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婚姻制度是伏羲發明的嗎
1、婚姻的來源
婚姻對於現代人來說,越來越成為了一種選擇,一種生活方式的選擇,而不是必須。
對於人來說,沒有什麼東西是必須的,除了死亡。
那麼婚姻是怎麼來的呢?最早的婚姻制度,是為了保證血緣的純潔。
在母系社會,對於女性來說,可以非常明確的知道自己的孩子是自己的,撫養長大就行。
但是慢慢到了父系社會,男人的財產想要傳承下去,就得確定自己的孩子是自己的,於是最早的婚姻制度就出現了。
婚姻制度為了確保女性的貞潔,確保自己血脈的純潔性,慢慢的形成了一種社會契約。
不過歸根結底,因為這種社會契約起源於父系社會,所以具有很強的男權主義思想,比如物化女性,把女人財產化。
女人從獨立的個體變成了丈夫的私有財產和附屬物,所以婚姻制度的起源是一種產權制度。
那麼古代中國一夫一妻多妾制度裡面,小妾所生的孩子沒有繼承權也可以理解了,產權分配在於一夫一妻中的妻。
所以農耕時代的婚姻制度,歸根結底是男權社會的產權界定製度,這里的女人更多的是一個「人工智慧」助理而已。
2、婚姻的發展
婚姻制度的來源,歸根結底是因為生產力的變化,生產有了剩餘,有了繼承的需求,也就有了這份社會契約的發展。
那麼工業時代呢?農耕社會的生產模式決定了男性勞動力的重要性,但是工業時代一個紗廠的女紡織工完全可以產出同等於其丈夫的生產價值。
這個變革,直接決定了女性獨立運動的產生和發展。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有了經濟實力,自然而然傳承了幾千年的婚姻制度也開始被女性所排斥。
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也開始慢慢的從從屬變成了平等,夫妻雙方變成了一種平等的合作關系。
這時候婚姻制度,變成了一種經濟制度:雙方一起生活,經濟上的產出,遠比比一個人單個的生活更多。
所以男女分工的意識在婚姻里漸漸成型,特別是西方社會,男女在婚姻中的分工開始了多樣化。
不過和西方不同,中國是最近幾十年才開始走入工業化,所以5000年來刻印在我們思維模式裡面的男權思想,可以說根深蒂固,這也是為什麼現在我們甚至還能在農村看到女性不能上桌的習俗的原因。
現在的主流婚姻價值觀,早已形成了一種共識:一個平等、尊重、共同承擔風險的利益共同體。
B. 結婚的起源是什麼時候
相傳中國最早的婚姻禮儀從伏羲氏制嫁娶、女媧立媒約,才開始有婚姻關系。流傳於河南省周口地區淮陽縣的一凳亮迅個洪水神話:傳說在遠古時期洪水泛濫棗此,把世界上幾乎所有人、動物鍵答都淹死了,只剩下伏羲、女媧兄妹。太白金星叫他們結婚,生育後代,但他們認為兩人是兄妹,便不肯答應。但是如果不這樣人類就會滅絕。他們提出,如果能將割成許多段的竹子再接起來,就可以結婚。後來果真把竹子接上了,而且下許多竹節。兩人還是不願答應,又提出,從兩座山上往下滾兩盤石磨,如果石磨能滾合到一起,就可以結婚。但是當石磨又合在一起後,他們仍然不肯答應。女媧又出了一個主意,如果伏羲能夠追上自己,就可以成婚。結果,伏羲始終追不上女媧,一隻烏龜教伏羲從山的另一面沿著相反的方向追趕。女媧沒有防備,果然一下子被伏羲抱在懷里;兩人只好成婚。由於伏羲、女媧的成婚,才傳下了後世的人煙。
C. 婚姻的起源與演變
婚姻的起源
早期的人類社會,即原始社會,與動物的群居沒有本質上的分別,不存在固定的夫妻關系,更毋庸提婚姻關系。雌雄之間的交配,完全是隨意性和隨機性,只是自然生存法則的一部分。雄性之間對雌性的爭奪,是自然間優勝劣汰的另一種表現形式,即更強壯的雄性,才可能有機會將自己的基因繁衍延續生存下去。這一階段雌雄之間的關系,只具有自然屬性,沒有社會屬性。
隨著人類的進一步進化和社會生產力的進步,以游獵為生的人類群體,開始形成以部落為主要形式的社會組織。各個部落之間,因為各種資源的爭奪,經常會有爭斗,勝利的一方,常常將失敗一方的女性,掠奪為戰爭的勝利品。搶劫得來的女人,就成為了勝利一方男性的私有「財產」,成為了有主之「物」,男人就會時時守護,不允許其他男人侵犯。這一階段的男女之交,才具有了固定性和專屬性,慢慢發展,就形成了相對固定的男女關系,這就是夫妻關系的雛形。
