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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八十三條什麼內容

發布時間:2023-12-19 03:41:02

A.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准則。
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編輯本段第二章結婚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編輯本段第三章家庭關系第十三條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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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新婚姻法新婚姻法全文

「新婚姻法」,是國家2011年8月12日頒布的一部司法解釋。

內容如下:

第一條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條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

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御搏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第三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婚姻法第八十三條什麼內容擴展閱讀:

第十一條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配鬧

第十二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

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第十三條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

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鎮賣祥,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第十五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

第十六條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第十七條夫妻雙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條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條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准。

C. 2022年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 婚姻法 》已經廢止的,關於婚姻的問題需要依據《 民法典 》 婚姻家庭 編中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其相關司法解釋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以下是司法解釋具體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一、一般規定 第一條 持續性、經常性的 家庭暴力 ,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所稱的「虐待」。 第二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與他人 同居 」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 訴訟 僅請求 解除同居關系 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 裁定駁回起訴 。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 財產分割 或者 子女撫養 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四條 當事人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 彩禮 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 結婚登記 手續; (二)雙方辦理 結婚 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 離婚 為條件。 二、結婚 第六條 男女雙方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 婚姻登記 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 事實婚姻 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第八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 繼承權 的,依據本解釋第七條的原則處理。 第九條 有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請求確認 婚姻無效 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其中,利害關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為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 禁止結婚 的親屬關系為由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第十條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訴訟時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後,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 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一並作出判決。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理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確認婚姻無效的判決。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系分別受理了離婚和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的,對於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後進行。 第十四條 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定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十五條 利害關系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為原告,婚姻關系當事人雙方為被告。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告。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准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十七條 當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的三種無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 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稱的「脅迫」。 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 第十九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的「一年」,不適用 訴訟時效中止 、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受脅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不適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二十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所規定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是指無效婚姻或者 可撤銷婚姻 在依法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依法確認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應當收繳雙方的 結婚證 書並將生效的 判決書 寄送當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 第二十二條 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 證據 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處理。 三、夫妻關系 第二十三條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 知識產權 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第二十五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 住房補貼 、 住房公積金 ;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 養老金 、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二十六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 孳息 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 夫妻共同財產 。 第二十七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 共同財產 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八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已辦理 不動產登記 ,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第三十條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 傷殘 補助金、醫葯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第三十一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 房產贈與 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債權人 就一方婚前所負 個人債務 向 債務人 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 債務 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 夫妻共同債務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的 離婚協議 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對 夫妻財產 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 債務承擔 清償責任後,主張由另一方按照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承擔相應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六條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三款所稱「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對此負有 舉證責任 。 第三十八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父母子女關系 第三十九條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否認親子關系,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 親子鑒定 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否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並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第四十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一條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部分 喪失勞動能力 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四十二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所稱「 撫養費 」,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 醫療費 等費用。 第四十三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 撫養 子女義務,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四條 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周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第四十五條 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周歲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六條 對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第四十七條 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父或者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第四十八條 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直接撫養子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九條 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 子女撫養費 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條 撫養費應當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第五十一條 父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財物折抵撫養費。 第五十二條 父母雙方可以協議由一方直接撫養子女並由直接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養費。但是,直接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十三條 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 第五十四條 生父與繼母離婚或者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者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或者生母撫養。 第五十五條 離婚後,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應當另行提起訴訟。 第五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三)已滿八周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四)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第五十七條 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 第五十九條 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父或者母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當責令恢復原姓氏。 第六十條 在 離婚訴訟 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第六十一條 對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採取強制措施。 五、離婚 第六十二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銷其監護資格,並依法指定新的 監護人 ;變更後的監護人 代理 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應當准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第六十四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前三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 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予以判斷。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六十六條 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一方請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書面通知其恢復探望。 第六十七條 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保護義務的 法定監護人 ,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請求。 第六十八條 對於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 強制執行 。 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 協議離婚 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 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後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第七十二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 有限責任公司 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並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議材料,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第七十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 合夥企業 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 合夥人 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二)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購買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削減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結算後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購買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削減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第七十五條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個人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資產所有權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資產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個人獨資企業法 》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十六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 房屋所有權 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七十七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 買賣合同 ,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 銀行貸款 ,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七十九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第八十條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 退休 、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基本養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納基本 養老保險 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納部分及利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 繼承人 依法可以 繼承 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 起訴離婚 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 第八十二條 夫妻之間訂立 借款協議 ,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以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第八十三條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第八十四條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 訴訟時效期間 為三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第八十五條 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採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採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 第八十六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 精神損害賠償 。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第八十七條 承擔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 一審 時被告未基於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二審 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並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並裁判。 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離婚登記 手續後,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十條 夫妻雙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過錯情形,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 離婚損害賠償 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附則 第九十一條 本解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D. 最新的婚姻法是什麼

