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門女婿結婚的流程一般是什麼
這個跟正常結婚的流程都差不多,就是男性的角色跟女性換過來。我們正常的結婚就是男方去接女方,一般就是接新娘,如果是倒插門的,那麼這種行為就是男方等待女方上門來接,別人的是接新娘,對於上門女婿就是接新郎。只要是屬於女方做的事情,那麼就是做上門女婿的去做,比如說敬茶、敬酒,這些都由上門女婿去做。最明顯的一個例子就是男方需要將戶口遷往女方,這是一個特別明顯的倒插門的現象。
當然我們也希望隨著時代的發展,城鎮化的步伐推進,以後入贅這種現象也許會越來越多,畢竟有一個地方落腳,不管是你娶我,我嫁你,只要婚姻幸福那麼也是美好的。
B. 入贅婚姻的風俗
中國傳宗接代的思想是入贅的主要原因,入贅俗稱招婿,它是男方到女方家入戶,孩子隨母姓。原為母系家族婚制,這是從妻居、服役婚等古婚遺俗的發展。入贅得以延續的原因主要有兩個:一是女方需要勞動力,需要養老接代;二是男子家貧而無力娶妻,只能以身為質到女家完婚。秦漢時,入贅形式具有「贅婿服役」的性質。宋代以後,入贅變為「贅婿補代」、「贅婿養老」性質,女家沒有男性子嗣,招婿上門接續宗祧,補充勞力,並贍養女家老人。
如今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姓氏也是雙方協商決定,男娶女嫁,女娶男嫁都無所謂了,即沒有所謂的「倒插門」了,只是居住地方不同而已。
男婚女嫁和入贅是兩種不同的婚姻模式,殊途同歸,結果都是兩個人生活在一起,共同的目的都是為了孩子好。不過,受傳統觀念和社會價值觀的影響,兩者之間仍然存在差異。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入贅婚姻中的男人可能要承受更大的壓力,付出更多的努力。一般來說,入贅婚姻是受到一些客觀因素的影響,雙方家庭存在不對稱性,為達到平衡而採取的婚姻模式,因此這與男婚女嫁的婚姻模式相比,存在一定的特殊性,需要雙方家人達成諒解,克服困難,而其中,入贅男人承擔著更大的責任;另外,入贅婚姻中的男人入贅到女方家庭生活,男方要適應的就不只是妻子一人,還有妻子的家人,因此要付出更多。
C. 婚姻法對入贅有相關規定
入贅女方家財產分割應當以夫妻雙方協商一致處理,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平等分割,對於協商不一致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判決處理。根據法律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一、入贅彩禮規定:
1.男方象徵性給一些
入贅和男娶女情況不同,男方可以在入贅的時候選擇給女方一些彩禮,但是不需要給太多,只是走個形式就可以了。
2.女方給彩禮
還有搏世一些地區覺得入贅既然是男方去女方家,那女方家就需要給男方支付彩禮,彩禮的金額和講究應該和男娶女保持一致。
3.雙方皮銀兆都不用給
隨著思想的進步,現在也有許多人覺得給不給彩禮都是無所謂的。所以雖然是男方入贅,男女雙方也可以都不支付彩禮,因為結婚之後就由兩個家庭組成了一個家庭,對於金錢方面如果太過計較的話,不利於夫妻生活的長遠發展。
二、辦理離婚不予退彩禮的情形有什麼?
彩禮不予返還的情形有: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三、彩禮是由誰給的?
1、彩禮是由男方給的,給結婚的女方父母親。
給彩禮一般和定婚一起進行的,在定婚的時候,雙方的父母或長輩就會聚集在一起,對婚姻大事進行一個計劃和商量,是否給彩禮看雙方的父母是否在意,有的父母比較開通,不要彩禮了。但有的父母由於受傳統思想的影響,也會要彩禮的。彩禮的多少是根據男方的家庭經濟情況,雙方父母和長輩協商來定奪的,沒有一定的數量限制,可多可少,只要雙方父母家庭滿意,作為雙方的父母,兒女都到了結婚的時間了,彼此也會作出一定的溝通和讓步,把婚禮搞好。
2、過去的彩禮是由女方的父母作為防老,作為女方的父母要的彩禮比較高,特別是偏遠落後的地區,有的男方的家庭由於給不出彩禮而結不成婚的有之。現在的彩禮只是形式,可多可少,女方的父母收了彩禮後,也不用來防老,一般還要自己加一部分錢,給子女購一輛車子,或者給子女安排,購房子或其他財物,作為結婚孩子的家庭啟動資金。
3、無論家庭富裕與否都會把彩禮錢給女兒,而父母還會給女兒置辦些嫁妝,當然經濟條件差的人家,也會從女兒的彩禮錢里扣。
結婚入贅彩禮的規定分為三種情況,在上文中已經介紹過了。已經在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領取結婚證之後共同在一起生活的,離婚之時,不需要返還彩禮。如果雙方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同居期間超過兩年以上,並且在同居時有子女的,分手之後不需要返還彩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燃租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