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請問婚內出軌,要那些證據可以證明他犯法
證明當事人一方有婚內出軌的證據種類很多,包括人證、書證、照片、錄音錄相、聊天記錄、電子郵件等,只要形成了證據鏈就可以證明其出軌行為的事實。婚內出軌就屬於違行行為,違反了法定的「夫妻相互忠誠」的義務。但違法行為不一定是犯罪行為,婚內出軌需要達到相應的法定層級才會涉嫌或構成犯罪(比如重婚罪、破壞軍人婚姻罪)。
收集婚內出軌證據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1、電子郵件、聊天(QQ、微信、信息)記錄。
對方與第三者之間往來的信件、郵件或者是聊天記錄。
2、保證書或悔過書
在婚外情被另一方發現之初,一些人會寫下保證書或悔過書表明自己今後「決不再犯」的書證。
3、照片
證明其婚外情行為的照片。
4、錄音、錄像
如果當事人通過合法手段拍攝的錄音錄像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㈡ 什麼證據才能證明夫妻感情已破裂
感情的消散,不會在一朝一夕間,往往都是在漫長的歲月里,逐漸減少。還有,這也會是一個無聲的過程,越來越安靜,越來越陌生。原因有很多,但總得來說,還是因為失望的次數太多,導致彼此越來越寒心。
感情不光是婚姻的基礎,也是決定家庭溫度的關鍵。失去了感情的婚姻,從此更加脆弱、不堪一擊,沒有體驗只有難熬。
夫妻感情破裂的徵兆。夫妻之間有這些跡象,怕是已經沒有感情了!
第一,無話可說也懶得說。
兩個人在一起,不能再跟以前一樣,談心分享,哪怕心中藏著很多事情,也不願意和另一半提起。有時候不是不願意說,而是有人不想聽,有時候不是不願意說,而是自己懶得說。一點都沒有靠近對方的慾望,也不在乎對方什麼感受。
每個人的心中,都藏著一個自己的小世界,因為有交流和溝通,才能夠走進和看清對方的精神世界。了解對方的想法,了解對方的個性,了解對方的追求。
一旦缺少交流,兩個人只會越來越陌生,真就成了兩個世界的人,互不理解、經常能因為一點小事就能發生很大摩擦。
第二,抗拒任何親密接觸。
一個人的身體是最誠實的,永遠不會撒謊。一個人的行動力,是由自身基本慾望而產生的,也就是說,身體所表現出來的,都是內心最真實的想法。所以一旦當沒有感情了,就算努力偽裝和強迫自己,也裝不出來那種最初的熱情。
平淡和抗拒是兩碼事。平淡是因為在一起時間太久了,而抗拒是因為太嫌棄了。
夫妻感情破裂的徵兆
第三,感覺對方可有可無。
愛有一個小名,叫在乎。就是你會因為在乎一個人,而害怕失去一個人,你會因為在乎,從而把一個人看得非常重要,那是能夠影響到你生命和生活的存在。一旦感覺對方可有可無,對方變現出來的對你可有可無,都是無所謂的證明。
完全把對方當作是空氣,不關心對方的一切,也不會在乎對方的變化。正如有句話說,當兩個人從最熟悉到最陌生,會比陌生人還要陌生。
第四,越來越嫌棄另一半。
夫妻關系一旦破裂,兩個人都會變得格外挑剔,不滿另一半種種。那種感覺,就是對一個外人依舊能做到包容遷就,卻無法容忍ta身上一點點的不足。想要遠離,想要逃避,盡量避免兩個人的單獨相處,不願意看見對方。
可能原本大好的心情,在看見對方的一瞬間,跟著盪然無存了。最明顯的,哪怕另一半身體不舒服的時候,所表現出來痛苦的表情,讓你看了都覺得很煩,更不會有擔心和緊張。
嫌棄一個人是忍不住的,感情這個東西,一般都很扎心,就是愛的時候能為了對方上刀山下火海,不愛的時候,會比對待仇人還要厭惡。
㈢ 用什麼證據能證明對方出軌
如下證據可以證明對方出軌:
1、出軌方的稱述、認錯書悔過書等;
2、親屬、鄰居或其他人的證言;
3、出軌方與第三者的聊天記錄、電子郵件、通訊記錄等;
4、其他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一百零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與待證事實的關聯性進行質證,並針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說明和辯論。
能夠反映案件真實情況、與待證事實相關聯、來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應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㈣ 什麼樣的證據才能證明出軌
如果你覺得不幸福,就分開吧,我爸媽就是因為總打架分開的,現在也很好,我小時候總看見爸媽打架,也有一定得陰影,我媽和我現在過得非常好,還有就是,千萬不要和你婆婆說她兒子得不是,你婆婆畢竟不是你媽,換位思考下,如果你兒媳婦說你兒子你願意聽嗎,她不會勸她兒子只會勸你。說白了,護犢子,她如果能管他兒子,你老公就不會再對你家暴了