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全文是什麼?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千零四十條  本編調整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一千零四十四條  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第二章  結    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三章  家庭關系
第一節  夫妻關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條  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  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條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一千零六十一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第二節  父母子女關系和其他近親屬關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條  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零六十九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離婚、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第一千零七十條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三條  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
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
第一千零七十四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一千零七十五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四章  離   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綜合上面的說法,在婚姻面前雙方都是平等的,如果在婚姻中出現了不可容忍的事情,就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訴,讓法律來保護自己個人的權益,現在是講法律的地方,只要有理,任何一個地方就有法律來保護你。

E. 婚姻法解釋三的草案誰知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為了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適用婚姻法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第一條 【條文主旨】婚姻登記瑕疵的處理
當事人因婚姻登記中的瑕疵問題起訴請求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經審查不屬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的無效婚姻情形的,應判決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出行政訴訟。
另一種意見:刪掉「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出行政訴訟」。
附:《婚姻登記條例》
第六條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二)非雙方自願的;(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條 〔條文主旨〕同居關系、無效婚姻不受法律保護
男方以同居期間的財產、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或請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不受婚姻法第三十四條的限制。
附:婚姻法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第三條 【條文主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否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近親屬一般不能代其提起離婚訴訟,但配偶一方有虐待、遺棄、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合法權益行為的除外。
另一種意見:這種情況應首先按照《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變更監護關系,然後由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七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倭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第六十二條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第四條 【條文主旨】分居期限的認定
一方以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為由請求離婚的,夫妻雙方為和解所為之短暫的共同生活並不導致分居期限的中斷。
另一種意見:應增加一款:「夫妻雙方感情不和,但因經濟條件所限仍在同一住所居住卻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也應認定為分居。」
附:《德國民法典》第1567條(1)如果婚姻雙方相互之間不再存在共同家庭關系並且婚姻一方以拒絕共同婚姻生活的方式表明無意建立此種關系,則婚姻雙方為分居生活。即使婚姻雙方是在婚姻住房之內分居生活,共同家庭關系也為不再存在;(2)婚姻雙方為和解所為之短暫的共同生活並不導致分居期限的中止或停止。
第五條 【條文主旨】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權利人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權利人是無過錯方,雙方都有過錯的,均無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附: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六條 【條文主旨】對「忠誠協議」效力的認定
離婚時夫妻一方以婚前或婚後雙方簽訂的「忠誠協議」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該協議系自願簽訂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的,應當予以支持。
另一種意見:應增加規定:「對協議約定的賠償數額過高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適當減少。」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第七條 【條文主旨】生育權糾紛
夫妻有平等的生育權。因雙方在生育問題上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致使婚姻關系難以維持的,

