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婚姻資訊 > 國家哪些人的婚姻需要保密

國家哪些人的婚姻需要保密

發布時間:2022-04-12 11:56:49

1. 軍婚為什麼會受到國家的保護國家對此是如何保護的

軍人保家衛國是其責任與使命,而國家則保其家庭不受破壞。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1)國家哪些人的婚姻需要保密擴展閱讀

軍婚還有一些特殊規定:

1、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2、「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前三項規定(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

3、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葯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4、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准。

2. 夫妻之間有隱私權嗎

嚴格意義上說,夫妻之間應該有隱私權,這是人的最基本的權利。
一、所謂隱私,就是一種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當事人不願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個人信息,(只能公開於有保密義務的人)當事人不願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個人私事,以及當事人不願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個人領域。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你對自己的隱私是否向他人公開隱私以及公開的人群范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隱私權是一種基本人格權利。
知情權(the right to know)是指一個人有權知道他應當知道的事情的權利。
學術界對於知情權的性質尚無定論,許多人將知情權作為人權的一種。但夫妻之間的知情權(以下簡稱夫妻知情權)與平常所談的知情權有所區別,它是指配偶之間基於夫妻關系而享有的相互知悉對方一定范圍內的個人信息的權利,應屬於配偶權的范圍之內。
作為最為緊密的姻親,夫妻關系仍是目前社會最基本的家庭關系,為了保證夫妻關系的存在和穩定,夫妻之間需要互相有一定程度的知情,而且這種知情應當達到相當深刻的程度。
這種知情是雙方當然享有的權利,雖然法律並沒有對此予以明文規定。夫妻知情權的范圍應當包括很多方面,例如對方的家庭狀況、財產狀況、個人喜好、生活經歷、身體情況等。如果我們認為夫妻關系是以愛情為基礎的話,那麼此范圍中最為重要的或最為核心的,應當是相互之間對夫妻感情的忠實情況,即雙方對忠實義務的履行情況。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負有相互忠實的義務,對這一規定有兩種解釋:廣義上的忠實義務應當包括夫妻感情相互忠實、夫妻性生活相互忠實、對家庭負責、對對方予以照顧和扶養、不得為第三人利益犧牲和損害配偶另一方的利益、婚內財產共同享有等方面;狹義上的忠實義務或稱貞操忠實義務,僅意味著配偶性生活的排他專屬義務。狹義上的忠實義務是夫妻關系所以區別其它身份關系的根本性標志。基於此原因,本文中將僅僅討論夫妻在狹義的忠實義務方面的知情權。
應該指出的是,法律不能管束個人的思想,平常所說的「婚外情」或「婚外戀」,如果一方僅僅和第三方有內心感情上的戀情,而沒有為性行為或者其它過於親密的不合適行為,法律對此是無能為力的;
只有出現了與第三方的婚外性行為或其它過於親密的行為例如親吻、擁抱等,即我們俗稱的「越軌「,才能說過錯方違背了法律意義上的忠實義務。
二、夫妻間隱私權與知情權的沖突的協調
婚姻是男女兩性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並為當時的法律所確認的兩性之結合,它具有法律意義。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互為配偶,基於配偶身份關系的權利義務也隨之而產生,配偶權是身份權的一種,具有專屬性,它應包括配偶姓名權、同居權、忠實請求權、互相協作權、日常家事代理權等其它權利。婚後,夫妻一方雖然不是對方的財產,但並不意味著他(她)就是自己身體的絕對所有者,擁有不受限制的絕對性自由,相反,一方仍然需要對另一方保持性的忠誠。結婚就意味著雙方在法律上承擔相應的責任和義務,夫妻雙方同時相對失去了自由支配其自己身體的權利,也不能隨意到婚外去尋找肉體的快感,更不允許第三者的介入,因為夫妻雙方相對擁有對方身體的所有權、同居權以及對忠誠的維護權,「事實上,現代婚姻是一種配偶身體的『雙向私有制』,丈夫和妻子互為所有者和被所有者,它為配偶雙方設定了相互佔有對方身體和性的權利,這種『雙向佔有的權利』在婚姻法里被表述為『互相忠實,互相尊重』,而婚內的權利義務在婚外則可被置換為『配偶的身體和性不受他人侵犯的權利』以及『不得侵犯他人所有的身體和性的義務』」。[20]所以,現代婚姻中的男女平等並不意味著配偶婚外的性絕對自由。夫妻雙方除了擁有自己的身體以外,又相對擁有對方的身體和性。這在我國《婚姻法》體現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相互尊重。」
而廣義的婚外戀是指已婚夫婦與配偶之外的異性間的戀愛乃至同居、重婚行為。可見婚外戀有多種表現形式。如果僅僅是精神上的戀愛,而沒有婚外性行為,配偶一方是否有知情權,比如,配偶一方通過偶然的機會翻看了另一方的日記,在日記里發現,自己的配偶有婚外戀情,但日記里並沒有關於任何婚外性行為的記錄,在這種情況下,一方是否可以以日記本為證據向法院要求離婚或要求對方進行過錯賠償呢?或者是通過查看手機簡訊、通話記錄了解上述情況?
另外,配偶一方有充足理由相信對方有婚外情,而予以跟蹤拍照或請所謂的「民間事務調查所」、「安全事務調查所」等這一類民間偵探機構予以調查取證,通過取得的證據照片足以證明配偶一方有婚外戀的,這類證據是否能得到法院的認定?這種取證方式是否侵犯了出軌一方以及第三者的隱私權?

