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姻家庭法和民法的聯系和區別
民法通則是在當時我國法律體系不完備的情況下規定的民法的原則還不能說是一部基本法
以後的合同法、物權法等是原則的具體化
婚姻家庭法從分類上也屬於專原則的具體化不同於其他法律的是,婚姻法早在民法通則之前已經存在後來的規定是對前面法律的變更或者修改,這是同其他法律的不同。並且有的行為屬能力是不同於民法通則的如結婚行為能力是比民法通則規定的要大
2. 婚姻法和民法典有什麼區別
【法律分析】
民法典相對舊婚姻法來說,法律制度是更為健全的。首先新婚姻法充實了配偶之間的相互權利和義務,家庭暴力首次在我國民法典當中有所提及。另外在民法典當中,修改了對禁止結婚疾病的條款,增設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還有家庭關系,財產分配等兩部法規的差別也比較大。比如,民法典規定,一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對方,不如實告知的,對方可以請求撤銷該婚姻。
從婚姻法上「患有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到民法總則中可撤銷婚姻,體現了立法的人本理念,更加彰顯了結婚自願離婚自由的婚姻自主權。對經過告知嚴重疾病,仍然選擇締結婚姻的當事人,可撤銷的婚姻與無效婚姻相比,有了更多的選擇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