㈤ 哪些證據能證明丈夫有外遇,婚外情證據有什麼
婚外情的表現形式基本有三種:
一是偶爾地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系的通姦形式;
二是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同居形式;
三是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的重婚形式。
在這三種形式中,重婚是刑事犯罪,要受到刑事處罰;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只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它是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情形,無過錯方可以據此要求損害賠償。如果偶爾與婚外異性發生性關系,一般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因為通姦而引起離婚的話,如果無過錯方有充分證據,則對方要承擔過錯責任,無過錯方可適當多分些財產。婚姻法上沒有通姦或者婚外戀的概念。法律並不禁止通姦,那是道德調整的范圍。 重婚罪難認定「夫妻名義」取證難 重婚要求雙方是以夫妻名義同居,一定要有外在表象特徵:如以夫妻名義申報戶口、購買及租賃住房、舉行婚禮等,只要不以夫妻名義對外,就不構成重婚。說得再具體點,如果一個丈夫與第三者領取了結婚證,這就是確鑿的證據;
如果他與第三者居住在一起,對外「老公老婆」地介紹身份,以夫妻名義旅遊聚會,那麼鄰居和親友認定的證言也能有很大效力;如果男方與第三者生育子女,醫院的記錄上顯示男方是父親,那麼這也是一個重要的證據,但是記錄如果僅根據女方的陳述,或根本沒有任何與男方的聯系,單獨生兒育女的證據的證明力就顯得「勢單力薄」了。 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取證難,由當事人自訴、舉證的重婚案件成功率很低。近幾年法院系統處理的重婚案件微乎其微。 捉姦在床難證同居關系 當夫妻因一方發生「婚外情」離婚時,出於心理平衡,另一方必然想方設法取得對方「不忠」的證據,以求在離婚時,得到心理的慰藉及財產分割權益的最大化。因此,在京、滬、穗、深等各大城市,各種名目的偵探機構、調查公司如雨後春筍般應運而生。
我國《婚姻法》只規定了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種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僅有一兩張「捉姦在床」的照片只能證明配偶與第三者發生婚外情即婚外性行為,很難證實他們長期持續穩定的生活在一起,也就不能構成法律規定的「重婚」或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條件,因此法院支持精神賠償訴訟請求的可能性不大。 資深調查員提示說,對於婚外情的取證一直以來都是難點,一方面要拿出婚外情的證據,另一方面又不能侵犯包括第三者在內的他人隱私權,否則取證就不合法。以下就是一些取證攻略: 自家取證可被採信 如果破門而入,在自家床邊,舉起照相機、攝像機「咔嚓」攝下床上配偶與第三者有不正當關系的照片,被法院採信的可能性較大。目前很多法官對這樣的取證是採用的,他們會據此判決離婚並要求過錯方向配偶支付過錯賠償金。因為在自己家裡捉到配偶與第三者親密,談不到私闖他人住宅,所以,構不成刑事責任。但是在自家床上捉姦,行為不要過激,照片不要傳播,也不要對第三者進行人身侮辱等出格行為,證據僅用於庭審舉證,證據有效的可能性較大。反之,如果當事人拿著照片四處張貼、散發,侵犯第三者的名譽權是能夠成立的。 公共場所取證有效 在公園、劇院等公共場所取證一般不會侵犯他人的隱私權利,被法院採納的可能性也較大。因為在公共場所發生的行為失去了狹義的私密性,一般認為,這是行為人自己放棄了隱私的權利。但是在公共場所擁抱、牽手、親吻的多,過於親密接觸的少。這些親昵行為的照片很難說明配偶與第三者有重婚或是長期穩定同居的行為,只能從一個側面證實他們有不正當的異性關系,證明配偶的過錯存在。 多收集證據組成證據鏈 妻子看見丈夫和異性進了對方的住所或是到賓館開了房間一晚未出,這樣的證據在法律上能不能說明婚外情問題?