3. 國家保密局為中國婚姻家庭保密

中國中央情報局 中國的情報系統分為國安和軍情兩個系統,分別是國家安全部和隸屬於總參謀部的2部和3部。兩個系統各有分工,工作側重點不同,在一些特殊情況下也會展開合作,情報資源共享。隨著時代的發展,兩個系統在業務方面也會發生重疊、展開一定的競爭。 1、國家安全部 國家安全部中國政府唯一對外公開承認的情報機關,也是中國情報及治安系統中,政府參與層面最廣的一個單位。它成立於1983年7月,由原中央調查部、公安部兩個主要單位,以及統戰部、國防科工委等部份單位合並而成,是一個針對他國之國家資源做全面性諜報工作的情報組織。%D%A國家安全部的任務角色,主要是執行中國政府對於世界情勢的掌握為重點,除了廣泛收集各國的軍備動態之外,對於各國對於中國政府所採取的態度,以及該國對中國的經貿前景等,均列入情報收集的范圍。此外,國家安全部還負責國內的反間諜工作,監視各國在華可疑分子,打擊外國在華情報網,抓捕間諜及我方叛徒。

4. 在法律上,夫妻之間存在隱私權嗎

存在。

夫妻之間隱私權的內容與公民個人隱私權內容是一致的,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曝光對方隱私的也要受到法律追究。但是你們畢竟是夫妻,彼此都有忠誠的義務,應該坦誠相待,但是必要的隱私權還是需要尊重的。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而且權利主體對他人在何種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對自己的隱私是否向他人公開以及公開的人群范圍和程度等具有決定權。隱私權是一種基本人格權利。

(4)國家哪些人的婚姻需要保密擴展閱讀:

隱私權有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個人生活自由權

權利主體按照自己的意志從事或不從事某種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或無害的活動,不受他人干預、破壞或支配。

2、個人生活情報保密權

個人生活情報,包括所有的個人信息和資料。諸如身高、體重、女性三圍、病歷、身體缺陷、健康狀況、生活經歷、財產狀況、婚戀、家庭、社會關系、愛好、信仰、心理特徵等等。權利主體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個人生活情報資料,例如,對公民身體的隱秘部分、日記等不許偷看,未經他人同意不得強制披露其財產狀況、社會關系以及過去和現在的其他不為外界知悉傳播或公開的私事等。

