按照戶口簿填寫,常住人口登記卡(表)上無住址的,填寫派出所名稱及其所在地行政區域,其中現役軍人填寫部隊出具軍人婚姻登記證明的政治機關名稱及其所在地行政區域(現役軍人在入伍前常住戶口所在地登記的,填寫入伍前常住戶口住址);
當事人是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的,按照實際填寫;
(十)「婚姻狀況」:按照實際填寫「未婚」、「離婚」或者「喪偶」;
(十一)「聲明人」:當事人本人親筆簽名並按指紋;
(十二)「聲明日期」:按照實際填寫;
(十三)「監誓人」:婚姻登記員親筆簽名;
(十四)「監誓日期」:按照實際填寫。
第四十五條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和《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等材料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結婚證。
第四十六條《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的填寫:(一)《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項目的填寫,按照下列規定由計算機完成:1.「申請人姓名」:當事人是中國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寫;
當事人是外國人的,按照護照或者國際旅行證件上的姓名填寫;
2.「出生日期」:按照身份證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寫;
3.「身份證件號」:當事人是內地居民的,填寫公民身份號碼;
當事人是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的,填寫香港、澳門、台灣居民身份證號,並在號碼後加註「(香港)」、「(澳門)」或者「(台灣)」;
當事人是華僑的,填寫護照或者旅行證件號;
當事人是外國人的,填寫護照或者國際旅行證件號;
證件號碼前面有字元的,應當一並填寫;
4.「國籍」:當事人是內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的,填寫「中國」;
當事人是外國人的,按照護照或者國際旅行證件上的國籍填寫;
無國籍人,填寫「無國籍」;
5.「提供證件情況」:應當將當事人提供的證件、證明和聲明等材料逐一填寫,不得省略;
6.「審查意見」:填寫「符合結婚條件,准予登記」;
7.「結婚登記日期」:填寫的日期應當與結婚證上的登記日期一致;
8.「結婚證字型大小」:填寫式樣按照民政部相關規定執行,填寫規則見附則;
9.「結婚證印製號」:填寫頒發給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印製的號碼;
10.「承辦機關名稱」:填寫承辦該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處的名稱。
(二)「登記員簽名」:由批准該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員親筆簽名。
(三)「備注」:軍人辦理結婚登記的,填寫軍人證件號碼。
(四)在「照片」處粘貼當事人雙方合影照片,並在騎縫處加蓋鋼印。
第四十七條結婚證的填寫:(一)結婚證上的「結婚證字型大小」、「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國籍」、「登記日期」應當與《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中相應項目完全一致;
(二)「婚姻登記員」:由批准該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員親筆簽名;
(三)在「照片」欄粘貼當事人雙方合影照片;
(四)在照片與結婚證騎縫處加蓋婚姻登記工作業務專用鋼印;
(五)「登記機關」:加蓋婚姻登記工作業務專用印章(紅印)。
第四十八條婚姻登記員在完成結婚證填寫後,應當進行認真核對、檢查;
對填寫錯誤、證件被污染或者損壞的,應當將證件報廢處理,重新填寫。
第四十九條頒發結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一)向當事人雙方詢問核對姓名、出生日期、結婚意願;
(二)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結婚證後的法律關系以及夫妻權利、義務;