隨著經濟社會的更進一步的發展和進步,隨著社會財富的逐步豐沛和社會文明程度的提升,男性與女性之間的關系,社會屬性的需求逐步取代自然屬性的需求。一是為防止近親之間的繁衍後代,提升後代因素質量的需求;二是為減少男性之間為爭奪異性,而普遍發生爭斗和沖突的流血事件以及戰爭,維護社會組織的穩定和和諧的需求;三是為維護最基礎的社會單元即家庭的相對穩定,從而維持社會組織的相對穩定的需求。基於以上三種需求,維系固定夫妻關系的制度應運而生,這就是婚姻制度。通過婚姻制度,來約束男女婚配的對象,以及婚配之後男女的歸屬性,以此來杜絕男性為爭奪女性而產生的各種爭斗以及各種不穩定的社會因素。所以,婚姻制度的本質,是維系相對固定的男女關系,有序而不亂夫妻關系的重要原則。在古代,淫與亂,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據《詩—雄雌序疏》中的說法,「淫」不為大惡,「亂」則是鳥獸行,曰禽獸行,在誅絕之科也。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本質
封建社會的婚姻,崇尚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門當戶對。男女婚姻,當事人的男女雙方,不能自主,結婚前連面都見不上,完全是聽憑父母做主。父母考察好了之後,再請媒婆上門提親。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中,父母首要考慮是門當戶對,主要還是對方的經濟實力,能不能付得起聘禮,能不能有助於婆家的家業,之後才會考慮婆家風門庭。帝皇之家,兒女的婚姻,考慮的是政治聯姻,是否有助於自家的江山永固;諸侯將相之家,兒女的婚姻,考慮的是對方的家族實力,是否有助於乘勢借力;平常人家,兒女的婚姻,考慮的也是經濟實力和未來可能的政治前途。
至於男女雙方的性格是否合拍,容貌是否相悅,將來生活是否和諧,則基本不在考慮之列。秦末的陳平,儀表堂堂、溫潤如玉,是個標準的美男子、大帥哥,而且學識非凡,才華橫溢,卻僅僅是因為家裡貧窮,拿不出聘禮錢,所以老大年紀了仍然找不到老婆,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D. 在人類歷史上,固定的性關系(或者叫婚姻)是從什麼時候開始的,什麼原因。
原始社會人類就已經有了婚姻的存在,山頂洞人之前,人類沒有倫理觀念,屬於群婚,從山頂洞人開始,人類開始有了倫理、道德觀念,才算有了真正的婚姻。
E. 婚姻的起源是什麼
婚姻的詞語解釋為:嫁娶的事。嫁和娶都是對男和女結合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一種社會現象的表述。那麼,婚姻的起源是什麼呢?
人類的婚姻家庭形態是一個能動的歷史因素,它隨著社會的發展而發展。自有人類至今,它大體經歷了群婚和個體婚兩大歷史階段。而在群婚之前,曾存在過一種與從動物狀態向人類狀態過渡相適應的雜亂的性關系時期。這是由當時人類(300萬年前的猿人)的生存條件所決定的。那時猿人僅僅會使用石塊和木棒,卻面對嚴酷的生存競爭,他們得以生存的唯一優勢就是群體的團結。因而唯有成功地排除了兩性關繫上的動物妒忌本能,才有可能實現自然界最偉大的進化——從猿到人的飛躍。
兩性關系的這種極原始的狀態,已找不到直接的證據。但在中外的神話傳說中卻不乏蛛絲馬跡。《呂氏春秋·恃君覽》中說:“昔太古嘗無君矣,其民聚生群處,知母不知父,無親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別。”埃及的神話說亞孟神做了自己母親的丈夫;印度的神話也說婆羅門同自己的女兒薩拉伐斯匹配。而在公元前8世紀成書的古希臘的《神譜》中說:地母該亞與其子天神烏拉諾斯匹配,生下六男六女。幾個文明古國的神話傳說竟不約而同地反映出一幅人類先民的血親雜交圖景,應該說不是一種偶然巧合,而是人們對蠻荒之世的一種蒙矓的記憶。
