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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糾紛包辦怎麼處理

發布時間:2024-01-03 10:50:32

① 爸媽包辦婚姻後應該怎麼辦

一、爸媽包辦婚姻後應該怎麼辦? 我國《 婚姻法 》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婚姻法還規定,包辦、買賣的婚姻都屬於 可撤銷婚姻 ,受害人可以向 婚姻登記 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如果是受脅迫的一方提出撤銷婚姻請求,應自婚姻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如果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如果超出了上述期限,對於包辦、買賣引起的 離婚糾紛 ,如果當事人共同生活的時間不長,或雖共同生活的時間較長,但確實未建立夫妻感情的,應當准予 離婚 。而對於包辦、買賣婚姻的第三者,應分情況而論,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情況嚴重的,構成犯罪,應根據 刑法 有關規定予以刑事處罰。 二、包辦婚姻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中國的法定婚齡高於成年年齡(18周歲),當事人已有能力行使婚姻自由的權利。包辦婚姻的各種形式,包括娶童養媳、包辦寡婦婚姻、轉親、換親等,都是違法的,不具有法律效力。自主婚姻和包辦婚姻的界限,以 結婚 是否出於當事人的意願為根據。那些雖系父母代為訂婚,但雙方經過了解、建立感情後自願結婚的,也應認為是自主婚姻。對包辦他人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人,應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必要時視其情節,予以行政處分或法律制裁。對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按中國1980年《刑法》第179條規定,還須追究刑事責任。 三、包辦婚姻和買賣婚姻的區別是什麼? 包辦婚姻和買賣婚姻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根據我國的司法實踐,包辦婚姻,是指第三者違反婚姻自由的原則,包辦強迫他人的婚姻。買賣婚姻,是指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包辦強迫他人的婚姻。這里所說的第三者,包括父母在內。這里所說的他人,包括子女在內。由此可見,包辦婚姻不一定都是買賣婚姻,而買賣婚姻則必定是強迫包辦的。包辦婚姻的構成要件是違背當事人的意志,對婚事實行包辦強迫;買賣婚姻的構成要件除違背當事人的意志外,還有一個藉此索取大量財物的要件。 綜上所述,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基本精神,也是社會共識,可是在一些偏遠地區,仍存在父母包辦婚姻的情況,這樣行為違反當事人的意圖,往往導致今後婚姻生活的不幸福。作為當事人,應該在登記之日起一年內向婚姻登記所或者法院申請撤銷婚姻登記效力。

② 什麼叫「包辦婚姻」

包辦婚姻是男女雙方不是基於自願結合,而是由第三者(包括父母)違背婚姻自由的原則,包辦他人婚姻行為

包辦婚姻是封建婚姻制度的主要形式和重要特點,以門當戶對為基礎,以父母之言、媒妁之言為條件和途徑,而婚姻當事人間往往缺乏感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我國保護婚姻自由

從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各革命根據地的婚姻立法,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頒行的婚姻法,一貫保護婚姻自由。

我國《婚姻法》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婚姻法還規定,包辦、買賣的婚姻都屬於可撤銷婚姻,受害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如果是受脅迫的一方提出撤銷婚姻請求,應自婚姻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如果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包辦婚姻

③ 包辦婚姻處理方式是什麼

一、包辦婚姻處理方式是什麼? 包辦婚姻的處理方式主要是撤銷婚姻,認定該婚姻自始無效。 我國《 婚姻法 》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包辦婚姻,也稱包辦強迫婚姻,是指包括父母在內的第三者違反婚姻自主的原則,包辦強迫他人婚姻的行為。包辦婚姻是封建主義婚姻制度的產物,在現實社會中,有及少數家長受封建餘毒的影響,不顧兒女反對,仍然包辦婚姻,侵犯了公民婚姻自由的權利,應當嚴格禁止。 根據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父母或他人違背男女雙方或一方意願而強迫包辦婚姻和以索取財物為目的,違反男女雙方或一方意願而強迫 結婚 的買賣婚姻,一方要求 離婚 的,如果婚後雙方沒有建立起感情,應准予離婚」。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規定,「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根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意見》第17條的規定:「屬於包辦買賣婚姻所得的財物,離婚時原則上依法收繳。」「原則上」是指一般的情況下,在特殊情況下,可以變通。 根據《婚姻法》第12條規定, 可撤銷婚姻 ,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 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5條解釋,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 證據 證明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綜上所述,現在仍然有很多農村的傳統家庭的父母會認為自己為孩子准備的結婚對象是最合適的,在不經過孩子的同意之後就強制要求其結為夫妻,雖然說在法律上登記且有了事實上的婚姻卻也不能認定是有效的,因為只要夫妻個人認為是包辦婚姻就可以申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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