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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辦婚姻需要做什麼生意

發布時間:2024-01-05 10:53:49

A. 爸媽包辦婚姻後應該怎麼辦

一、爸媽包辦婚姻後應該怎麼辦? 我國《 婚姻法 》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婚姻法還規定,包辦、買賣的婚姻都屬於 可撤銷婚姻 ,受害人可以向 婚姻登記 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如果是受脅迫的一方提出撤銷婚姻請求,應自婚姻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如果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如果超出了上述期限,對於包辦、買賣引起的 離婚糾紛 ,如果當事人共同生活的時間不長,或雖共同生活的時間較長,但確實未建立夫妻感情的,應當准予 離婚 。而對於包辦、買賣婚姻的第三者,應分情況而論,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情況嚴重的,構成犯罪,應根據 刑法 有關規定予以刑事處罰。 二、包辦婚姻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中國的法定婚齡高於成年年齡(18周歲),當事人已有能力行使婚姻自由的權利。包辦婚姻的各種形式,包括娶童養媳、包辦寡婦婚姻、轉親、換親等,都是違法的,不具有法律效力。自主婚姻和包辦婚姻的界限,以 結婚 是否出於當事人的意願為根據。那些雖系父母代為訂婚,但雙方經過了解、建立感情後自願結婚的,也應認為是自主婚姻。對包辦他人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人,應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必要時視其情節,予以行政處分或法律制裁。對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按中國1980年《刑法》第179條規定,還須追究刑事責任。 三、包辦婚姻和買賣婚姻的區別是什麼? 包辦婚姻和買賣婚姻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根據我國的司法實踐,包辦婚姻,是指第三者違反婚姻自由的原則,包辦強迫他人的婚姻。買賣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的婚姻。這里所說的第三者,包括父母在內。這里所說的他人,包括子女在內。由此可見,包辦婚姻不一定都是買賣婚姻,而買賣婚姻則必定是強迫包辦的。包辦婚姻的構成要件是違背當事人的意志,對婚事實行包辦強迫;買賣婚姻的構成要件除違背當事人的意志外,還有一個藉此索取大量財物的要件。 綜上所述,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基本精神,也是社會共識,可是在一些偏遠地區,仍存在父母包辦婚姻的情況,這樣行為違反當事人的意圖,往往導致今後婚姻生活的不幸福。作為當事人,應該在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向婚姻登記所或者法院申請撤銷婚姻登記效力。

B. 包辦婚姻買賣婚姻該怎麼處理

我國《民法典》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包辦婚姻,也稱包辦強迫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內的第三者違反婚姻自主的原則,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行為。包辦婚姻是封建主義婚姻制度的產物,在現實社會中,有及少數家長受封建餘毒的影響,不顧兒女反對,仍然包辦婚姻,侵犯了公民婚姻自由的權利,應當嚴格禁止。根據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千零四十條規定:「父母或他人違背男女雙方或一方意願而強迫包辦婚姻和以索取財物為目的,違反男女雙方或一方意願而強迫結婚的買賣婚姻,一方要求離婚的,如果婚後雙方沒有建立起感情,應准予離婚」。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根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意見》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屬於包辦買賣婚姻所得的財物,離婚時原則上依法收繳。」「原則上」是指一般的情況下,在特殊情況下,可以變通。

C. 吳勝明因什麼事坐牢

【倒賣布匹、轎車、走私犯法】

拋開罪名功德之類,吳勝明還是一名資深的企業家,擁有著光鮮的履歷、名揚全國。但是就是這么以為資深的企業家卻還是鋌而走險、倒賣商品。下面讓我們看看全過程。

【吳勝明】

吳勝明,女,1933年出生,浙江嵊州市人。1984年,吳勝明在上海經商;1986年,因走私鋃鐺入獄,丈夫女兒離她而去;2003年出獄後,成為一名廁所保潔員;2006年,吳勝明重新開始自己的創業之路;已是81歲高齡的吳勝明身價又是上千萬,擁有幾家農業公司、雞種雞場、連鎖聊吧、飯庄等。