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原始人開始產生一定的勞動分工,精力旺盛的青壯年經常外出採集、狩獵,有經驗的老年人則留在住地打制石器,磨削骨器。這使年齡相當的同輩男女有經常接觸的機會,從而逐漸排除了上下代之間的兩性關系。這是對兩性關系最初的限制,由它產生出人類歷史上的第一種婚姻形態——群婚制。
最初的群婚是血緣群婚。其特徵是實行血緣群體內的等輩通婚,而排除不同輩分之間的兩性關系。即凡同輩的兄弟姐妹,也就是婚姻中的配偶。如我國漢、彝等族都傳說自己是伏羲兄妹婚配傳下的子孫。學術界普遍認為,血緣群婚存在於猿人階段。當時的人類已能用火,以狩獵採集為生,過一種原始共產制的群居生活。人們的生活單位稱為“血緣家族公社”,或稱“血緣公社”。
人類婚姻家庭的進一步發展,是逐漸排除親兄弟姐妹間的婚姻,繼而逐漸排除一切母系血親間的婚姻。即由血緣群婚(族內婚),發展為氏族群婚(族外婚)。這一巨大的進步,導致人類的體質由猿人進化為智人;人類的社會組織也由血緣公社發展為母系氏族公社。
氏族外婚開始是兩合群婚,即甲氏族的男子與乙氏族的女子匹配,反之亦然。但並非個體婚配,而是以氏族為單位的群體婚姻。氏族群婚的發展趨勢是:通婚范圍的逐步擴大和通婚對象的逐步縮小。一般是發展為環狀聯婚。此種婚制在澳洲、非洲和亞洲都有發現,它的本質是單向的姑舅表婚,即舅舅家的女兒必須嫁給姑母的兒子;姑家的女兒則絕不能返轉回嫁給舅家為媳,因而需要三個以上的通婚集團才能構成這種婚制。我國景頗族的姑爺種、丈人種,就是環狀聯婚的遺制。
氏族外婚最終導致在群婚中孕育的對偶婚逐漸取代群婚制。當成對的偶居趨向穩定時,就意味著群婚已向對偶婚過渡。這種情況發生於母系氏族的晚期。但對偶婚尚處於群婚遺俗的包圍之中,它是一種不穩定的個體婚,由配偶雙方組成的對偶家庭也缺乏獨立的經濟生活,而仍然依附於母系家庭公社。即最初的對偶婚是男子出嫁,女子則娶進丈夫,並終身與自己的母系親人居住在一起。對偶婚階段,女子與男女一樣有離婚權,再婚對雙方都不困難。
對偶婚給家庭增添了一個新的成員:除生身的母親之外,又確立了生身的父親。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男子的勞動在家庭經濟中日益舉足輕重,家長也逐漸由女性變為男性。而最具震撼性的變革是:由女娶男變為男娶女,進而變對偶婚為一夫一妻制,變母系制為父權制。
一夫一妻制出現之初,並非就與個體小家庭相聯系,而是包含在由一個男性祖先的直系後裔組成的父系家族公社裡。在生產進一步發展,剩餘產品成為經常現象後,人類最初的階級分化也隨之發生。父系家庭公社遂演變為家長奴隸制家庭。此時妻子的地位便一落千丈,成為丈夫生兒育女的工具。男娶女嫁的一夫一妻制父系家庭遂成為普遍通行的婚姻形態並一直延續至今。
歷史表明:在無階級的原始社會,人類的婚姻家庭制度發生過許多巨大的變化,經歷了從雜亂無序到血緣群婚、氏族群婚和對偶婚的發展。但有一點是共同的,即兩性之間的關系從總體上看是平等的。而自私有制的發展,顛覆了原始共產制並形成階級社會以來,以男子為主體的一夫一妻制家庭卻處於相對穩定的狀態。這給人們造成一種錯覺,以為一夫一妻制的個體家庭是古已有之的永恆現象。其實它不僅與人類的婚姻史大相徑庭,與我國現實民族婚俗也相去甚遠。如前所述,我國少數民族由於各自具體的歷史條件有別,社會發展的程度也頗不平衡,致使各民族婚姻習俗異彩紛呈,從而構成中華民族文化中富有情趣的一個重要部分。
一般說我國絕大多數民族是實行男娶女嫁的一夫一妻制。同時,在一些民族中也有招贅婚。另外,在藏、普米、門巴、珞巴等民族中,有一妻多夫制和一夫多妻制,後者——一夫多妻制,在實行一夫一妻制的絕大多數民族中都廣泛流行,它成為民族上層和富有者的特權,也是某些缺乏子嗣的家庭採取的補救性措施。但無論哪種情況,一夫多妻都意味著婦女已淪為生兒育女的工具。一夫多妻制除少數姐妹或母女共招一夫,從而出現母系承繼外,多數情況是父子相承。