3、個人通訊秘密權

權利主體有權對個人信件、電報、電話、傳真及談論的內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竊聽或竊取。隱私權制度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是與現代通訊的發達聯系在一起的,信息處理及傳輸技術的飛速發展,使個人通訊的內容可以輕而易舉地被竊聽或竊取,因而,保障個人通訊的安全已成為隱私權的一項重要內容。

4、個人隱私利用權

權利主體有權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隱私,以從事各種滿足自身需要的活動。如利用個人的生活情報資料撰寫自傳、利用自身形象或形體供繪畫或攝影的需要等。對這些活動不能非法予以干涉,但隱私的利用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得有悖於公序良俗,即權利不得濫用。例如利用自己身體的隱私部位製作淫穢物品,即應認定為非法利用隱私,從而構成違法行為。

(2)隱私權的客體包括個人活動、個人信息和個人領域。

(3)隱私權的保護范圍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根據隱私權的特徵,就目前國內外學者的通說,隱私權有以下四項權利:

(1)隱私隱瞞權。隱私隱瞞權是指權利主體對於自己的隱私進行隱瞞,不為人所知的權利。

(2)隱私利用權。隱私利用權是指自然人對於自己的隱私權積極利用,以滿足自己精神,物質等方面需要的權利。

(3)隱私維護權。隱私維護權是指隱私權主體對於自己的隱私權所享有是維護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犯時可以尋求公力與私力救濟。

(4)隱私支配權。隱私支配權是指公民對自己的隱私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支配。

參考資料:網路-隱私權

5. 憲法規定,婚姻(),()和()受國家的保護。

我國《憲法》第四十九條明確規定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5)國家哪些人的婚姻需要保密擴展閱讀:

第五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第五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第五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第五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6. 民政部門會對一個人的婚姻狀況保密嗎

一般都只對當事人公開的
其實再婚又有什麼關系,就要看你自己怎麼想,或許你自己還不能接受,卻又很無賴吧
現代社會的人,談過戀愛有幾個沒同居的,同居過,跟再婚過,只是一張紙的區別。
總要面對,像這樣的事,不可能有人無原無故地問,你可以不答,日子是自己過,別人都長了嘴,知道不知道有什麼關系了

7. 婚姻有哪些法律知識要點

一、結婚離婚是自由,妨害自由受制裁

禁止包辦、買賣等於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包辦婚姻主要是父母等無視當事人的意志,強迫其結婚離婚的行為。

買賣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強迫他人結婚的一種包辦婚姻的行為。近年來,由於經濟利益的刺激和落後的思想觀念,在一些農村地區甚至一些經濟較為發達的地方,買賣婚姻日益增多,拐賣婦女的現象也日益嚴重。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其表現形式也很多,例如:父母干涉子女婚姻、子女干涉喪偶或離異的父母再婚、干涉離婚自由、干涉復婚自由、干涉男到女家落戶,等等。

對以上行為《婚姻法》第3條明確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嚴重干涉婚姻自由的,將受到刑法制裁

我國《刑法》第257條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40條規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婚約法律無規定,處理不好惹糾紛

婚約引發人身關系糾紛,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對婚約不予保護,不強制履行。雙方同意解除婚約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約的,也無須徵得對方的同意,單方就可以解除。因此,如果訂婚的一方當事人到法院去要求法院保護或者解除他們之間的「未婚配偶關系」,甚至是要求強制履行「結婚的義務」,人民法院是不會予以受理的。

贈送的財產,酌情返還

對正常的因婚約引發的財產糾紛,一般的解決原則有以下幾點:(一)對以結婚為目的而贈送的財產(包括訂婚信物),價值較高的,應酌情予以返還;(二)對訂婚期間,當事人雙方一般性的經濟往來或者是贈送的價值不高的物品,受贈人可以不予返還。

「青春補償費」,法律不支持

所謂的青春補償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也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當然,如果由於過錯方的原因,給無過錯的一方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可以要求過錯方賠償其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但絕不是精神損害賠償。

騙取財物,將受法律制裁

在實際生活中,有些不法分子假借談戀愛、訂婚的手段騙取當事人的財物。對此,一經發現,不但騙取的財物要返還受害者,對行為人也要給予一定的制裁措施。我國《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據此,行為情節嚴重的,將受到刑法的懲處。

三、只辦酒席、不領證,能算結婚嗎?