一方可以要求離婚,但不得以生育權利受到侵害為由請求損害賠償。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十七條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五十一條 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第八條 【條文主旨】為解除同居關系的補償金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系,雙方以借款等形式確定補償金,一方起訴主張另一方支付該補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四條 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第九條 【條文主旨】拒不配合做親子鑒定的處理
非婚生子女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的,如果非婚生子女一方提供的證據能夠形成合理的證據鏈條證明雙方存在血緣關系,另一方沒有相反的證據又拒不配合做親子鑒定的,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人民法院可以推定非婚生子女一方的主張成立。
另一種意見:應增加規定婚內的情況:「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生育的子女,一般推定為夫妻雙方的子女。父親一方提起否認之訴的,必須有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
附:《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七十五條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第十條 【條文主旨】如何認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形成了撫養關系
婚姻法第二十七條所稱的「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是指繼父或繼母負擔繼子女的全部、部分撫養費或繼父、繼母與繼子女共同生活盡了照顧養育義務且撫育時間超過五年的情形。
附:《俄羅斯聯邦家庭法典》規定:「如果繼父母教育和撫養繼子女少於五年,或如果他們未以應有的方式履行教育或者撫養繼子女的義務,法院有權解除繼子女贍養其繼父母的義務」。
《羅馬尼亞家庭法》規定:繼子女的生父母死亡、失蹤或貧困無力撫養時,繼父母有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義務;而繼子女對繼父母有贍養義務,以繼父母盡義務在10年以上為限。
第十一條 【條文主旨】不解除婚姻關系情形下能否主張子女撫養費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間,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需要撫養的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權主張其支付撫養費。
另一種意見:這種情況下只能就已經拖欠的撫養費提起訴訟,否則可能會與以後的離婚判決內容相沖突。
附: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第十二條 【條文主旨】中止行使探望權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如果一方申請中止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發生在案件的執行程序中,應在執行程序中予以解決;如果之前沒有形成訴訟,一方起訴要求中止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附: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十三條 【條文主旨】一方貸款所購房屋性質的認定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房款並在銀行按揭貸款,離婚時可以將該房屋視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部分貸款認定為一方的個人債務。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由夫妻共同財產還貸部分,應考慮離婚時房屋的市場價值,由一方對另一方予以合理補償。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第十四條 【條文主旨】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的處理
離婚時夫妻一方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的,舉債一方應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
附: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十五條 【條文主旨】重大理由的解釋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一般不得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另一方有嚴重損害婚姻共同財產利益之行為等重大理由的除外。
另一種意見:不要開這個口子,否則不利於婚姻家庭生活的穩定。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九十九條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十六條 【條文主旨】夫妻之間的賠償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一方以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為由要求對方進行賠償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附: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十七條 【條文主旨】對養老保險金的處理
離婚時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的當事人,養老保險金不應認定為「應當取得」,一方主張對養老保險金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附: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八條 【條文主旨】附離婚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
當事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的以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離婚未成,事後一方又主張按該協議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
第十九條 【條文主旨】離婚時對尚未分割遺產的處理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依法可以繼承遺產,但繼承人之間尚未進行遺產分割,離婚時另一方要求分割該遺產的,人民法院不予處理,告知其在權利條件具備時再主張分割。
另一種意見:刪掉「告知其在權利條件具備時再主張分割。」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二十條 【條文主旨】本解釋的適用
本解釋自20 年 月 日起施行。
本解釋施行後,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婚姻家庭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
本解釋施行後,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相抵觸的,以本解釋為准。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八十三條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第八十四條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F. 婚姻法的主要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准則。

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二章結婚

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第三章家庭關系

第十三條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條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第二十三條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三十條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第四章離婚

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條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五章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

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四十四條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

第四十五條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條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其他法律對有關婚姻家庭的違法行為和法律責任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條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結合當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制定變通規定。自治州、自治縣制定的變通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區制定的變通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

第五十一條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5月1日頒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廢止

(6)婚姻法第八十三條什麼內容擴展閱讀

在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上,受委員會會議委託,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胡康生作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一、關於重婚問題

近幾年一些地方重婚現象呈增多趨勢,嚴重破壞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違背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導致家庭破裂,影響社會安定和計劃生育。為了進一步完善法制,加大遏制重婚的力度,草案規定了以下內容:

1、在總則中規定夫妻應當相互忠實。

2、規定禁止重婚和其他違反一夫一妻制的行為。

3、在法律責任中規定,對重婚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偵查、提起公訴;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

4、規定因一方重婚,另一方要求離婚的,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5、規定因一方重婚而導致離婚的,無過失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關於家庭暴力