【主要經歷】

1933年,吳勝明出生在浙江嵊州市一個富貴商賈世家。吳勝明有3姐弟,她是老大。

1935年,吳勝明2歲那年,由於父親風流成性,母親改嫁台灣,由祖母帶大,性格獨立又叛逆。當時,她很少出去玩,經常在自家鋪子里,看長輩們忙葯鋪、米店等生意,經商的「種子」,悄然埋入心中。


接受魯豫有約欄目采訪

2006年,吳勝明為實現女兒心願,重操老闆舊業,整天忙碌奔波,現今有楊凌紅陽果業科技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吳媽媽興農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楊凌保健雞種雞場、吳媽媽連鎖聊吧、飯庄等

2012年1月,接受采訪《魯豫有約:說出你的故事》——從階下囚到千萬老太。

2013年12月初,吳勝明發起了「第五屆救助貧困先心病患兒大型公益盛會」,成為了一名公益人。

但是吳勝明在今年的年初還進行了由陝西老年讀者(網友)俱樂部、和諧陝西網、陝西老年健康報聯合主辦,福順源養老集團獨家協辦的「吳媽媽生活館」開業 、「吳媽媽會客廳」揭牌和「幫扶女性創業 共建社區養老服務中心」簽約儀式在西安藍海風中心舉行。90後傳奇勵志女神、福順源養老集團董事局主席吳勝明,陝西省衛健委老年健康服務中心副主任陳太富,人民體育運動與健康研究院西北事業部部長陳月浩,西安市家政行業協會會長王軍,西安市雁塔區社區養老服務中心合作夥伴董沖,西安市碑林區社區養老服務中心合作夥伴郭愛芹等領導和嘉賓近百人出席開業儀式。

福順源養老集團目前運營29家社區日間照料和養老服務中心,服務老人6000多人。「一百年做好一件事」,讓健康老人幸福快樂,讓失能老人溫馨祥和。福順源養老集團在90歲傳奇勵志人物吳勝明的指導下,從日本引進全新社區養老服務新模式。2021年,福順源養老集團西安總部計劃投入1000萬元在西安市幫扶籌建7個社區養老服務樣板。

其實,在吳勝明的故事中我們不難看出最後的悲劇,因為走私、貪戀一己之欲讓自己陷入進退兩難、家破人亡的境遇。但是這段人生被後來的媒體稱為「從千萬富姐到階下囚再到千萬老太。太跌宕的人生,堪稱傳奇女人!」最後希望大家能有絕處逢生的勇氣以及遇到困難不肯退縮的毅力。同時希望大家在選擇自己的人生伴侶時能夠擦亮自己的雙眼。



