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深圳市民政局全市婚姻登記業務有序恢復,還有哪些公眾場所陸續恢復了
深圳市民政局全市婚姻登記處業務有序的恢復,這當中還有一些公共場所已經陸續的恢復正常秩序。包括集貿市場葯店和一些批發的市場、商場、超市,這樣的地方都已經能夠達到正常營業的目的 。以上所說到的一些場合,雖然說有秩序的恢復了正常營業,但是居民們在進入到這樣的公共場合當中必須要測量體溫,要集中戴口罩才能夠進入商場內。
提及到如今生活中疫情已經變成了很多人應該防控的一件事情,深圳的疫情已經被控制了。但是在疫情期間,不管在任何時候出行的時候都應該佩戴好口罩進入到公共場所時也需要及時的測量體溫。如果感覺到自己有發燒感冒的情況,就應該早一點及時就醫,防止病情變得越來越嚴重,因為如今疫情也已經有很多人都出現了無症狀感染。
Ⅱ 嘉魚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
嘉魚縣新人結婚登記須知嘉魚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的電話,地址沖裂數源旁,網上預約,上下班時間等相關信息。
嘉魚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地址:
湖北省咸寧市嘉魚縣考棚村
嘉魚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聯系電話散首:
0715-6356577
嘉魚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上下班辦公時間:
周一至周五辦公時間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節假日除外。
Ⅲ 婚姻登記處上班時間
您好,對於您提出的「婚姻登記處上班時間」這一具體問題,我將為您進行解答,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周日民政局不上班,是不可以辦理結婚、離婚事宜的。雖然很多人希望節假日民政部門可以上班,但是實際上國慶節民政局不上班。如果是想去民政局辦理業務的朋友可能要等國慶假以後再來辦理了。各地政府部門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各個機關的上班時間是一致的,不用省份、地市的時間可能會有差異性,一般來說都是周一至周五上午9:00-中午12:00,下午1:00——5:00,中午有1-2小時的休息時間,每周都有雙休日,同時,會有夏令時和冬令時的不同。具體到每個省的作息時間不一樣的,具體時間可以電話提前了解。
湖南省作息時間是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江西省作息時間是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惠州市作息時間是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福建省作息時間是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民政局並不是特殊的行政部門,享受和其他部門同等的休假時間,所以國慶期間是不上班的,各地的上班時間也會略微有差異,建議先打電話咨詢一下,以免跑空。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修訂)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職工。
《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修訂)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修訂)第七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Ⅳ 疫情期間離婚怎麼辦理
你好,疫情期間辦理離婚,需要分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兩種不同的方式:
協議離婚
在疫情期間,民政局可能會暫停婚姻登記業務,如果此時尚未進行離婚登記申請,只有等婚姻登記業務恢復後再去申請;如果已經進行過離婚登記申請的,現在正在離婚冷靜期期間,則該離婚冷靜期辦理期間中止,待恢察鄭復服務後期間繼續計算。所以如果有離婚計劃的,或者在離婚冷靜期期間的夫妻,在疫情期間,需要時刻關注婚姻登記機關敗拆頌的公告。
2. 訴訟離婚
如果雙方就離婚問題、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問題無法達成一致,只能進行訴訟離婚。在疫情期間,法院一般會通過線御辯上立案、線上開庭的方式審理離婚案件。當然,現在疫情逐漸控制,法院也會恢復線下方式辦理,具體可以關注各法院公告,建議委託律師協助辦理。
若你需要幫助的話,歡迎聯系我們,家與家律師專注婚姻家事。我們在疫情期間也成功辦理了多起離婚案件。
【相關參考】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疫情期間離婚登記辦理有關問題的復函》(民辦函〔2022〕36號):因暫停婚姻登記業務辦理導致當事人無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7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間內申請發給離婚證的,適用辦理期間中止。中止情形消除時,應及時發布婚姻登記業務恢復辦理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期間繼續計算。
Ⅳ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婚姻登記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實施,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香港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澳門居民)、台灣地區居民(以下簡稱台灣居民)、華僑辦理婚姻登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第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員應當接受婚姻登記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方可從事婚姻登記工作。
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除按收費標准向當事人收取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或者附加其他義務。
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願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第八條
男女雙方補辦結婚登記的,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
第九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
(二)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
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
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十二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十四條
離婚的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復婚登記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
婚姻登記檔案和婚姻登記證
第十五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檔案應當長期保管。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家檔案管理部門規定。
第十六條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判決書副本後,應當將該判決書副本收入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
第十七條
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第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及其婚姻登記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為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
(二)玩忽職守造成婚姻登記檔案損失的
(三)辦理婚姻登記或者補發結婚證、離婚證超過收費標准收取費用的。
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收取的費用,應當退還當事人。
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使(領)館可以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為男女雙方均居住於駐在國的中國公民辦理婚姻登記。
第二十條
本條例規定的婚姻登記證由國務院民政部門規定式樣並監制。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或者補領結婚證、離婚證應當交納工本費。工本費的收費標准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並公布。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2日國務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新頒布的《婚姻登記條例》再次明確傳遞一個強烈的訊號:結婚必須履行法定的程序,不登記就以夫妻名義同居的關系,將無法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
據民政部有關負責人介紹,結婚登記是國家對婚姻關系的建立進行監督和管理的制度。結婚除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履行法定的程序、按照《婚姻登記條例》執行。事實上,堅持和完善婚姻登記制度,有利於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則的貫徹實施,有利於婚姻當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權益,有利於預防婚姻家庭糾紛。同時,婚姻登記的過程,也是在婚姻問題上進行法制宣傳和教育的重要環節,所以,中國的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的頒布和實施,實際就是從法律層面再次強調:結婚登記是結婚的必經法律程序。不經登記就以夫妻名義同居,事實上就是非婚姻狀態,其形式和內容都無法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
Ⅵ 深圳全市婚姻登記業務有序恢復,疫情期間各地的婚姻登記狀況如何
深圳全市婚姻登記業務有序的恢復,疫情期間各地的婚姻登記狀況其實並不是很好,肯定沒有以前那麼多,大家都覺得現在去登記不是很安全,所以盡可能的往後推了推。在疫情期間想要去登記的話,咱們也需要拿著核酸檢測,沒有核酸檢測,別人也沒有辦法去給你拍照頒發結婚證,而且也要注意必須要提前預約,要不然的話也登記不了。
在登記的時候也要遵守現場的秩序,不可以帶親友團去同,回到家之後也要居家隔離,畢竟已經外出了。在疫情期間的取消候登服務,結婚登記室、離婚登記室、檔案查詢室一次只允許一對當事人辦理業務。
Ⅶ 湖北將逐步恢復婚姻登記,在疫情期間登記結婚是否更加有意義
湖北地區逐漸恢復正常的社會秩序和生活,甚至開始恢復精神層面的婚姻登記,這是抗疫取得完全勝利的前兆,在這期間進行結婚登記的確有意義,但是我們不能瞎嘚瑟,更應該以安全為重,活下去才是更大的意義。
假如雙方並不相愛,感情不怎麼樣,就算你挑到疫情結束那天去登記,挑到千載難逢的好時間去登記,又有什麼意義?2個人以後該分手還是分手,該離婚還是離婚,婚姻登記書上的數字就算再好,再吉利,又有什麼用?
所以,真正有意義的是愛情,並不是哪天登記結婚。愛情,才是我們應該追逐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