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證明婚姻破裂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雙方因感情不得分居滿兩年的。
(5)、一方被宣告失蹤的。
(6)、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粗洞難以治癒的。
(7)、雙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8)、一方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的,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10)、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11)、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一方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3)、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怎麼樣才算婚姻感情破裂2
一、看婚姻基礎婚姻不單只是感情的交融,往往帶有濃郁的社會因素,
如雙方的基本條件,文化層次,家庭背景等是否相當。雖然這些條件不是婚姻的絕對因素,但是一個不可忽視的重要內容,往往有的男女青年因年輕,判斷事物的理性相對較弱,如果婚姻基礎出現了偏差,盡管婚前海誓山盟,婚後如果雙方的性格出現較大差異,又不能相互包容的話,很可能導世陵致婚姻的破裂。
二、看婚後感情婚後感情,作為夫妻,共同生活期間相互關切、忠誠、敬重
喜愛等狀況,是表現、反映婚姻質量高低的重要因素,是判斷感情破裂的重要方面。看婚後感情,首先看夫妻雙方是否互敬互愛、相互體貼關心、贍養扶助雙方的父母、對家庭是否有責任感、是否共同撫養子女照顧後代,遇事共同商量、家庭中講究民主平等。另外,還要從當事人的思想品質、生活作風、性格習慣以及夫妻生活等方面綜合分析,從婚後感情發展的趨勢中來把握雙方的感情,即看過去,又立足現在,更看將來,這樣才能更好地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三、看離婚原因離婚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在不同的婚姻中,其原因千差萬別,
一般有幾種類型:
(一)雙方性格差異比較大,又不能相互包容,加之雙方家庭的某些干預,促成離婚;
(二)一方品行問題,又累教不改,導致另一方失望;
(三)由於經濟方面的原因造成雙方不能共度患難;
(四)移情別戀第三者的原因;
(五)夫妻長期性生活不協調的;
(六)其它原因導致雙方離婚的。查明離婚的真正原因,對於准確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四、看有無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並非一成不變。它可以由好變壞,也可以由壞
矛盾雙方因為各種原因導致感情創傷,訴訟離婚,只要感情尚未真正破裂,通過利用助於感情恢復、癒合的各種因素,加上外面積極有效的工作,完全可使他們重歸於好。司法實踐中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就是一個很好的說明。以上四個方面相互聯系,相互影響,構成一個整體,也就是司法實踐中法院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通常做法。當事人了解這些情況之後,就可以有針對性的,按照自己的訴訟請求准備起訴狀或者答辯搜凳戚狀,向法院提供有利於支持自己訴訟請求的證據材料,必要時也可以詳細咨詢專業律師,會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⑵ 證明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證據有哪些
法律分析: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婚姻關系證明;離婚理由的事實證據;子女情況的證明材料;家庭財產清單及債權、債務的證明材料,如果財產已經轉移,應提供轉移處所有關證據;雙方經濟收入的證明材料;住房情況的證明材料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