D. 如何把社會婚介服務做好

一)
必須要有科學的理論指導
婚介的釋義是婚姻媒介,而不是婚姻介紹。婚姻媒介指使男女發生婚姻關系的人和事物,如婚姻介紹人,對象介紹人,婚介服務機構,報刊、電視、電腦及手機簡訊等各種形式的徵婚,有關單位組織的交友活動等。婚姻介紹指使男女發生婚姻關系的人和事物,如包辦婚姻、買賣婚姻、童婚、轉親換親婚、騙婚等。
婚姻媒介有3種類型——介紹婚姻、介紹對象和擇偶信息服務。介紹婚姻跟介紹對象是含義不同的兩回事。介紹婚姻是「使男女結婚,介紹人拿主意。」介紹對象是「使男女相識相知,當事人拿主意。」介紹婚姻是一種婚姻締結方式,是幾千年來舊的婚姻制度的反映和舊習俗的延續。介紹對象是一條男女初次認識途徑,是一個個自由婚姻締結過程的前奏曲。而擇偶信息服務跟介紹對象亦有區別——有關情況是當事人自我介紹的,交往對象是當事人自己選擇的,連是否接觸認識對方及接觸認識對方後怎樣,都是當事人自己拿主意的。
然而,曾有那麼一段時間,有理論工作者把各種男女初識途徑——自己直接認識、他人介紹認識、婚介機構等促成認識和包辦、買賣、欺騙類他人強迫認識混為一談,統稱作「確定婚姻關系途徑」或「婚姻締結方式」,這是錯誤的。
顯然,通常使用的婚姻介紹所提法也是錯誤的。
另外,婚介機構——專業的婚介服務有個射幸合同法理③——即在合同訂立,也就是尋偶人登記時,婚介機構的給付義務——提供擇偶信息不能得到確定,而有賴於合同成立後約定的偶然事件發生與否——即男女雙方的條件與要求相近,彼此願意接觸認識的對象的出現。該法理揭示了一條婚介工作規律——找婚介可能達到希冀的目的,但不可能個個找到對象。這就跟買保險、買彩票一樣:委託人一方花錢買的是一個機會,一種幸運,一份希望,不可強求目的;而受委託一方經營的是一份工作,一項業務,一種事業,不得弄虛作假。該法理同時強調了「婚介機構行使報酬請求權採取報酬先付方式」,「婚介機構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登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登記人一方花較少的價款,或結識對象終得婚姻而不再付出報酬,或依舊單身沒有效果而無怨無悔」等法律特徵。該法理還包含由政府設定較低的婚介服務費標准,且在單位時間內只能一次性收取的規則。
(二)必須要有嚴格的工作規范
專業婚介機構的服務對象千千萬萬,服務效果非常重要,加之婚介亂象的教訓,故應制定婚介工作規范:
1、制度化——應當有一個《章程》:明確婚介機構的性質是「專為尋偶男女建立檔案、發布信息和牽線搭橋的民辦或公辦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其宗旨是「運用健康、文明、多樣的工作方式,方便尋偶人在較大的范圍選擇、認識意中人,自然促成有情人結為眷屬」。其指導思想是「以《婚姻法》為准則,宣傳正確的戀愛觀、道德觀和人生觀,宣傳與戀愛、婚姻、家庭有關的法律知識和科學知識,為婚姻的和諧穩定服務,為社會的文明進步服務」。
登記人條件、登記辦法、服務時間和服務費標准(按當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計收為好),說明清楚;工作方法、保密制度、相關要求等,一一介紹。
2、程序化——婚介的主要工作,就是建立男女檔案,傳遞擇偶信息。應通過填寫登記表和附交相關證明材料的方式,快速收集大量的尋偶信息。通過健全的台帳制度,真實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和服務結果。
3、規范化——凡章程、表冊、函件、廣告等的文字表述和規格式樣要符合漢語言規范,思想內容要符合國家的法律政策和公民道德規范。同時在經濟上應按財經紀律辦事,做到收支有據,帳目清楚。
4、現代化——每個婚介機構除建立電子檔案外,還應開辦婚介網站或製作網頁,以公布尋偶信息和規章制度等,做到透明服務和公平服務。
