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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婚姻法婚前房子怎麼分

發布時間:2024-01-16 12:43:35

❶ 新婚姻法關於婚前房產的規定

新婚姻法婚前房產

新婚姻法婚前房產,相信那些走進婚姻的人,都是奔著幸福去的。可誰也料想不到,他們的這份愛情沒能走到人生的盡頭,在離婚的時候也沒有處理好事情,以下了解新婚姻法婚前房產

新婚姻法婚前房產1

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布、《婚姻法》將廢止。

根據《民法典》規定、婚前個人貸款首付並登記在首付方名下的房產、即使婚後雙方共同償還貸款、在分割財產時、該房產的所有權仍屬於登記方所有。下面、律圖將詳細介紹《民法典》中關於婚前房產的規定。

 一、有關房產的規定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1063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1087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關於婚前房產的分配

1、不管婚前婚後、如果由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則認定為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配。

3、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房子的升值部分與配偶無關。

4、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應考慮對方還貸部分進行補償。

5、男方婚前買了房、婚後他擅自將房子賣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該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6、婚後夫妻以共同財產參與購買一方父母房改房時、離婚後該房子屬於一方個人財產、不參與財產分割。

新婚姻法婚前房產2

 新《婚姻法》關於婚前房產的規定規定是什麼?

 1、婚前一方購買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屬一方的婚前財產。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同時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取得了房產證,那麼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

 2、婚後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屬一方的財產。

 3、夫妻雙方婚後一次性出資,取得房屋產權證書後離婚的

根據《民法典》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4、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這一類的房屋還是屬於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5、夫妻雙方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包括貸款)房屋,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

對於分割按揭房產,因為還存在繼續償還銀行銀行貸款的問題,因此不能簡單的分割房屋合同價值。房屋的實際價值(合同價值與房屋升值之和)減去尚未償還的銀行貸款後的剩餘價值才是雙方的分配對象。由其中的一方取得房產,繼續向銀行償還貸款本金、利息,同時向另一方支付房屋價值的一半。

 6、一方婚前按揭購房並取得房產證,婚後償還貸款期間離婚的

如果能夠證明償還貸款的資金全部是由購房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支付的,那麼該房產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直接歸屬其本人,除非是雙方書面約定該房產作為雙方的共同財產。

如果不能證明償還貸款的資金全部是由購房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支付的,則應當視為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的按揭貸款。不論是雙方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或者是雙方償還貸款的份額,均不影響夫妻雙方共同償還貸款的性質。此種情況下房產歸簽訂購房合同的一方所有,但是房屋兩種價格差額部分作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分配。

 7、父母參與出資並取得房產證書後離婚的

如果是夫妻雙方結婚前父母出資購買房產的,一般視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父母不得索回。同時該部分資產作為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分割房產價值重應當予以扣除。但是父母在婚前明確聲明是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的除外。

如果是夫妻雙方婚後出資購買房產的,一般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父母不得索回。該部分資產作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予以分割。但是父母在贈與時候明確聲明是對夫妻其中一方的贈予的除外。

如果是父母對子女的出資為借款,婚前借款的作為一方的個人債務,婚後共同借款的,作為婚後共同債務。當對於父母出資不能證明是贈與還是借款的,推定為贈與。

婚前房產在我國新婚姻法當中一共有兩種規定,第一種是婚前付首付,婚後夫妻共同償還貸款,這種情況下,夫妻可以共同分割。第二種是,婚前一方全額購買的房子,房產證上也是一個人的名字,婚後另一方如果離婚的話無權分割。

新婚姻法婚前房產3

 一、房產證上如果加上你的名字,房子就屬於你們雙方的共同財產。

現在買房子是結婚丈母娘要求具備的,為了婚姻和諧和丈母娘滿意在結婚前房產證上登記兩個人的名字是最好的選擇。這樣在以後的分割財產時雙方都有保障,婚姻講究的就是信任感和安全感,只要雙方給予對方足夠的信任和安全感,那麼婚姻的保鮮期會無限延長,如果實在過不下去了,還可以為自己留一條後路,自己的合法權益也能夠得到維護。

 二、新婚姻法房子歸屬問題之房子出售或拆遷後新買的房產:

1、如果出售時房產證上只有你男朋友一個人的名字,一般情況下出售所得的價款也還是他的個人財產,用這筆錢買的第二套房子當然也屬於他的個人財產。不過,如果你有證據證明買房子時你也有出資,則出售房產所得價款你們雙方按照購買時的出資額進行分配。因為房款全額付清,所以不存在還貸的問題。

2、如果產證上加了你的名字,則屬於共同財產,用出售或拆遷所得價款買的第二套房子也就是共同財產了。


 三、新婚姻法房子歸屬問題之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

明確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從《婚姻法解釋(三)》公開徵求意見反饋的情況看,作為出資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們擔心因子女離婚而導致家庭財產流失。

在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購房往往傾注全部積蓄,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願,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

所以,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購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視為父母明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比較合情合理,多數人在反饋的意見中對此表示贊同,認為這樣處理兼顧了中國國情與社會常理,有助於糾紛的解決。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更為符合實際情況。

❷ 結婚前買的房子,離婚後怎麼分配

離婚後,婚前的房產屬於一方個人財產的,登記在他個人名下的,那麼房產歸一方所有。若婚前買的房產,婚後共同還款的,在分割房產時候,取得房子所有權的一方應當補償另一方。

1、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前辦理了夫妻一方個人為所有權人的房產證,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該情形下的房屋為一方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但對參與共同還貸的配偶一方,有權要求對方對其清償的部分予以返還。

在此需要明確的是,共同還貸不論是用一方的個人工資還是雙方的工資,都應認定為共同還貸。因此,有貸款的房屋在離婚時,共同還貸的一方可以請求對方返還還貸的房款。對於房屋升值的部分,也可以請求補償。

2、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後雙方共同還貸,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此情形下的按揭房為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予分割。因為在婚前一方以個人財產購買並按揭買房,婚後取得的產權證是對婚前買房的確認,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僅僅因為產權證婚後取得而認定是夫妻共同財產,就將出現一方完全沒有出資卻僅僅因為結婚而成為房屋共有人的現象。這一結果有違公平原則。

3、夫妻雙方婚前以共有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後共同還貸,婚前取得房產證且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由於一般情況下,我們在認定房產歸誰時的依據就是房產證上的名字。因此,此時極容易被認定為登記方財產。

所以此時,未登記方主張該房屋為共同財產時,一要證明自己在婚前為購買房屋履行了出資義務;二要證明自己婚前是基於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資的。如果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則房產就會認定為與一方財產,在分割時不予分割。

4、婚前夫妻一方父母參與出資購買,婚後取得房產證的根據法律的規定,夫妻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雙方婚前以共有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後共同還貸,婚前取得房產證且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由於一般情況下,在認定房產歸誰時的依據就是房產證上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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