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婚姻法中男女雙方的權利義務
我國《婚姻法》第9條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這種平等主要是指夫妻間權利義務的平等,包括夫妻在人身方面與財產方面的平等,不允許出現只享受權利不盡義務,或只盡義務不享受權利的不合理現象。共同的權利義務有: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權利。我國《婚姻法》第10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權利。」婚姻雙方當事人是平等的,在人格上也應該是獨立的,沒有人身依附關系。婚後,姓氏沒有必要改變。在子女的姓稱問題上,也體現了夫妻家庭地位平等原則。《婚姻法》第16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在實際生活中,受封建社會長期夫權統治的影響,常有夫妻一方(主要是男方)限制另一方(主要是女方)學習參加社會活動的權利和自由的現象,這是違法的。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這是由我國國情決定的。國家提倡一對夫婦只生一個孩子。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不受雙方收入高低的影響。
夫妻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扶養是一種法律關系,扶養方為義務人,被扶養方為權利人,只有義務人履行扶養義務,才能保證權利人享受權利。扶養是夫妻間相互對等的義務,不是單方義務,也就是說丈夫有扶養妻子的義務,妻子有扶養丈夫的義務。《婚姻法》第14條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給付扶養費的權利。」在我國目前男女經濟地位還有差別的情況下,在夫妻扶養問題上應當的特別注意保護女方的合法權益。夫妻因扶養發生糾紛時,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夫妻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配偶繼承權是基於婚姻的效力而發生的,是以夫妻的人身關系為前提所產生的財產關系。丈夫去世後,妻子有繼承丈夫遺產的權利,相反丈夫有繼承妻子遺產的權利。
㈡ 夫妻之間有哪些權利義務
(1)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2)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權利;
(3)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4)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5)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不受雙方收入高低的影響;
(6)夫妻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7)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㈢ 婚姻法規定妻子的義務有哪些
首先要告訴你的是,自2021年1月1日起,原《婚姻法》已被廢除。
現在執行的應該是《民法典》中的涉及婚姻的相關條款。這些法律條款並非是單一地指向「妻子」,而是指向「夫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條規定: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第一千零六十八條規定: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建議你直接在網上查閱《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編」,讓你得到更進一步的了解。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㈣ 婦女享有的婚姻家庭權利有哪些
婦女在婚姻家庭,享有下列權利:
1、婚姻自由權: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三條:「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婚姻法》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一條:「國家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禁止干涉婦女的結婚、離婚自由。」
2、夫妻有平等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受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婦女對依照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的影響。」
3、婦女享有獨立的姓名權:
《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婚姻法》第十四條:「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4、參加社會生產和社會活動的自由權:
《婚姻法》第十五條:「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
5、平等的監護權,撫養和管教未成年子女的權利: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
6、與丈夫有平等的實行計劃生育的權利: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7、平等的住所權:
《憲法》第十三條:「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條:「國家保護離婚婦女的房屋所有權。夫妻共有的房屋,離婚時,分割住房由雙方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9、平等的扶養權;
《婚姻法》第二十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㈤ 婚姻法對於女方有哪些特殊保護
婚姻女方的特殊保護有: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㈥ 婚姻法中的婦女權益都有哪些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計劃生育、使用姓名權。參加生產學習社交權、被扶養權利、個人財產權、繼承權等
㈦ 現代婚姻法中夫妻雙方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1、婚姻法明確規定了夫妻的權利義務
2、法律規定
婚姻法
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十三條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條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三十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