大多數人都把一個盛大的結婚儀式當作是自己婚姻生活的開始,但是只舉行結婚儀式而沒有領結婚證,卻不能演算法律意義上的結婚。

必須要進行結婚登記

我國《婚姻法》第8條明確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結婚登記是使婚姻合法有效的程序,只要是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取得了結婚證的,婚姻即告成立,在法律上就是合法夫妻,受法律的保護。如果沒有進行結婚登記手續,即使雙方都認為相互之間是夫妻關系,包括已經舉行了婚禮、兩人已經同居、財產共享,這些都不為法律所認可,當然也就不能享受到法律對夫妻關系的保護。

四、辦理結婚登記,要邁幾道門坎?

結婚是人生的大事。在結婚的過程中,婚姻登記又是最重要的一個環節。那麼辦理結婚登記需要履行哪些手續呢?

結婚登記申請須雙方親自到場

當事人雙方進行結婚登記,必須雙方親自到場,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結婚登記的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持有下列證件:

(一)本人的身份證和戶籍證明;

(二)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寫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的證明;

(三)離婚後申請再婚的,還須持有離婚證件(離婚證或准予離婚的判決書、調解書);

(四)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區,須持有指定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健康檢查證明;

(五)如果申請結婚的當事人是在一方父母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的,還須持有該父母所在單位或村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身份關系的證明。

教您一招:如何補辦結婚證?

領結婚證要邁幾道門坎不容易,結婚證丟了還真讓人頭疼。其實不用頭疼。我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當事人遺失或者損毀結婚證、離婚證的,可以持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出具婚姻關系證明」,所以,可申請出具夫妻關系證明來代替結婚證。夫妻關系證明書和結婚證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五、結婚也要符合條件,不合條件法律禁止

結婚不但要經過必要的登記手續,而且結婚的雙方也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只有符合了條件,婚姻登記機關才會予以結婚登記。那麼當事人要符合哪些條件呢?

結婚須達法定年齡

我國《婚姻法》第6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這是我國法律對結婚年齡的基本規定。

婚姻法所規定的法定婚齡,適用於所有中國公民以及在中國境內結婚的華僑、港、澳、台同胞及外國人。但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為了國家和社會的根本利益,法律也允許作特殊的規定。比如說,少數民族地區可適當降低婚齡,但是男不得早於20周歲,女不得早於18周歲。

與此同時,出於一些相關因素的考慮,一些行業對業內人員的婚齡也有特殊的要求。例如:民航的飛行員(包括飛行、領航、通訊、機務、乘務等)因工作需要,適當提高婚齡,男不得早於26周歲,女不得早於24周歲;解放軍戰士在未服滿現役期間不準結婚;大學生在校期間一般也不許結婚。這些特殊的規定都是值得大家注意的。

同性、幾類近親屬禁止結婚

我國《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結婚必須是「一男一女」,但是婚姻法多處提到「結婚的男女雙方」。據此我們認為,我國的法律不允許同性婚姻,結婚的雙方必須為一男一女。

近親結婚的危害在此無須多說。法律明確規定的不允許結婚的近親的范圍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具體來說,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伯叔與侄女、姑姑與侄子、舅舅與外甥女、姨與外甥等。

特殊的疾病禁止結婚

目前,根據我國的《母嬰保健法》的規定,禁止結婚的疾病主要指:

(一)麻風病和性病未經治癒的;

(二)嚴重遺傳性疾病;