(三)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上的「當事人領證簽名並按指紋」一欄中簽名並按指紋、書寫日期;
(四)將結婚證分別頒發給當事人雙方,向雙方當事人宣布:取得結婚證,確立夫妻關系;
(五)祝賀新人。
第五十條

4. 民政局如何做好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自2003年月10月1日《婚姻登記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以來,全省各地民政部門認真貫徹《條例》,嚴格執行《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以下簡稱《規范》),婚姻登記工作服務水平有了新的提高。但是,目前有的地方仍存在對《條例》和《規范》理解不深入,執行不到位的現象,主要表現為:一是有的登記機關雖然能夠按照《條例》的規定不再要求當事人提交婚姻狀況證明和婚檢證明,但工作方式和登記程序依然延續舊的做法,未體現當事人責任自負的新要求,也給登記效力之爭埋下隱患;二是有的登記機關政務公開不到位,應當公開的內容未公開,或公開的內容不準確,服務意識不強;三是有的登記機關工作人員行為禮儀欠缺,沒有體現政府執政為民和婚姻登記工作由管理變為服務的理念;四是一些縣(市、區)還未以縣(市、區)人民政府的名義設置和公布婚姻登記機關等。為進一步貫徹執行《婚姻法》和《條例》,提高婚姻登記工作水平,根據民政部的安排,從2005年4月至2006年10月,用一年半的時間,在全省婚姻登記機關開展以嚴格執行《條例》和《規范》為主要內容的婚姻登記工作規范化建設活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開展婚姻登記規范化建設工作的主要內容和要求
(一)規范婚姻登記機關建設和管理
婚姻登記機關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記行政職能的機關,必須依法設立並行使職權,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1、依法設置婚姻登記機關
《條例》規定,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為此,經我們請示省政府同意,決定城市婚姻登記必須集中在市轄區民政部門。較大的區可設幾個登記點,方便群眾辦理婚姻登記。但街道辦事處不得辦理婚姻登記工作。農村婚姻登記也要逐步集中到縣級民政部門。但對於經濟條件較差、交通不便利、地域范圍大的縣(市),仍由鄉(鎮)人民政府辦理婚姻登記。為此,各地要以縣人民政府的名義,明確婚姻登記機關的設置情況,並向社會公開。同時,要明確我省辦理涉外、涉港澳台居民以及華僑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省民政廳涉外婚姻登記處,全省其它地區均無權辦理涉外婚姻登記。
2、規范婚姻登記機關名稱和印章
婚姻登記機關是政府為婚姻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離婚登記的窗口,應當按照《規范》第七條的規定為本機關命名,並在辦公樓(院)外醒目處懸掛名稱標識牌,便於群眾知曉,方便群眾辦事。
婚姻登記印章是政府公共權力的象徵,各地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按照《規范》第九條的要求自行規范印章式樣。
3、加強婚姻登記機關內部管理
要建立婚姻登記印章、證書、檔案以及數據等事項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婚姻登記員崗位責任制和考評獎懲制度,落實責任,做到:空白婚姻登記證書無丟失;污損、作廢婚姻登記證書統一上交、集中銷毀有記錄;婚姻登記檔案及數據齊全、完整;婚姻登記印章、證書、檔案及數據安全使用,維護婚姻登記機關的信譽。今後若發生違反規定辦理婚姻登記、印章失控、婚姻登記檔案損失等情形的,根據《條例》規定,將對直接責任人員和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4、科學布置婚姻登記機關內部環境
婚姻登記場所內部環境和場地的布置要充分考慮婚姻登記的特點,做到結婚登記、離婚登記、排隊等候分區(室)設置,布局合理,既有利提高工作效率,又有利尊重當事人個人隱私,體現人本理念。
