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新婚姻法同居10年算事實婚姻嗎
您好,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我國現在已經沒有事實婚姻的說法了。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雙方符合《民法典》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處理,不論雙方共同生活時間長短,不論雙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個階段是否符合《民法典》的實質婚姻關系要件。之後,必須補辦登記,否則不受法律保障。也就是說,未辦理結婚登記的雙方,無論同居多久,其都不具有法律上的配偶身份,其同居關系也不會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比如雙方之間想要解除同居關系,並且發生經濟上的糾紛,那麼如果雙方不能提供有效的證據的話,其合法權益可能不能很好的得到法律的保障。
因此,建議雙方還是盡快到當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結婚流程:1、申請(戶口本、身份證、照片)2、初審(證件、年齡)3、受理4、審查(詢問、核實)5、登記、發放結婚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條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❷ 同居多久算事實婚姻新婚姻法
所謂事實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雙方滿足結婚的實質要件,但是未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對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狀態。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事實婚姻應從以下幾方面認定:
第一,時間方面:根據法律規定,1994年2月1日之前,存在事實婚姻,1994年之後,法律就不再認可事實婚姻。因此,事實婚姻形成的時間應該是1994年2月1日之前。
第二,事實婚姻應滿足結婚的實質要件,即1、雙方均為自願,婚姻自由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包辦或者強迫男女雙方締結婚姻。
2、雙方應達到法定婚齡,即男方已滿二十二周歲,女方已滿二十周歲。
3、雙方之間不存在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即雙方不是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第三,雙方以夫妻名義對外長期共同生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自願】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法定婚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禁止結婚的情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結婚程序】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❸ 新婚姻法關於事實婚姻離婚怎麼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一)規定,未按婚姻法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因此,事實婚姻如雙方要離婚必須到法院起訴。要提供雙方何時開始同居生活的相關證據,這樣法院才能依法認定是否構成事實婚姻,以及婚姻關系的起始時間,再進一步認定哪些屬於婚內的共同財產,並依法進行分割。如果證明不了雙方在1994年2月1日以前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那通常難以認定為事實婚姻。此時,法院會要求雙方補辦婚姻登記,補辦以後,按離婚程序處理;不進行補辦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❹ 新婚姻法規定同居幾年以上屬於事實婚姻
92年以前的同居屬於事實婚姻,此後的同居關系,多久也不能轉為合法的事實婚姻關系。想成為合法的夫妻關系,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登記就可以
❺ 同居多久算事實婚姻新婚姻法里
同居與事實婚姻都是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男女共同生活,但是兩者在時間、范圍、確認機關、處理方式上有重大區別:
1. 時間界限,即條件相同的未辦理登記結婚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因同居時間不同而性質有別。如1994年2月1日就是一個時間界限。
2. 范圍界限。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事實婚姻必須具備這四大特徵,缺一不可。而同居范圍較廣,除合法婚姻和事實婚姻除外,其他均為同居關系。
3. 確認機關不同。事實婚姻只有法院享有確認權,並通過訴訟程序予以確認。對於同居關系,行政、司法機關均有確認權。
4. 處理方式不同。事實婚姻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系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准予離婚;同居關系的處理則應一律判決予以解除。
一、我國法律對同居關系的處理原則為:
1. 經查確實屬於同居關系的,一律判決予以解除;
2. 離婚後雙方沒有再婚,但是也沒有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當作為同居關系而判決解除;
3. 人民法院審理解除同居關系案件時,如果涉及非婚生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的問題,應當一並解決。
另外,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應當按共有財產處理,但是雙方在同居期間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不能包括在共有財產之內。在分割同居財產時,一般應當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並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
我國法律對同居關系的處理:
如果是1994年2月1日前同居的,且當時達到結婚法定條件的,可以認為事實婚姻。否則,只能算非法同居。[page]
二、同居關系視為重婚的情況:
1. 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且實際同居的;
2. 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並共同生活三個月以上的;
3. 有配偶的人雖沒有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有較穩定同居關系且生兒育女的;
4. 有配偶的人與他人雖未夫妻相稱,但有穩定的同居關系,在相對固定的住所且共同生活6個月以上的;
5. 周圍群眾公認是夫妻關系,同居造成合法婚姻相對方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相關法律規定:
重婚不僅是違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則的行為,而且也是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二百五十九條明文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❻ 新婚姻法規定沒有結婚證的在一起住多少年才算有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2、雙方自願結婚;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不過新的《婚姻法》已經取消了事實婚姻,也就是說,現在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只承認已經登記有合法手續的婚姻。
我覺得你們既然想生活在一起,就直接去民政局領個證就好了!現在登記很簡單的!雙方同去,帶著雙方身份證、戶口本、3張大二寸合影(或者去那照)、10元工本費、15元結婚證的盒子,我們在照相館照的10元,一共花了35元就把小紅本領回家!辦理手續半個小時不到就搞定了!從此,我們就受國家法律保護了!以後生孩子也有名分啊!
❼ 同居幾年以上成為事實婚姻
應該屬事實婚姻,好像10年後就變成共同財產了」從何得知。
我國此前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中有規定「婚前個人的不動產,婚後共同使用八年,成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是這個司法解釋的規定已經隨著新《婚姻法》的公布而被廢止。依據新《婚姻法》中規定,婚前個人不動產婚後仍是其個人財產,如果在這個財產上婚後產生的其他,比如婚後的裝修,這一部分還算共同財產。
而事實婚姻、同居關系,完全不存在這種可能性,前邊給你解釋了,只有在國家機關結婚登記後法律才承認夫妻共同財產的存在。開個玩笑,如果現在徹底不承認與其有同居關系的話,你們還可以向對方索要房屋租賃使用費。他在你們這里住了這么多年,那可不是白住的。
❽ 新婚姻法規定:非法同居幾年以上算事實婚姻
新《婚姻法》已經取消了事實婚姻的規定,凡是沒有登記結婚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不論同居多久都不會成立夫妻的法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