(三)有關精神病,主要指精神分裂症、狂躁抑鬱症、獃痴症患者等。

六、近親屬需分別對待,能否結婚還待細說

近親不能結婚,但這只是一個概括性的規定,其中還有一些問題需要詳細說明。

不能生育的表兄妹可以結婚

姻親能否結婚,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姻親是由於婚姻而產生的親屬關系,姻親之間並沒有血緣關系,也就是不具有近親結婚對後代的危害性。因此,對同輩份姻親之間結婚法律是沒有任何限制的。但是對於不同輩份姻親之間結婚,比如像喪偶的兒媳嫁給公公等這樣的情況,在老百姓的心中是典型的亂倫,很難被大家接受,而且如果有子女,還會引起繼承上的一系列混亂。因此,對於不同輩份姻親之間要求結婚的,婚姻登記機關一般會盡量勸其不要結婚。

養親屬或繼親屬之間結婚要慎重

「養親」是由於收養關系而產生的親屬關系,養親之間一般也沒有血緣關系。我國《收養法》第23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根據這一條引申,由於收養所形成的旁系血親關系,凡在三代以內的也是不允許結婚的。然而在中國的傳統習慣中,並不反對同一輩份之間具有養親關系的人結婚,如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親生子女、養子女之間都是可以結婚的。司法實踐對此也予以了認可。

但是不同輩份的養親屬之間還是禁止結婚的。

「繼親」是由於父母一方再婚而與其再婚的配偶及其親屬所形成的親屬關系,如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繼兄弟姐妹之間等等。我國《婚姻法》第27條第2款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據此,如果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就形同父母子女,當然不能結婚;如果沒有形成撫養教育關系,那麼在繼父母之間的婚姻關系解除了之後,不同輩份之間的繼親還是可以結婚的。

對於同一輩份繼親之間,如繼兄弟姐妹之間,因為沒有血緣關系,又不與倫理相悖,是可以結婚的。

七、隱瞞真相枉費功,「結婚」還得判無效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什麼是「無效婚姻」呢?

修改後的《婚姻法》第10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效婚姻對雙方財產子女問題的處理辦法

根據《婚姻法》第12條的規定,被確定為無效婚姻後,雙方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為非婚生子女,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只有法院才有權宣告無效婚姻

八、因受脅迫而結婚,一年內申請可撤銷

修訂後的《婚姻法》在設立了無效婚姻制度的同時,還設立了可撤銷的婚姻制度,給予了當事人依法決定自己婚姻命運的權利。

可撤銷婚姻自始無效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由於結婚當時違背了雙方自願的原則,不具備婚姻成立的必要條件,因此在結婚之後的一段時間內,受害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銷該婚姻的申請,由此使該婚姻自始無效的法律制度。

被迫結婚,可以申請撤銷

我國《婚姻法》第11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因脅迫而結婚」,主要是結婚的一方或者是其他人,對結婚的另一方,予以威脅或損害,使該方違背自己意願而結婚。這種脅迫,可以是一種暴力上的威脅,也可以是一種精神上的要挾,如以揭露當事人的隱私為要挾等等。

有受脅迫一方有權提出撤銷申請

一年之內提出申請有效

《婚姻法》第11條規定:「……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過了法定的時間期限,受脅迫方就沒有權利再申請撤銷婚姻了。與此同時,婚姻也就自始有效存在了。要解除婚姻關系,就只能通過離婚這種方式了。

應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的申請

在我國,當事人自己不能隨便撤銷婚姻,只能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是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它們來撤銷婚姻,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撤銷婚姻。

九、手牽手共度人生,彼此忠實是義務

夫妻相互忠實是法定義務

《婚姻法》第4條明確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也就是說,夫妻之間相互忠實已不僅僅是一個道德問題,還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義務。違反這一義務,就會有相應的不利於自己的法律後果,而絕非只是受輿論的譴責這么簡單。

相互忠實主要是指性關系的忠實

違反該義務的法律後果

如前所述,既然夫妻之間相互忠實是法律規定的義務,那麼違反這一義務,就將承擔相應的不利的法律後果。修訂後的《婚姻法》在規定了夫妻之間忠實的義務的同時,還設立了對無過錯方進行損害賠償的制度。也就是說,如果一方有婚外性行為,違反了夫妻間互相忠實的義務,並因此導致了婚姻的破裂,對婚姻的另一方將給予經濟上的彌補。

「精神出軌」不受法律制裁

嚴格說來,夫妻之間相互忠實的義務也應當包含精神上相互忠實的意思。但是,法律只能約束人的行為,而不能約束人的精神。法律上的忠實義務主要指性生活上的忠實,至於精神上的忠實,·例如「網戀」、「柏拉圖式的精神戀愛」等等,就只能是道德所調整的問題,而法律既不應該去管,也實在是無能為力去管。

十、第三者插足離婚,受害方如何索賠?