證據調查員認為,這些只能是部分證據,還需要其他更有力的證據綜合起來認定。因此受害方應盡可能多的收集間接證據,如與第三者交往的一些書信、互贈的一些禮物、電話記錄、住宿賓館的票據、視聽資料、證人證言、村民(居民)委員會的證明、派出所的證明、買房或租房合同等,形成一個嚴密的證據鎖鏈,來證實同居事實,對打贏官司可能更有幫助。 取證要量力而行 在處理離婚案件過程中,很多無過錯方苦於掌握不了對方越軌的確鑿證據,但又不甘心就此罷手,因此耗盡心機去調取證據,甚至不惜血本,請人或請「偵探公司」去調查,而忽視了對於共同財產的調查取證及保全工作。證據調查員提醒,當事人取證一定要量力而行,否則會給自己帶來更大的痛苦,得不償失。 取得婚外情證據離婚訴訟佔主動 雖然收集到了另一方有婚外性行為的證據也未必能提起精神損害賠償,但在離婚訴訟中,這些證據對申請「無過錯方多分財產」是至關重要的。 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會堅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雖然這個「照顧」只是「量」的變化,而不是「質」的區別,但仍然是有利於無過錯方多分財產的。 此外,從訴訟策略上考慮,如果有「捉姦在床」的證據,就可能在調解、訴訟中爭取更多的主動。
㈥ 證明對方出軌有過錯的證據可以收集哪些證據
一、要明確因出軌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只要存在「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或構成「重婚」導致離婚的情形,無過錯方都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非法同居」即「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認定公有3個要件:
1、婚外異性;
2、不以夫妻名義;
3、持續、穩定的共同生活。
「重婚」則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二、所收集的證據如果不能證明他們有長期共同生活的情節,那麼即使是「捉姦在床」,也只能被認定為「通姦」行為,這種情況下起訴離婚通常會得到支持,但是並不能得到離婚損害賠償
證據可以從9種證據入手收集證據:
1、性交錄像,要求能夠清晰的辨認正在發生性行為的雙方並沒有被剪輯;
2、性交場面照片,要求說明照片的來源、拍攝時間、地點等信息;
3、書面認可,發生婚外情的當事人自己書寫的保證書、承諾書、認錯書等;
實踐中可以引導丈夫在「保證書」、「悔過書」中檢討自己與情人長期共同生活的情節,然後可以經過公證成為認定「重婚」或「非法同居」的有力證據。
4、本人認可的錄音,行為人自己承認婚外情的錄音,要求錄音真實合法。這需要取得證據的途徑要合法,在這方面可以先咨詢律師問好可以用哪些方法,怎麼實施。
以上這4種證據屬於直接證據。還有另外5種間接證據:
5、婚外所生孩子,需要對方認可,否則,需要親子鑒定,非常麻煩;
6、曖昧簡訊,取得困難,轉發又容易引起法官懷疑(是否經過了修改之後轉發給你的?)條件許可可以及時將簡訊內容公證。
7、證人證言,很難獨立證明婚外情事實;
8、錄音材料,一些與婚外情有關的語音記錄;
9、共同租房證據,直接證明同居,但不能直接證明發生婚外性行為。
間接證據不能直接證明重婚或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行為,需要有其他證據佐證。
如果有當事人自認的曾經發生過出軌過錯行為的保證書、悔過書、道歉信等書面證據,直接證明夫妻一方與其他異性發生不正當兩性關系的照片、視頻資料、開房記錄,實名認證能夠查證屬實的電話記錄、QQ聊天記錄、簡訊記錄相關內容等的證據,需要收集好,以防將來離婚時可以用到。
網路調查員吧有專人解答收集證據相關問題,你可以去那裡了解一下如何收集婚外情證據,哪裡不懂可以在原貼下面提問。
㈦ 什麼證據可以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比如,一方給第三者寫的情書、聊天記錄等能反映感情狀況的信息、遭遇家暴後警方出具的書面材料、物業和鄰居出具的證言等。
繼湖南女子5年4次起訴離婚被駁引發關注後,近日,湖北女子陳女士4年8次起訴離婚未果也引起熱議。陳女士稱,丈夫婚後三個月被診斷為心境障礙伴精神病症狀、偏執型精神病,丈夫的被害妄想和嫉妒妄想,使她無法正常生活,甚至人身安全都受到威脅。但她多次起訴離婚均未成功。
類似的案情,一樣的遭遇,使得網友們不由追問:為什麼判決離婚這么難?