結婚登記區(室)、離婚登記區(室)實行開放式面對面辦公,方便當事人作出聲明及婚姻登記員詢問相關情況。
婚姻登記場所內要寬敞、明亮、莊重、整潔,排隊等候區應當配備有桌椅。
5、規范婚姻登記證件
全省各地嚴格使用由省民政廳從民政部指定的廠家購買的婚姻登記證件,嚴禁擅自使用假冒偽劣婚姻登記證書,如發現有訂購使用假冒、偽劣婚姻登記證件的,將根據《條例》規定嚴肅處理。
6、協調解決人員編制及行政經費
各級民政部門要積極向同級政府匯報,爭取解決婚姻登記機關的行政編制或全額撥款事業編制,落實辦公經費。
7、積極推動婚姻登記工作的信息化
要積極創造條件實行計算機管理,提高婚姻登記管理水平。實現《結姻登記審查處理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補辦婚姻登記證審查處理表》和婚姻登記證件等由計算機列印。今後各地要逐步對本地區的婚姻登記工作實行信息化管理。
(二)積極推行婚姻登記政務公開
各地婚姻登記機關要按照《規范》第十一條和第十六條的要求,把婚姻登記的辦事程序公開,方便群眾辦事,接受群眾監督,使婚姻登記機關成為宣傳法律、文明執法的模範。
要從服務群眾、保護群眾利益的角度出發,在登記機關設置提示板,盡到告知的義務。要製作結婚登記告知單、離婚登記告知單。告知單應當註明禁止結婚的情形、不予結婚登記的情形、離婚登記不予受理的情形,以及如果隱瞞真實情況辦理婚姻登記的後果等內容,幫助當事人了解法律規定,避免矛盾和糾紛,維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結婚登記告知單、離婚登記告知單應當提供給每位申請結婚登記、離婚登記的當事人閱知,並要求當事人簽名確認。
(三)認真執行婚姻登記程序
各地婚姻登記機關要嚴格按照《規范》第四、五、六、七章規定的程序、步驟和要求辦理結婚登記、離婚登記、撤銷婚姻和補發婚姻登記證。
當事人作出的聲明承載著法律責任,要通過規范的登記程序,使婚姻當事人認識到聲明的重要性。婚姻登記員要認真向當事人詢問相關情況,了解當事人的結婚、離婚意願以及精神健康狀況等情況,確保登記程序合法。
(四)制定婚姻登記員行為禮儀規范
婚姻登記機關要制定婚姻登記員行為禮儀規范,使婚姻登記員樹立崗位意識、責任意識、效率意識和服務意識,做到態度熱情、語言文明、行為得體。要把規范婚姻登記員行為禮儀作為民政系統行風建設的重要內容,把婚姻登記員隊伍打造成為一支業務精通、行為規范、執法文明、服務周到的高素質隊伍。
二、步驟和方法
(一)2005年6—9月為學習培訓階段。全省婚姻登記機關要組織婚姻登記員深入學習《婚姻法》、《條例》和《規范》,深刻理解開展婚姻登記規范化建設的重要意義,切實掌握《婚姻法》、《條例》和《規范》的基本要求,真正做到熟練掌握業務知識。
為推動各地學習培訓,省廳將在適當時候舉辦規范化建設示範培訓班,以幫助縣、鄉婚姻登記機關理解和把握規范化要求。
(二)2005年10月—2006年2月開展制度建設。在學習培訓的基礎上,登記機關應當按照《婚姻法》、《條例》和《規范》的要求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對現有的規章制度,可行的,應當繼續執行;不嚴謹的,進行修訂和補充;不適應形勢要求的,應當及時廢止。
(三)2006年3—6月進行自查和改進。各州、地、市民政局要對本地區婚姻登記機關規范化建設情況進行檢查,重點檢查婚姻登記機關設置是否合法,印章、證書及內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制度的運行是否正常,登記機關內部布局設置是否科學合理,政務公開和登記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婚姻登記員行為禮儀是否符合規范等,省廳將進行抽查。對各項工作均符合上述要求的登記機關給予通報表彰,對存在不符合規范要求的登記機關要進行指導,幫助改進。
(四)2006年下半年根據民政部的安排將進行省際交流和互查。在此基礎上,確定上報我省擬被民政部命名的全國婚姻登記機關規范化建設窗口單位名單,從而形成做好婚姻登記工作的長效機制。
三、組織保障
做好婚姻登記工作,是政府機關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執政為民的具體體現。各地要充分認識婚姻登記工作規范化建設的重要性,以規范化建設活動為契機,積極爭取領導和有關部門的支持,為婚姻登記機關提供必要的人、財、物,為婚姻登記工作規范化建設創造條件。
各地要高度重視,抓好落實。州(地、市)民政部門要制定指導性意見。縣(市、區)民政部門要制定具體的實施意見。各地工作進展情況,請及時報廳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

