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21年新的婚姻法離婚規定是什麼
2021年新的婚姻法離婚規定如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條,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條,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拓展資料:
協議離婚其程序如下:
1、申請。男女雙方就自願協議離婚提出申請,申請雙方應當持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和結婚證,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申請依法進行嚴格的審查,主要審查雙方是否真正自願,是否對子女扶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了協議。
3、批准。對於符合《民法典》規定雙方自願離婚條件的,登記機關應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准予登記,並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時起即解除夫妻關系。
離婚對於很多人來說都是不希望遇到的,但是結婚之後很多人都無法忍耐繼續生活下去,最終為了雙方的利益都會選擇離婚,離婚的時候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不會因為離婚的時候造成損失,《民法典》中有詳細的規定和說明來確保雙方的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 2021年新婚姻法新規定
一、2021年民法典婚姻法新規
我國《民法典》關於離婚條件的相關規定主要有: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軍婚的保護】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男方離婚訴權的限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二、2021最新版婚姻法
民法典具體對離婚作出了以下新規定:1、新增了關於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若一方對離婚反悔的,可以在30日內撤回離婚申請;2、明確判決不準離婚後,分居又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法院應當准予離婚;3、增加了夫妻一方揮霍財產,離婚時法院可以給其少分或者不分給揮霍一方共同財產。
三、2021年婚姻法有何新規定
根據婚姻法「新規定」,有4類財產,屬於個人財產,婚後是無法分割的。
第一類:宅基地。
首先我們看一下宅基地的繼承問題,有些人可能根本就沒有宅基地的繼承權,更不用談未來的財產分割。首先宅基地的所有權歸集體所有,所有權是無法繼承的,即使是父母也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權,也就是說即使你能繼承宅基地,也只能繼承宅基地的使用權。
當然也並非所有的子女都能繼承宅基地的使用權,國家規定,宅基地的使用權只能繼承給集體內的人,也就是說你的戶口必須在家族名下,只有這樣才能繼承宅基地的使用權,有些年輕人把戶口遷到城市,這樣是無法繼承宅基地的使用權的,只能繼承宅基地上的老房子。
如果你繼承了宅基地的使用權,未來離婚的時候也是不可分割的,因為宅基地是屬於集體的,個人只能擁有使用權,所以在離婚的時候,宅基地就不要爭了,該是誰的就是誰的,只會屬於一方。
第二類:婚前房產。
關於婚前財產,大家最關心的就是房子,主要房子的價值一般比較高,如果能夠分割一半,確實是一筆不小的財富。關於婚前房產的分割,新婚姻法是這樣規定的:如果是婚前全款買房,那毫無疑問屬於個人財產,離婚的時候另一方是無法分割的,如果是婚前按揭買房,婚後共同還貸,那麼離婚後分割的就是共同還貸部分和房子增值部分。
我認為這也是比較合理的,婚後共同還貸的部分應該均分,不管掙錢的多少,兩個人都付出了努力。關於婚前財產,我認為不能分割,如果婚前的房產也可以分割,這只會給一些人鑽空子的機會,我認為結婚還是要真心相愛,不要因為一些物質因素而形成虛假的婚姻。
第三類:繼承的遺產。
遺產的分割還是要看被繼承人的意願,如果被繼承人明確指出,遺產只留給一方,並留有遺囑,這類財產屬於個人財產,是不可以分割的。
如果被繼承人沒有明確指出遺產的歸屬問題,而且在婚姻期間繼承了遺產,這份財產是可以分割的。當然如果繼承人不止一個,還需要等到繼承人之間分割完畢才能進行離婚分割。
第四類:意外傷害賠償。
有一類財產比較特殊,就是一方因為發生意外而獲得的賠償,比如工傷或者發生一些意外事故獲得的賠償,這類財產雖然也是婚姻期間獲得的,但是因為這類財產比較特殊,屬於個人財產,離婚的時候不可以分割。
3. 2021年離婚法最新規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對於離婚的新規定,主要有以下幾方面改變:
一、協議離婚增設30天離婚冷靜期
現行《婚姻法》及《婚姻登記條例》等相關規定符合條件的可以當場辦理離婚手續。這里的條件指夫妻雙方能夠當場提供以下材料:離婚協議、雙方照片、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
2021年開始,增加了30天離婚冷靜期,即:《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從上述變更內容可以看出,離婚後,只要不滿二周歲的孩子一般將均由母親直接撫養,除非女方主動放棄,否則男方爭取撫養權的難度大幅度增加。
同時,民法典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進行了擴大,將勞務報酬所得、投資收益列入共同財產,也擴大了個人財產的范圍,將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作為個人財產。
對於親子關系、收養等身份關系以及夫妻共同債務等其他內容均有所調整,將擇機進行簡單介紹。
4. 2021年的新婚姻法,有什麼新的離婚規定嗎
我們在日常生活當中,的確能夠看到法律的重要性,正是由於法律的存在,所以我們的生活才能夠有規律,並且受到了相應的約束和保障。可以說我們的生活是在不斷向前發展的,正是由於存在這樣的一種發展,我國的法律也是在不斷的變更和發展。而這樣的一種法律發展,不僅僅體現在生活當中,同樣也體現在針對於婚姻的重視程度中,新婚姻法的出台,可謂是彌補了很多的漏洞,並且令整體有著很大的提升。
而且在新婚姻法當中,增加和補充了一些與時俱進的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與新時代緊緊相連,能夠看得出來,即便是連婚姻法,都是不斷的進行完善和進展的。也正是這樣的一種完善和進展,不僅僅維護了我們的婚姻,同時也保護了我們的婚姻。
5. 2021婚姻法中的離婚法有新規定,新規定是什麼