近年來,我國家庭暴力問題在一些地方比較突出,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和人身傷害案件增多。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者主要是婦女、兒童和老人,必須嚴厲打擊家庭暴力的違法犯罪行為,有力地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權益。草案作出下列規定:

1、在總則中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為虐待家庭成員。

2、實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為虐待家庭成員,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救助,也可以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勸阻。

4、實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為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予以調解。

5、一方以暴力或其他行為虐待家庭成員,另一方要求離婚的,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6、因暴力或其他行為虐待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失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三、關於結婚條件以及無效婚姻現行婚姻法規定,患麻風病未經治癒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禁止結婚。因此,草案在禁止結婚的條件中保留了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刪去了有關麻風病的規定。

現行婚姻法規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以及法定婚齡和禁止結婚的條件,對違反這些規定結婚的,草案增設了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制度。草案規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對無效婚姻,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有權主動宣告該婚姻無效。當事人以及利害關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該婚姻無效;

2、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有權撤銷該婚姻。

3、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四、關於夫妻財產制

現行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隨著經濟發展,夫妻財產日益多樣、豐厚,財產關系日趨復雜,為了更好地規范夫妻財產關系,草案對夫妻共同財產、個人特有財產和約定財產製作了具體規定。

關於共同財產,草案規定:

1、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結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從事經營活動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除本法另有規定以外的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等,都屬於夫妻共同所有,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2、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不明確的,歸夫妻共同所有。

關於個人特有財產,草案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一方所有的婚前財產。

2、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關於約定財產,草案規定:

1、夫妻可以書面約定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2、夫妻對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夫妻對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歸屬的約定,逃避債務的,該約定無效。

G. 2022新《婚姻法》全文是什麼

13 我們都知道在生活中婚姻是最神聖的,因為有了婚姻才使兩個人走到了一起,在我國 婚姻法 是更改了一次又一次,主要就是為了能讓每一個得到更好的保護,在婚姻中不受到欺負,那就來了解一下《 民法典 婚姻家庭 編》全文是什麼? 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全文是什麼? 第一章6868一般規定 第一千零四十條6868本編調整因婚姻家庭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6868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6868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 。 禁止 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6868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 家庭關系 。 第一千零四十四條6868 收養 應當遵循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借收養名義買賣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6868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第二章6868結68686868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6868 結婚 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6868 結婚年齡 ,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6868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禁止結婚 。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6868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 婚姻登記 機關申請 結婚登記 。符合本 法規 定的,予以登記,發給 結婚證 。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6868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686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無效 :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6868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6868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6868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三章6868家庭關系 第一節6868夫妻關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條6868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條6868夫妻雙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條6868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五十八條6868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 子女撫養 、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五十九條6868夫妻有相互 扶養 的義務。 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條6868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一千零六十一條6868夫妻有相互 繼承 遺產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6868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 共同財產 ,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 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6868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 婚前財產 ;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損害 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 遺囑 或者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6868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 債務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 夫妻共同債務 。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 債權人 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6868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六條6868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 夫妻共同財產 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 醫療費用 。 第二節6868父母子女關系和其他近親屬關系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6868父母不履行 撫養 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 撫養費 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 贍養 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 贍養費 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條6868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 民事責任 。 第一千零六十九條6868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 離婚 、 再婚 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第一千零七十條6868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6868 非婚生子女 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第一千零七十二條6868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第一千零七十三條6868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 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系。 第一千零七十四條6868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一千零七十五條6868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四章6868離686868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6868夫妻雙方 自願離婚 的,應當簽訂書面 離婚協議 ,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離婚登記 。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6868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 離婚證 ;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6868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6868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 。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 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 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6868完成離婚登記,或者 離婚判決書 、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6868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6868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條6868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 復婚 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6868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6868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6868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6868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6868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6868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條6868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6868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6868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綜合上面的說法,在婚姻面前雙方都是平等的,如果在婚姻中出現了不可容忍的事情,就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訴,讓法律來保護自己個人的權益,現在是講法律的地方,只要有理,任何一個地方就有法律來保護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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