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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婚姻財產怎麼分

發布時間:2023-12-18 11:23:39

A. 事實婚姻的財產怎麼分配

事實婚姻的財產應當這樣分配:1、事實婚姻是受法律保護的,財產應當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由雙方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應當由人民法院判決;2、事實婚姻不受法律保護的,男女雙方只能算作同居關系,同居的財產應當按照共有財產進行分割,男女雙方可以補辦結婚證的,在補辦結婚證後,財產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B. 婚姻財產分割如何分割的

婚姻 財產分割 如何分割的? 一、 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 時如何分割 《 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 婚前財產 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資 、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 知識產權 的收益;(四) 繼承 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 醫療費 、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 遺囑 或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如何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 「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 一 ) 工資、獎金; ( 二 ) 生產、經營的收益; ( 三 ) 知識產權的收益; ( 四 )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 五 ) 其它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 ; 具體來說,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包括: (1)、工資、獎金。 「工資」是指按照國家統計在職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包括標准工資,有規定標準的各種獎金、津貼和補貼。 「獎金」是除工資總額的勞動報酬外,由國家、政府等權威組織,對特殊貢獻或取得優異成績的特定主體,給予一定貨幣數量的獎賞,如運動員名次獎、科研成果獎等,這些獎金應當歸入夫妻共同財產。 (2)、生產、經營的收益。 生產、經營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收益。新《婚姻法》加強了個人財產的保護,這就涉及到 夫妻個人財產 的投資經營收益的歸屬問題。我國法定的 夫妻財產 制度是婚後所得共同制,那麼,婚後所得(包括個人投資所得)如沒有合法約定,理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3)、知識產權的收益 知識產權是人們就其智力創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知識產權雖然無形,但它都是能夠帶來財富的「以權利為標的的物權」,所以在當前的離婚案件中,對所涉知識產權也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但這並不是講知識產權中的所有權利夫妻都能夠共同享有。因為知識產權是基於人們的智力創造的成果,從公平原則出發,應該對付出勞動的一方權益給予照顧。另外從發揮知識產權的社會功效和經濟效益,保護知識產權的完整性、知識產權領域中的有序性,以及有利於經濟發展的角度來看,沒有付出智力勞動的一方當事人在分割財產時只能享有分割依該知識產權所得的實際財產的權利。而對於其他諸如 著作權 中的人身權、表演權、播放展覽權、發行權、改編權、翻譯權、注釋權等, 專利權 中的 專利申請 權、使用權、銷售權、 商標權 中的使用權、禁止他人使用權等權利,是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的。並且在分割財產時對沒有付出智力勞動的一方當事人的補償應以一次性給付為宜。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夫妻一方因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被 繼承人 或贈與人可以明確只歸一方,法律保護私有財產的處分權,這種特別指定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以個人的財產進行投資所獲取的物資利益。這里的收益應當指的是 孳息 。這里的個人財產,即指夫妻婚前屬於夫或妻的個人財產,也指婚後夫妻約定屬於夫或妻的個人財產。投資行為有可能發生在婚前,也有可能發生在婚後。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的收益,必須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已實際取得的收益, 而不包括預期收益。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 住房補貼 、 住房公積金 、 養老保險 金、破產安置補助費。從我國《 勞動法 》的角度來講,上述幾項都與勞動者的 勞動關系 、工資關系密切相關。有鑒於此,這四項都應當屬於工資性的收入。它是對勞動者工資的一種補充形式。這里的「實際取得」和「應當取得」也是有時間限定的,即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對應的權利即已「實際取得」和「應當取得」。即權利已經形成,至於何時支付則對權利不產生影響。 (7)對一方婚前所得的 土地使用權 的認定。土地使用權在法定條件下,可以依法出售、交換、贈予、租賃、 抵押 、繼承等,土地和土地使用權中的各項權利在一定程度上已成為公民個人所擁有的重要物質財富。對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權原則上應認定為個人財產 。在我國,房產和地產(指土地使用權)分屬兩個行政部門管理,其價值體現也是能夠獨立表現出來的。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權,婚後在該土地上修建了房屋且年限不長,分割財產時應注意將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和房屋價值分開進行處理。另外,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權價值在離婚分割財產時增值了,這部分增值的價值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理由是夫妻共同財產是隨著夫妻身份關系的確立而形成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勞動所得和購置的財物,一方或雙方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都應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土地使用權價值在婚後增值部分可以看作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依該土地的價值而產生的一種利息,是一種合法的收入,所以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為雙方共同所有。 (8)在涉股案件中對夫妻共同財產認定。目前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涉及到股票的所有權歸屬糾紛日漸增多。對這類糾紛的處理主要應從股票購買的資金來源和股票自身的性質來認定。如果是夫妻一方或共同出資購買的股票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現實生活中很多情況是家庭成員共同出資購買股票這種情況如何認定股票的歸屬呢?我國目前發行的股票有兩種:職工內部股和社會公眾股。對於不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制企業內部職工持有的股份,分割財產時可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這不僅職工內部股採取記名方式,不得向企業以外的任何人轉讓,而且這類股票往往還帶有低風險、高收益的福利性質。如果夫妻雙方同他們家裡其他成員就股票所有權產生糾紛,那他們之間關系可認定為借貸關系,另案處理。如果他們購買的是社會公眾股,這種股票可以進行轉讓和交易,那麼這種股票的性質應認定為家庭 共同財產 ,各方按出資情況進行分割。 (9)、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我國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採用列舉式與概括式相結合的方式,避免對夫妻共同財產規定的不周全。在處理 離婚糾紛 時,應對財產進行具體分析,充分考慮財產的來源,取得時間、婚姻法定財產制等因素綜合確定,以維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利。 綜上所述,婚姻財產分割是指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對於婚前財產不予分割。建議,如果有條件的話,在 結婚 之前盡量進行 婚前財產公證 ,如果婚後導致離婚,可以根據婚前財產公證進行財產分割,可以減少不必要的麻煩,維護雙方的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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