(7)哪些證據能證明對方對婚姻不忠擴展閱讀: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不能口說無憑
我國的離婚方式有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兩種。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協商並自願達成離婚協議,然後向所在轄區的民政機關,提出協議離婚申請。
但像陳女士這樣的案件,男方堅持不同意離婚,夫妻自然沒有協商一致的可能,因此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請求法院判離。
我國民法典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也就是說,法院判決是否離婚的唯一標准,就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引發網友們疑問的是:陳女士和丈夫這么多年不和,還不足以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嗎?
法庭是一個需要講證據的地方。不少離婚案件當事人往往存在這樣的問題:對夫妻感情破裂的故事講得動情,但需要提供證據證明時,卻拿不出來。
沒有證據證明的言論,法院就無法採信,這就導致法院無法認定夫妻感情破裂。
㈧ 一般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都有哪些
你好,一般夫妻感情破裂,能挽回的盡量挽回,愛情不易,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
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具體有哪些
一、證明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證明力較大的有:
1、保證書、道歉書、悔過書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寫下的表示悔改的書面證據材料。
2、嫖娼事件被查出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筆錄。
3、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後,有時會對其生活作風問題做出處理,會有一些處理材料。
4、雙方來往的書信、簡訊、電子郵件、電腦日記、聊天記錄等
5、捉姦在床,收集這類證據難度很大,可通過拍攝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隱私權。
6、人民法院對一方的重婚認定法律文書。
7、證人證言。
8、夫妻雙方就婚姻外遇相關情況交涉的錄音資料、婚姻一方與第三者在共同場所出雙如對、攜手擁抱或進入房間等行為的錄像和照片等。
二、證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證據有:
1、遭受家庭暴力後,一方的悔過書,其中承認自己有家庭暴力行為。
2、向婦聯等機構投訴的證據、街道辦事處或居委會進行調解的證據。
3、遭受家庭暴力後的報警記錄或詢問筆錄,及公安機關出具的傷檢介紹信。
4、遭受家庭暴力後,要及時到醫院就診,嚴重的要進行傷情、傷殘鑒定,並保存好診斷證明書、驗傷報告及傷殘鑒定書。
5、有家人、鄰居等目擊證人的,可以勸說證人出庭作證或提起證人證言,最好協同證人到公證處進行證據公證。
6、無過錯方事發當時留下視聽資料,如照片、錄像等。
三、證明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證據有:
1、遭受虐待、遺棄後的報警記錄或詢問筆錄。
2、婦聯或居委會進行調解的調解記錄。
3、因虐待或者遺棄導致的疾病或傷殘而由醫院出具的四診斷證明書、驗傷報告及傷殘鑒定書。
4、對一方或雙方有虐待對方親屬的事實,鄰居等有關人員的證言。
四、有賭博、吸毒等惡心屢教不改的:
1、親屬、朋友、鄰居等證人證言或證明。
2、所在單位、村委會或居委會對賭博或吸毒等行為的教育證明,如證人或證言。
3、公安機關作出處罰決定或勞動教養委員會作出的勞動教養決定書。
4、司法機關作出的有罪判決書。
五、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
1、分居後另行租房的租房協議。
2、當地居委會的證明。
3、所居住小區物業管理處的證明。
4、知道了解分居事實的房東或、鄰居親自作證或由其出具的證言。
5、雙方的書信來往、錄音等證據,需要注意的是錄音談話要涉及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只要對方也承認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要和其他證據形成證據鏈。
6、分居期間如有其他同居人,同居人的證明。
7、分居期間一方在外打工而辦理的暫住證等。
另外,如一方當事人提出二人曾在分居期間過夜,分居時效已經中斷的主張,對此事實,其應承擔舉證責任。
六、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1、機關對一方失蹤的證明。
2、人民法院對一方失蹤的判決書。
七、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縣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的診斷書。
2、患有精神病人自述及有關知情人證言、婚後仍無感情的陳述。
3、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判決書或被判長期徒刑的判決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