「四化」可大大提高工作效率。一名專業紅娘一天能接待來信來訪數十個。而逢有男女接觸認識機會,徵得當事人雙方的同意後即可安排他們直接通信、通話或在電腦上QQ會面,也可由紅娘(包括當事人一方的聯系人)安排會面。
(三)必須要有剛性的監管機制
婚介機構開展活動,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一直沒有哪個部門來主管,也沒有哪個部門來監管。
如今成立婚介所,可到工商行政部門登記注冊,也可到民政部門登記注冊。注冊過後,除了走過場的年檢,日常活動無人過問。
結果是:「工商、民政雙登記」成一些婚介機構的廣告詞,又往往是這些已經登記了的婚介機構天天在那干著詐騙尋偶人的勾當,但很難看到工商或民政部門有什麼實實在在的監管行動。
2009年12月1日起,我國首部規范婚介服務機構的國家標准《婚姻介紹服務》④開始實施。這是一份從設計理念、引用文件、用詞定義、訂立程序到中心內容都是錯誤的政府文件⑤,且同樣是既無主管部門,又無監管部門,自發布之日起就倍受批評⑥。其中那「實名登記」,乃是登記人介紹自己的起碼要求。那「不應提供『介紹到成功為止』的服務」
的規定,乃是給黑婚介的虛假承諾提供「擋箭牌」。那附錄的《婚姻介紹服務合同》,則不僅是公開的借婚姻索取財物,而且是赤裸裸的包辦婚姻——公然用上了合同,並有明文規定作後盾:徵婚人「應積極配合乙方完成合同約定的婚姻介紹服務」。還有,該合同把簡單的信息服務分解成「加入會員」和「單次介紹」,又把「單次介紹」分解成提供對象資料、互換聯系方式、安排見面、提供見面後感覺滿意的徵婚對象等4個程序,約定每個程序交多少錢,並鼓勵多選介紹次數,這不正是黑婚介的騙人伎倆嗎?
故此,應堅持我國的婚姻自由制度,做到以下幾點:
1、否定婚姻介紹所提法和介紹婚姻說法。
2、明確婚姻媒介的3種類型和婚介工作的射幸合同法則。
3、明確婚介機構的擇偶信息服務特徵,強調工作檔案健全,公布信息有據。
4、明確登記人的相關信息知情權、認識對象選擇權和服務監督、投訴權。
5、明確婚介機構的主管部門是縣一級婦聯組織,監管部門是縣民政局。
6、制定婚介機構的辦事條例、工作規范、收費標准、台帳制度、管理規定等。
(四)必須要有健康的文化氛圍
在上世紀八十年代,福建省總工會響應中共中央「全社會都來關心大男大女的婚姻問題」的重要號召,曾自辦發行過一份《月老報》。同期,好多的報刊雜志都開辟了婚戀欄目。還有,歌頌婚介工作的電影也上映了好幾部。
1985年
5月,全總女工委、團中央宣傳部和中國婚姻家庭研究會聯合在北京召開的全國40家婚姻介紹所座談會,肯定了開展婚介工作是符合我國國情和適應社會需求的作用,並提出了重視婚介所的社會功能,把它辦成「指導青年樹立正確戀愛觀的教育中心,指導青年家庭生活的咨詢中心和青年社交中心」的發展目標。隨後,中國婚姻家庭研究會所作的五大城市已婚婦女實現婚姻關系途徑的社會調查,認定「由於民族傳統習俗、文化以及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社會影響,在我國確定(實現)婚姻關系,多數是需要婚姻媒介的」,「婚姻媒介已沖出家庭和親戚的狹小圈子日益社會化」。
1984——1987年間,在上海的黃浦江畔、各大公園和北京的勞動人民文化宮,經常自動聚集起幾百名找對象的男女青年。為青年創造自由、寬松、健康和豐富多彩的社交環境,有關單位舉辦活動要經常化、持久化——這是那些大男大女們的渴望,也是社會對工青婦組織等發出的呼喚……
婚介所工作長期的服務主體應該是各個層次的適齡未婚青年。要讓大家知道,找婚介是適齡青年的正常需要和明智選擇,社會上流傳的「找不到或嫁不出去的才上婚介所」的錯誤認識,必須改變。
再說,登記人能否認識對象重在機緣性——即登記人在委託婚介所幫助找對象的過程中,因受年齡、外貌、文化、品性、經濟狀況、居住區域、擇偶要求和登記人性比情況等許多因素的制約和影響,必然會有委託服務目的很快達到、過若干時間以後達到,或始終不能達到等各種難以預料的結果。
