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婚姻法對入贅有相關規定
入贅女方家財產分割應當以夫妻雙方協商一致處理,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平等分割,對於協商不一致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判決處理。根據法律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一、入贅彩禮規定:
1.男方象徵性給一些
入贅和男娶女情況不同,男方可以在入贅的時候選擇給女方一些彩禮,但是不需要給太多,只是走個形式就可以了。
2.女方給彩禮
還有搏世一些地區覺得入贅既然是男方去女方家,那女方家就需要給男方支付彩禮,彩禮的金額和講究應該和男娶女保持一致。
3.雙方皮銀兆都不用給
隨著思想的進步,現在也有許多人覺得給不給彩禮都是無所謂的。所以雖然是男方入贅,男女雙方也可以都不支付彩禮,因為結婚之後就由兩個家庭組成了一個家庭,對於金錢方面如果太過計較的話,不利於夫妻生活的長遠發展。
二、辦理離婚不予退彩禮的情形有什麼?
彩禮不予返還的情形有: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三、彩禮是由誰給的?
1、彩禮是由男方給的,給結婚的女方父母親。
給彩禮一般和定婚一起進行的,在定婚的時候,雙方的父母或長輩就會聚集在一起,對婚姻大事進行一個計劃和商量,是否給彩禮看雙方的父母是否在意,有的父母比較開通,不要彩禮了。但有的父母由於受傳統思想的影響,也會要彩禮的。彩禮的多少是根據男方的家庭經濟情況,雙方父母和長輩協商來定奪的,沒有一定的數量限制,可多可少,只要雙方父母家庭滿意,作為雙方的父母,兒女都到了結婚的時間了,彼此也會作出一定的溝通和讓步,把婚禮搞好。
2、過去的彩禮是由女方的父母作為防老,作為女方的父母要的彩禮比較高,特別是偏遠落後的地區,有的男方的家庭由於給不出彩禮而結不成婚的有之。現在的彩禮只是形式,可多可少,女方的父母收了彩禮後,也不用來防老,一般還要自己加一部分錢,給子女購一輛車子,或者給子女安排,購房子或其他財物,作為結婚孩子的家庭啟動資金。
3、無論家庭富裕與否都會把彩禮錢給女兒,而父母還會給女兒置辦些嫁妝,當然經濟條件差的人家,也會從女兒的彩禮錢里扣。
結婚入贅彩禮的規定分為三種情況,在上文中已經介紹過了。已經在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之後共同在一起生活的,離婚之時,不需要返還彩禮。如果雙方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同居期間超過兩年以上,並且在同居時有子女的,分手之後不需要返還彩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燃租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B. 入贅婚姻:走在離婚的邊緣,我該如何抉擇
應與對方協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因此,離婚首先應夫妻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法院將根據婚姻法有關規定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