關於促進婚姻登記工作規范化建設活動的幾點建議

《民政部關於開展婚姻登記工作規范化建設活動的通知》(民函[2005]70號)及《婚姻登記規范化建設座談會會議紀要》的要求,為全國各地婚姻登記機關現在和經後的工作指明了方向和目標。由於婚姻登記機關主要設立在全國縣區、鄉民政部門,加上各地政府財政基礎及領導重視程度不同,全國縣區一級民政局對「開展婚姻登記工作規范化建設活動」的貫徹是不同的,最終體現在縣區一級民政局領導對該項活動重要性認識上及資金投入上在全國各地也是不同的。即然有開展規范化建設先進地區,就必然有規范化建設落後地區。
由於婚姻登記機關設立在基層及數量多、分布廣的特點決定了基層領導及工作人員大多不可能赴各地參觀學習和交流規范化建設活動經驗。本著以先進帶動落後,落後學習先進,比學趕幫超,促進全國婚姻登記機關規范化建設共上一個新台階精神,特建議如下:

一、利用網路優勢,宣傳全國先進規范化婚姻登記機關的建設成果。
在民政部網站上開設「婚姻登記工作規范化建設活動」專題網頁。利用網站網頁無版面容量限制、易於快速上傳即時瀏覽圖片的優點,由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司安排組織全國先進規范化婚姻登記機關及示範點上傳其登記場所硬體設施的數碼照片(要求從不同角度、不同遠景近照特寫展示),並配必要的文字說明。這樣可讓廣大基層民政部門領導及婚姻登記工作人員通過上網,足不出戶了解先進婚姻登記機關場所的硬體設施投入及布置情況情況,讓他們對規范化建設活動的有直觀地感性認識。特別可以讓基層民政部門領導直觀地發現和對照本局婚姻登記機關在場地及硬體設施建設與外地存在的差距,促進其重視對婚姻登記機關的硬體投入。
利用民政網路電視台製作播放先進規范化婚姻登記機關及示範點有關「婚姻登記員行為禮儀規范」的錄像片,展示其辦證及服務流程,促進全國婚姻登記機關在「軟體」上的交流學習。
考慮到全國不是每一個基層婚姻登記機關都有上網條件,民政部可以在積累了一定照片和影像資料的基礎上製作一盤「全國婚姻登記工作規范化建設活動成果展示」的光碟下發全國各地民政部門。
通過「開展婚姻登記工作規范化建設活動」專題網頁的不斷建設和豐富,經過一定時間的積累和發展,可考慮建設象「中國民間組織」、「中國行政區劃網」等專項民政工作網站規模的「中國婚姻登記網」專業網站。為各級民政婚姻登記工作者提供一個交流平台,也便於各級民政部門領導集中了解有關婚姻登記工作的社情民意,同時也為經後全國婚姻登記聯網奠定中央網站平台基礎。

二、利用民政部報刊宣傳優勢,宣傳交流全國先進規范化婚姻登記機關的建設經驗。
可以說面向全國發行的《中國社會報》和《中國民政》是全國各級民政部門必訂的報刊,因此利用該一報一刊對無上網條件的基層婚姻登記機關經常了解交流婚姻登記工作規范化建設活動經驗是必不可少的。
「建設一支業務精通、行為規范、執法文明、服務周到的高素質婚姻登記隊伍」除了必要的硬體投入,最終要靠廣大一線婚姻登記員自身素質的提高。民政部可以安排組織被評為全國先進婚姻登記機關及全國優秀婚姻登記員,從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導婚姻登記工作、以「依法行政,規范管理,為民服務全面提高婚姻登記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角度出發,撰文總結本機關規范化管理和登記員個人的工作經驗和服務心得發表在一報一刊上,供全國婚姻登記工作者學習交流。通過學習有關婚姻登記工作的先進思想和經驗,促進廣大婚姻登記工作人員思想覺悟和業務水平的提高,為婚姻登記工作規范化建設活動深入持久開展奠定人才基礎。為了這項宣傳交流先進工作能長期堅持下去,調動全國先進婚姻登記機關領導及全國優秀婚姻登記員利用一報一刊奉獻自己的工作經驗和服務心得的積極性,民政部可考慮在評選全國先進婚姻登記機關及全國優秀婚姻登記員時,將被評對象要在一報一刊上發表有關婚姻登記工作經驗文章列入評選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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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婚姻登記需要配備多少人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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