一方重大過錯,離婚時另一方有權索賠

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導致夫妻關系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過錯方賠償損失,這是當代婚姻家庭法中的公平原則和保護弱者原則在離婚問題上的體現。

四種情形受害方有權索賠

《婚姻法》第46條規定了四種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三者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無過錯方有權向法院提出請求

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權力確定過錯方的責任以及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的具體數額,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強制過錯方履行這一責任。當然,如果無過錯方和過錯方能夠自願達成有關賠償的協議並予以履行,法律也可不過問。

十一、事實婚姻法不認可,重婚已是犯罪行為

事實婚姻不再被承認

民政部1994年2月1日頒布實行的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從條例施行之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對待。也就是說,自1994年2月1日起我國的民事法律就已經不再承認事實婚姻。

以夫妻名義同居,認定為重婚

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發布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因此,這種非法的「婚姻」關系的當事人還將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

我國《刑法》第258條規定了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是對一夫一妻制的最嚴重的破壞,是一種犯罪行為。構成重婚罪的有兩類人:一是自己有配偶,但卻與別人又結婚的;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卻仍然與之結婚的。構成重婚罪也有兩種形式:一是登記結婚的形式;二是事實婚姻的形式。

十二、家庭暴力可以避免,依法維權免受傷害

家庭暴力不僅僅只是毆打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

家庭暴力不僅僅發生在夫妻之間

家庭暴力是發生在所有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只要是經常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包括「父親打兒子」、「兒子打老子」這樣的行為,都是家庭暴力行為。

家庭暴力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

如果行為超過一定的限度,給家庭成員造成肉體上的嚴重傷害,就不再是家務事了,而是一種違法行為。這種違法行為也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家庭暴力法律禁止

修改後的《婚姻法》在總則中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對實施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員也有以下相應的制裁措施:

(一)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三)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侵犯,你可以打「110」

如果家庭暴力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行傷害鑒定,注意保留證據

為了避免此情況發生,有效地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我們提出兩點建議:

(一)家庭暴力受害人在受傷後應盡快到醫院進行必要的治療,並要求醫生將損傷的部位、大小及性質記錄在病歷上。保存好你的病歷,病歷是一種證據材料。

(二)可以去做家庭暴力傷害鑒定。目前,不少地方的法醫學鑒定機構成立專門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法醫鑒定中心。建立較早的有北京市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家庭暴力受害人損傷鑒定門診、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設立的家庭暴力傷害鑒定中心。這種鑒定,可以避免因為普通病歷記載不全從而導致證據是否有效的問題。

在必要緊急的情況下可以正當防衛

我國《刑法》第20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正當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十三、妻子不願生孩子,丈夫無奈莫強求

什麼是生育權?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就是說生育是公民的一項權利。生育權從根本上講是指一個人有權決定生育,也有權決定不生育;以及有權決定自己什麼時候生育。但是生育權的行使有兩個前提:一是不能違反國家關於計劃生育等已有的法律法規;二是不能因為行使自己的生育權而妨害到別的正當權利的行使。

男性也有生育權

2001年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公民不分性別均有生育權,男性的生育權首次被法律明文規定。因此,丈夫也有生育權。

男性不能強迫妻子生或是不生孩子

男性雖然有生育權,但這個權利不能隨意行使。當夫妻的生育權產生矛盾的時候,也就是雙方對是否要孩子意見不統一的時候,該怎麼處理呢?

