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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撤銷婚姻證據

發布時間:2024-01-11 05:13:57

1. 什麼樣的證據可以申請撤銷婚姻關系

法律主觀:

一、什麼是可撤銷婚姻 根據 婚姻法 規定,因受脅迫而請求輪豎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 結婚登記 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這里所說的「一年」是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二、需要提交的證據 一方受脅迫與另一方臘旅大 登記結婚 後,可以通過提交如下的證據來撤銷婚姻關系: 1. 身份證 據 (1) 結婚 證或者其他能夠證明婚姻關系成立的證據 (2)當事人的身份證或者其他身份證明 2.受脅迫的證據 可撤銷婚姻的法定理由只有一個,就是受到了脅迫。同時《婚姻法解釋(一)》規定,《婚姻法》第11條所稱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所以如果發生了可撤銷婚姻關系糾紛,雙方當事人必須圍繞是否鎮攜存在受脅迫或者沒有脅迫的事實提交相應的證據。比如帶有威脅內容的書證、錄音錄像證據,等等。 3.時間證據 《婚姻法》第11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一旦發生可撤銷婚姻關系糾紛,當事人必須提交相應的距結婚登記是否超過1年的證據,申請撤銷婚姻關系的一方要提交時間沒有超過1年的證據,而另一方如果想抗辯的話則要提交距結婚登記已經超過1年的證據。而且這1年屬於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是一種不變的期間,申請撤銷婚姻關系一定要在婚姻關系建立起1年內提出。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 撤銷婚姻需要提供什麼證據

終止婚姻關系需要的證據:夫妻感情確已經破裂的證據;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帶告派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等。根據婚姻法規定,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
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這里所說的「一年」是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同時《婚姻法解釋(一)》規定,《婚姻法》第11條所稱的「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蠢賀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所以如果發生了可撤銷婚姻關系糾紛,雙方當事人必須圍繞是否存在受脅迫或者沒有脅迫的事實提交相應的證據。比如帶有威脅內容的書證、錄音錄像證據,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友寬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3. 撤銷婚姻需要提供什麼證據

法律分析:可撤銷的婚姻,是指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分為因脅迫結婚的和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兩大類。「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情況。所以如果發生了可撤銷婚姻關系糾紛,雙方當事人必須圍繞是否存在受脅迫或者沒有脅迫的事實提交相應的證據。可撤銷婚姻證據,一般有三大類,一個就是當事人的身份證明,還有就是婚姻受脅迫的證據還有就是時間證據了。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這里所說的「一年」是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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