引言:2021婚姻法中的離婚法有新規定,新規定是什麼?因為現在離婚率越來越高,現在婚姻法也逐漸的發生了,改變也是為了給雙方更公平的待遇。其實更讓人注目的是這次婚姻法的離婚當中有一個離婚冷靜期,讓更多的人認識到了現在,法律是越來越加的人性化。因為對有夫妻雙方感情的人來說,離婚可能真的只是一時沖動,如果有離婚冷靜期的話,選擇考慮是否要離婚,這個時候可能會挽回很多失散的家庭。而這一個婚姻的變動也是讓越來越多的人對法律有更高的追求,原來法律真的是可以站在人性化考慮的。
三、與他人進行同居因為很多人在婚姻當中都是會有出軌的現象,那麼現在婚姻法又對這個現在有了新的要求,就是在婚姻期間,如果與他人同居的話,也是可以訴訟離婚的,這也是一個比較人性化的選擇。其實每一個人在面對感情的時候都要理智,如果真的是雙方都不愛了,選擇離婚也能帶來更好的結果。
6. 2021年新的婚姻法對離婚有什麼規定
如今這一個社會文盲越來越少,很多人也越來越開始關注自己的權益,女性更是如此,結婚是一項人生大事。是關乎雙方利益的,不只是感情的問題,所以,在選擇結婚之前一定要熟讀過婚姻法。復位激光的想法早就過時了,如今無論是城市還是農村,人們的觀念都越來越開放,男女平等。2021年新婚姻法出台即將實施,有什麼新規定呢?下面就讓我們來看一下吧。
這些財產必須歸女方所有新婚姻法規定,女性的婚前財產,女性父母給予的財產。還有。其他人給予女性的遺產。都是屬於女性的財產,男方是不能要求分割的。當然婚姻法保護的是男女雙方的利益,所以這些相關規定。對男性也給予了充分的保障。倘若配偶在婚姻中有不良行為如。出軌,家庭暴力或者財產轉移等行為在分配財產的時候,法律會選擇保護弱勢群體。予以配偶少得或不分配處理。
7. 2021年新婚姻法對於離婚有了什麼新的規定
隨著社會的發展,各種法律法規也在不斷的完善和健全。《婚煙法》也在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現實的需要而不斷的進行著修訂和完善。2021年新的婚姻法已經統稱為《民法典》。舊的《婚姻法》也已經正式失效了。在2021年的《民法典》中相對於舊的《婚姻法》關於離婚也做出了很多的改變。尤其是離婚冷靜期的設立和離婚協議書的設立和關於夫妻債務的規定對於離婚的雙方來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2021年民法典關於離婚的規定。首先是設立離婚冷靜期。新的《民法典》生效後。關於夫妻離婚設立了30的離婚冷靜期,在這30天之內,夫妻雙方可以慎重的考慮是否正式離婚;其次,夫妻離婚需要協議書。夫妻雙方在離婚的時候,需要事先草離婚協議書,對於離婚的財產、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一致。最後,離婚的債務問題。新的《民法典》對於離婚後夫妻雙方的債務也做出了規定,明確規定夫妻的債務需要雙方簽字後才具有共同償還的義務。
三、離婚的債務問題。在《民法典》中對離婚後夫妻雙方的債務問題也做出了明確的說明,夫妻的共同債務需要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才能視為共同債務,一方私下借的債務不應該共同承擔。
8. 2021離婚法新規定
一、協議離婚增設30天離婚冷靜期
現行《婚姻法》及《婚姻登記條例》等相關規定符合條件的可以當場辦理離婚手續。這里的條件指夫妻雙方能夠當場提供以下材料:離婚協議、雙方照片、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
2021年開始,增加了30天離婚冷靜期,即: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該條規定,增設了兩個三十日:第一個三十日,是必須經過的冷靜期;第二個三十日是冷靜期屆滿後離婚雙方當事人親自申領離婚證的期限。
根據該規定,一方要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可以是在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主動到婚姻登記機構申請撤回,也可以在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滿六十日期間不向婚姻登記申請發離婚證的方式撤回。這就意味著如果要協議離婚成功,雙方必須兩次親自前往,協議離婚的不確定性大大增加。
不僅影響婚姻關系的解除,也大大增加了離婚協議中關於共同財產分割的不確定性。所以,建議打算離婚的夫妻雙方就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事宜達成書面約定。
二、強化分居對婚姻關系的影響,增加「訴訟離婚被駁回後分居滿一年」作為法定離婚條件
現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主要有五項: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一方被宣告失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在前述五項離婚法定條件的基礎上,增加了一項離婚法定條件:「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此項規定只有在判決不準離婚之日起1年後,且能證明已經分居,才可能判決離婚。
三、《離婚協議》應寫清楚「夫妻債務如何處理」事項
現行《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婚姻登記機關就可以發放離婚證。
但是《民法典》第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增加規定「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明確規定:夫妻雙方除了對子女撫養、財產協商一致外,還必須對「債務處理」協商一致。
四、揮霍共同財產成為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定事由
在現行《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基礎上增加了「揮霍」,將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新增為成為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財產的事由。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這就意味著《民法典》施行後,如果夫妻一方有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財產用於超出夫妻正常生活水平的消費行為的,一旦被認定為揮霍夫妻共同財產將承擔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財產的後果。
五、關於撫養權,由女方撫養孩子破除了哺乳期內的限制,直接規定為二周歲
現行《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雖然司法實踐中也將兩周歲作為一個標准,但是僅是參考意見,並無明確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