丈夫可以提出離婚

如果妻子不願意生育孩子,丈夫卻想要孩子,夫妻雙方在這個問題上無法通過溝通達成一致,那麼丈夫可以以此作為請求離婚的理由與妻子離婚,法院會把這個理由作為判決其離婚的依據,通過這種方式丈夫可以實現自己的生育權。但是如果妻子想要孩子,而丈夫不想要孩子,妻子生下孩子後,丈夫不能以生育權為理由,拒絕履行父親對孩子撫養教育的義務。

單身女性也有生育權

2001年《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開始正式施行。該《條例》第30條第2款規定:「達到法定婚齡決定終身不再結婚並無子女的婦女,可以採取合法的醫學輔助生育技術手段生育一個子女。」所以,單身女性也有了生育權。

在此,我們還需提醒讀者的是:這個條例只是吉林省的地方性行政法規,並不適用吉林省以外的地區。如果有其他地區的單身女性希望生育子女的,還要以當地的具體規定為准。

十四、養子數載非親生,丈夫可以要賠償

與人私通生子,是侵權行為

與人私通生子的行為不但是嚴重違背社會道德的行為,而且是對婚姻無過錯方的一種嚴重的侵權行為。

夫妻之間的侵權也要賠償

侵權行為是對別人正當權利進行侵犯並因此予以相應賠償的行為。侵權行為不僅可能發生在不認識的人之間,而且也可能發生在夫妻之間。

受欺騙的丈夫有權追討撫養費

受欺騙的丈夫有權要求賠償精神損失

私通生子的雙方對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十五、非婚生子是親生子,撫養義務不能逃避

並非所有的孩子都出生於正常的婚姻之中,非婚生子女的權利也要加以保護。

什麼是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沒有結婚的男女發生性行為所生的子女;已婚的男女與第三人發生性行為所生的子女;無效婚姻、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所生的子女;以及婦女被強奸後所生的子女。

親子鑒定結論可作為證據使用

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具有相同的權利

非婚生子女的親生父母都應當承擔撫養義務

非婚生子女也有權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

十六、一方離家出走多年,配偶可以要求離婚嗎?

如何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

我國《民法通則》第20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這樣,就可以為處理被宣告人的財產以及與之相關的人身關系提供法律依據。

法律規定只有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才可以申請,包括: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修改後的《婚姻法》第32條第4款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可以以分居滿兩年為由直接提起離婚訴訟

如果夫妻一方離家出走滿兩年,另一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訴訟離婚。在法院發出公告之後,即使另一方不出現在法庭,法院也可以根據夫妻雙方分居滿兩年的事實,依照法定程序缺席判決離婚。

十七、一方被宣告死亡後又回來,夫妻關系怎樣處理?

重新出現後,夫妻關系分別處理

按照我國《民法通則》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撤銷他的死亡宣告。然後根據法院的撤銷宣告死亡的判決,被宣告死亡的人可以重新辦理戶口登記等手續。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其夫妻關系根據以下的不同情況有不同的結果:

(一)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還沒有另行結婚的,那麼從法院判決撤銷死亡宣告的那天起,雙方的夫妻關系自行恢復。

(二)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已經另行結婚的,再婚的婚姻有效,被宣告死亡人與原配偶的夫妻關系不能自行恢復。所以,趙女士與現在的丈夫陳先生的婚姻是有效的,而趙女士與前夫李先生的夫妻關系不能自行恢復了。

(三)即使再婚後又離婚的,或者是再婚的配偶已經死亡的,被宣告死亡人與原配偶的夫妻關系仍然不能自行恢復。

重新出現,原夫妻財產屬於夫妻共同共有

被宣告死亡人與其配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共有財產。

十八、人工受精得兒女,離婚丈夫也要養

那麼什麼是人工受精呢?在對待子女問題上又該如何處理呢?

