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判定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依照民法典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婚姻無效:
(一)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構威法律上的重婚未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關系同居生活,構成事實上的重婚。無論是法律上的重婚,還是事實上的重婚,後一十婚姻關系均屬無效。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禁止結婚的親屬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一定范圍內的親屬結婚主要依據有兩個:其一是優生學的考慮,血緣關系太近的親屬結婚容易把生理上、精神上的疾病遺傳給下一代。其二是倫理的要求,血緣關系太近的親屬結婚容易造成親屬身份和繼承上的紊亂。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親之外的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在我國的主要表現是表兄弟姐妹結婚。
(三)未達到法定婚齡的。法定婚齡是指結婚時必須達到的最低年齡。
㈡ 無效婚姻的情形是什麼,無效婚姻包括哪些情形
法律分析: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婚姻無效:1、重婚的。重婚是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我國婚姻法規定三代以內血親禁止結婚,包括第三代,即禁止表兄妹結婚。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4、不到法定婚齡。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壞得早於二十周歲。未到法定婚齡結婚,婚姻關系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㈢ 婚姻無效的四種情形
【法律分析】:婚姻法規定了四種婚姻無效的情形:1、重婚的;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4、未達到法定婚齡的。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將第三種情形,即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予以刪除。2021年開始,只有三種婚姻無效的情形。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我國現行的法定婚齡為:男性二十二周歲,女性二十周歲。無效婚姻自始無效,男女雙方自始不具有因為結婚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無效婚姻本質上是同居關系。關於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