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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婚姻需要什麼證明

發布時間:2024-01-18 08:50:25

㈠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向哪個機關提出

請求撤銷婚姻可以向哪脊宏悶些機關申請
婚姻撤銷的請求權人既可以依行政程序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宣告婚姻撤銷,也可以依訴訟程序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撤銷。
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銷婚姻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婚姻登記條例》第9條規定,第九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二)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申請撤銷婚姻的程序是什麼
1、當事人提供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工作人員查驗上述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2、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雙方當事人在「聲明人」一欄簽名。當事人不會寫字的,可由當事人口述,第三人代為填寫,當事人在「申請人」一欄按指紋。第三人應當在申請書上註明代寫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與申請人的關系。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不得作為第三人代申請人填寫。
3、當事人宣讀本人的申請書,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婚姻登記處擬寫撤銷婚姻的決定報所屬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符合撤銷條件的,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批准,並印發撤銷決定。婚姻登記處應當將該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並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婚姻登記處對不符合撤銷婚姻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撤銷原因,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除受脅迫結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什麼是可撤銷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因為脅迫當事人結婚,違反了婚姻自由和結婚完全自願的原則。所以,法律賦予受脅迫一方撤銷該婚姻的權利。
撤銷婚姻的程序
婚姻的撤銷權須按法定方式行使,當事人不得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自行撤銷。我國婚姻法第11條規定撤銷權人應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因此,撤銷婚姻可以採取行政程序或者訴訟程序。
1、行政程序。即由婚姻登記機關宣布撤銷婚姻。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櫻彎記機關提出撤銷該婚姻的申請,並出具下列證明材料:(1)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2)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當事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2、訴訟程序。即由人民法院判決撤銷婚姻。受脅迫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婚姻的訴訟,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當事人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案件,應當適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請求撤銷婚姻的訴訟,一律應當以判決方式結案,而不應以調解方式結案。因為確定婚姻效力,只能依據客觀事實依法認定,而不能依當事人意願而定。二是人民法院在判決撤銷婚姻時,應對所涉及的子女和財產問題一並處理,對子女和財產問題的處理,既可採用調解方式,也可採用判決方式。對於撤銷婚姻的一審判決,當事人不服的,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結婚證書並將生效的判決書寄送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以上兩種程序當事人可任選一種適用。需要注意的是,受脅迫而請求婚姻登記機關撤銷婚姻的,必須是能夠出具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婚姻登記機關才能宣布撤銷婚姻。受脅迫方雖然能夠出具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但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依訴訟程序向人民法院絕睜請求撤銷婚姻,以便解決有關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
婚姻被撤銷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正)的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㈡ 婚姻撤銷需要什麼手續

婚姻撤銷需要以下手續: 1、具有法定可撤銷事由的婚姻當事人帶上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申請書、申請撤銷的證據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 2、人民法院在進行審理後,依法作出裁定。根據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㈢ 撤銷婚姻需要提供什麼證據

終止婚姻關系需要的證據:夫妻感情確已經破裂的證據;主要是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1、涉蠢賀及家庭暴力的,應提交法醫鑒定,提出證人。
2、涉及吸毒、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
3、涉及有重婚行為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相片或居委會、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
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友寬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引起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等。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
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這里所說的「一年」是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帶告派)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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