同質人工受精的子女是親生的子女

一般來說,採用同質人工受精方式而出生的子女,由於採用的都是父親的精子和母親的卵子,只是用人工的方法使之結合生長,因此出生的子女與父母有血緣關系,屬於直系血親並為婚生子女。夫妻雙方均不得向法院提起否認其為自己親生子女的訴訟,除非有證據證明醫生誤用了第三人的精子或者卵子。

雙方同意的異質人工受精子女視為雙方的婚生子女

我國的法律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定。」據此,只要是夫妻雙方一致同意,那麼除了血緣上的差異,異質人工受精所生的子女與一般的夫妻雙方所生的親生子女是沒有區別的。

提供者對所生子女不承擔撫養義務

提供異質人工受精精子或卵子的第三人雖然從生理學的角度來講,與所生的孩子具有血緣關系,但是他們並不對所生的子女承擔任何的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而且對提供精子或者卵子的第三人的身份是要嚴格保密的,除非是在所生的子女長大後結婚時可能會導致近親結婚的時候,才可以有例外。

「代孕母親」營利,法律明確禁止

我國的法律是不允許以營利為目的代他人懷孕的。

十九、收養子女要符合哪些條件?

三類人可以作為送養人

送養人是指將子女或兒童送給他人領養的父母或者其他的監護人。

《收養法》第5條規定:「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為送養人:(一)孤兒的監護人;(二)社會福利機構;(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孤兒的監護人是指對沒有父母的孤兒承擔監護責任的人,包括:(一)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二)與孤兒有關系的其他親屬、朋友,本人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過孤兒父母所在單位或孤兒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也可以作為監護人;(三)在沒有上述人作為監護人的情況下,孤兒父母所在單位或孤兒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也可以作為監護人。

社會福利機構主要是指民政部門舉辦的社會福利院、兒童福利院等。

孩子的生父母由於身體健康狀況、經濟狀況或智力等方面的原因無力撫養子女的,也可以送養子女。

8. 居民的婚姻狀況是否有權力讓計生部門保密

1、我國《婚姻登記條例》第四章第十五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一般是地方政府的民政局而不是計生部門,計生部門是負責計劃生育的)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並長期保管。

2、因為婚姻登記是公開公示的,因此居民沒有權利讓婚姻登記機關保密。但是婚姻登記機關對於婚姻登記信息一般以檔案形式收存。
3、綜上,居民的婚姻狀況是沒有權利讓計生部門保密的,計生部門也沒保密的資格。
4、所以,除了特殊情況下當事人可以憑證明調查婚姻檔案之外,一般婚姻登記機關會「保密」的。
(也就是說,不必擔心婚姻狀況會被人四處傳播)

9. 關於國家機密工作人員的婚姻政策

一看就是假的。他自稱是國家秘密單位所以不能泄露單位名稱,根據我國現在的情況,任何機密單位都是有名稱,對外是用編號稱呼的,比如「9527工廠」之類的。
不要被他給嚇住了。不信你報警試試,如果真是秘密單位的,在核實之後肯定會放出來;如果不是,那麼恭喜你!你逃過了一劫!

閱讀全文

與國家哪些人的婚姻需要保密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健康食物顏色有哪些 瀏覽:835
健康與什麼有關 瀏覽:877
產生愛情化學本質是什麼 瀏覽:317
做什麼都需要營銷的故事 瀏覽:422
作文故事新編如何講解 瀏覽:721
旁觀者怎麼寫故事 瀏覽:55
村委會工作如何考事業編 瀏覽:902
綜合類事業編包括哪些專業 瀏覽:313
婚姻是什麼的主題曲 瀏覽:40
什麼書適合美女看 瀏覽:186
愛情酒店有哪些牌子 瀏覽:672
愛情里灰色窗簾代表什麼 瀏覽:629
你是什麼類型的美女測試 瀏覽:685
如何合理駕駛以提高汽車的經濟性 瀏覽:441
比較好的文化事業單位有哪些 瀏覽:265
大美女你什麼舞都會 瀏覽:618
師徒不是煉葯聖手怎麼獲得愛情水 瀏覽:128
娘家不幸福怎麼辦 瀏覽:934
童裝經濟怎麼樣 瀏覽:44
事業編考什麼編制好 瀏覽: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