還有,婚介所促成了男女認識即表示服務成功。婚介服務成功不等於婚姻成功。婚姻成功是外因和內因共同起作用的結果。即沒有婚介這一事物變化發展的條件(外因),當事人雙方相互不認識,或雖然認識但未必會談戀愛;同時,假如沒有當事人的彼此中意和後來的彼此相愛過程,即事物變化發展的根據(內因),則見了面還會分開,或交往一陣子以後還會分手。
還有,婚介所的專業紅娘要有較強的工作能力,並堅持實事求是,預防壞人壞事。比如,要強調如實登記,並善於觀察、分析登記人的素質和品質,善於甄別登記人自我介紹和自我評價的真實性、客觀性和可靠性,善於跟壞人壞事作斗爭。又如,要經常告誡登記人:男女相處應注意了解對方的真實情況,做到不索取或贈送較大數額的錢物,不發生隨意同居行為等。
還有,專業紅娘要酌情提供較多的詳實信息給登記人選擇,然後酌情促成認識對象,但不搞跟蹤服務(必要的思想開導、婚戀參謀和發現可疑情況除外),不片面追求成功率。爾今某些徵婚網站宣傳的「愛情DNA密電碼」「心靈匹配」、「屬相配對」、「獵婚」之類的東西,那既是騙錢的手段,蒙人的假話,又是歷史的倒退,包辦婚姻的復活,應予以曝光。
還有,專業紅娘既要尊重登記人的擇偶要求,也要把當地的單身男女基本情況告訴登記人。例如,有相當一部分條件不錯的女性缺少條件相當的選擇對象。又如,有大量的男性沒有女性來配對聯系。(有專家預計,到2020年左右,適婚男性將比女性多3000萬人左右⑦)。至於某些徵婚網站大肆宣傳的「給你千萬里挑一的機會」「
每個人都會找到自己的另一半,總有適合他的……」⑧,這種隱瞞真相的謊言應當戳穿。還有他們那一次次的「婚戀調查報告」,則既是騙人的廣告宣傳,又暗藏「婚姻介紹」不成功的托詞——是徵婚者「擇偶錯位」也。
還有,專業紅娘必須人品好。人品好才能辦事公正,多多促成有情人相見。黑婚介以多多賺錢為目的,有機會也不聯系有情人相見——或乘機索要高額報酬,或故意安排他們做「婚托」(被婚托)——與一個個不可能走到一起的對象見面,而自己則從中一次次地收取信息費、見面費、電話費、場地費、茶水費等。
還有,專業紅娘的合法權益應當受到保護。遇有弄虛作假登記,任意索要信息、詆毀紅娘人格,破壞辦公秩序類的故意滋事和無理取鬧行為,有關部門要嚴肅處理。
顯然,婚介服務范圍廣,學問深,意義大,但出現的問題和錯誤也很多。因此,一塊長期、穩定、文明、健康的宣傳陣地——一份《月老報》、一份《紅娘》雜志和一個中國紅娘網亟待創辦。該陣地著重宣傳與婚戀有關的社會學、教育學、倫理學、心理學、性學、美學和法學;倡導高尚愛情、歌頌人生美德;批判丑惡現象、抨擊落後習俗;表揚先進紅娘,交流工作經驗。
(五)必須要有統一的專業組織
婚介工作具有龐大的受眾群體、豐富的文化內涵、巨大的社會意義和光明的發展前景,有必要建立一個全國統一的組織系統:
1、婚介工作的客觀規律、信息服務特徵和多年來的婚介亂象告訴我們:婚介機構在一個縣級行政區域(大、中城市例外)匯集的尋偶信息越多,尋偶者的選擇面越寬,成功率越高,而尋偶費用卻越低。但要是同一縣級行政區域的婚介機構及婚介網站較多,則不但分流了信息資源,且導致的虛假信息和重復信息也就較多⑨。故在全國的各縣級行政區域,只設一個婚介機構為好。
2、由縣婦聯組織主管,強調當地婚介機構負責人的資質條件,必須是熱心腸,敬事業;能力強,善處事;人品好,群眾滿意度高。強調婚介機構的公益性質。強調規范服務、透明服務和低收費。
3、主管部門以規章制度為依據,重視日常的管理和指導工作,亦重視維護婚介機構的合法權益。
4、成立國家、省、市三級紅娘協會。由婦聯組織現有的各級婚姻家庭研究會負責協調有關工作。
各市級紅娘協會都要辦好一個婚介網站,做好相關宣傳工作,並鏈接當地縣級婚介網站或網頁。
5、由中國婚姻家庭研究會負責《月老報》與《紅娘》雜志的出版發行工作,中國紅娘網的創辦、管理工作,和每1—2年1次會議的組織工作。
6、中國紅娘網圍繞跟婚介、婚戀有關的內容設計欄目,其中必設一個「紅娘組織」版塊,鏈接全國各地的紅娘協會、婚介機構和婚介網站,實現小中見大——全國的尋偶信息聯網,活動情況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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