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婚姻財產的保全技巧有哪些
法律分析:
(一)不要將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混同,注意保留證據。
(1)保障婚前財產婚後處置所得不變成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有兩個判斷的時間點:一個是結婚登記的時間,一個是財產取得的時間。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的財產,一般是婚前個人財產;在結婚登記之後取得的財產,一般是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除非對方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該婚後財產的取得完全系個人財產轉化而來。
(2)在婚後購買資產時保障個人財產之性質
變賣婚前財產之後,錢一般可能用於:一是消費;二是購買其他資產。若需要購買其他資產,這時候要注意,全部用個人財產購買。因為新資產取得的時間是婚後,如果不是全部用個人財產購買,就可能導致新購買的資產變成是夫妻共同財產,更糟糕的是,新購買資產系雙方合資購買:合資部分可能是另一方的個人財產,也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而數額不限,即使一方出資100萬元,對另一方只出資1塊錢,也算是共同購買。對共同購買的財產,雙方可以約定財產份額,但如果沒有約定的話,則視為共同共有,將來分割的時候每人一半。
(二)不要讓對方管理你的個人財產。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解釋: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如果增值是基於夫妻共同經營行為所產生,則為共同所有,只有自然增值與孳息方為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保全人與被保全人的身份、送達地址、聯系方式
(二)請求事項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請求保全數額或者爭議標的;
(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或者具體的被保全財產線索;
(五)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信息或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法律文書生效後,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寫明生效法律文書的製作機關、文號和主要內容,並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
衍生問題:
婚後財產如何分配?
婚後財產的分配: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㈡ 如何保護婚姻中一方的財產權益
1. 將財產以未婚名義持有:盡可能地用未婚名義持有財產,高清或者將其中一方的財產轉移到另一個人的名下(例如父母或親屬),這種方式可以避免結婚後另一方獲得既有財產的財產權益。
2. 在戚念純婚前簽署一份婚前協議:一份婚前協議可以確保雙方婚前擁有的財產都不會受到影響,因此在婚姻中,所有財產仍歸持有人所有。
3. 不要將所有財產混合:盡量避免將雙方所有的財產混在一起,即使是一份報稅表或工資,也應該盡可能地分開處理,以確保特定財產的權益不受影響。
4. 記錄財產的詳細信息:為了保護您的財產權益,應當記錄財產的詳細信息,包括但不限高咐於采購日期、品牌、產地、編號、出售價格等,並將更新的信息保存在安全的地方,以防止財產被濫用或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