在保留原始公社遺制的獨龍、怒、傈僳〔lisu栗粟〕、景頗、佤、鄂溫克、鄂倫春、拉祜〔hu戶〕等民族中,對偶婚和對偶家庭向一夫一妻制的過渡尚未最終完成。對偶家庭原本是包容在母系的大家庭中,也有的延續到早期的父系大家庭。
雲南寧蒗〔lang浪〕縣永寧區的摩梭人,解放前的社會經濟形態是封建領主制,但由於歷史發展的跳躍性——由母系氏族越過父系氏族和奴隸制,直接進入封建領主制,其家庭婚姻仍保留著男不婚、女不嫁的原始走訪婚形態,其生產、生活單位也不是以婚姻為基礎的家庭,而是純粹以母系血緣為紐帶的母系家族,它不包括男女成員的配偶。
母系家族是單系的血緣組織,一旦女子娶進丈夫,對偶家庭就產生了。同一個母系家族的若干對偶家庭,就組成為母系家庭公社。在雲南拉祜族中,曾有過由25對配偶組成的龐大的母系家庭公社。
正是伴隨著對偶家庭的產生,結婚儀式才應運而生。因為已經有必要向社會宣布,也要求社會尊重一個新家庭的誕生。而在走訪婚狀態下,人們舉行了成年儀式,就自然地捲入婚姻生活,無所謂結婚或離異,更無需舉行任何儀式。對偶家庭的結婚儀式還十分簡單,拉祜族男子帶著簡單的農具出嫁到女方,就算舉行了婚禮。彝族中的阿細人,男子隨女子下地勞動,就表明他們的婚姻已經成立。有了結婚儀式,離異也就需要一定手續,開始同樣是很簡單的。傣族是由提出離異的一方給對方遞一對蠟條。布朗族則是割斷一根蠟條,或砍開一根木樁,就可以分道揚鑣了。
在摩梭人、佤等許多民族中,對偶婚向一夫一妻制的過渡,均伴隨著由妻方居住改變為夫方居住,進而變母權制為父權制。這一變革不是一蹴而就的,在新興的父權制與沒落的母權制相互消長的過程中,產生出種種相互對立的習俗,如走婚與嫁娶;逃婚與搶婚;不落夫家與強迫坐家;婚前的性自由與審新娘等等。盡管母權制依賴傳統的力量,對父權制進行了多種形式的反抗,父權制無疑掌握了歷史的主動權,在許多民族的民俗中留下了他們節節勝利的印記。諸如以改變命名的習慣來改變傳統,獨龍族和布朗族就在不遠的過去,才變母與子女聯名為父子聯名。而在仡佬、壯、高山、傣等族的歷史上,都出現過一種奇特的“產翁”風俗,即當妻子分娩後,丈夫立即爬上產床,以模仿婦女生育和哺乳的姿態,來表示嬰兒確系己出。此種強化父子血緣關系的戲劇性手段,在世界許多民族中都曾發現。而普米族的“審新娘”和布依族的“戴假殼”習俗,則反映了父權對母系遺俗大興問罪之師,不惜以強權逼使婦女就範。在父權制下,買賣婚、交換婚和轉房婚等婚姻形態隨之應運而生。
買賣婚多以聘禮的形式出現,原是男方對女方喪失一個成年勞力提供的補償,後來與出身門第和女子的美醜巧拙聯系起來,在一些民族中聘禮達到相當大的數額,使貧困的男子終身無力娶妻。用自身勞力來償付妻子身價的服役婚或以姐妹換妻的交換婚是他們有限的選擇。而對於統治階級,婚姻是一種政治行為,是借新的聯姻來擴大勢力的機會,門當戶對自然成為擇偶的首要條件。
無論在哪一種情況下,婦女都已淪為交換和買賣的對象,她們喪失了獨立的人格,完全失去了自由婚姻的權利,只能任人擺布。即使丈夫亡故,她也是夫族的一筆動產,必須在夫族中“轉房”而不允許外嫁。就是男子婚姻也取決於父母之命而沒有自主權。
上述的諸種婚姻形態:由任意的走訪婚到包辦的買賣婚;由多偶制到一夫一妻制,這些在我國的民族婚俗中同時並存,加以各族婚俗的千姿百態,使我國的民族婚俗猶如一座風俗畫的長廊,又好似一座有無數珍藏的博物館。在這里我們將看到:有的民族婚戀自由,更多的則由父母包辦;有的民族婚禮熱烈而隆重,有的則不拜天地,也不入洞房;有的婚禮歡歌滿堂,有的卻哭聲不斷;有的男娶女,有的則女娶男。無論如何,各民族的婚姻習俗,都滲透著傳統性、群眾性,並受社會歷史條件的制約,使之包含著鮮明的民族特點和鄉土氣息。透過民族的婚俗,將有可能從一個側面了解社會歷史的脈絡。
我國各族的婚姻家庭形態都處於發展之中,在1949年以後,各民族的一夫一妻制都在原有基礎上得到改善,它還將繼續發展,直至兩性間實現真正的完全平等。
F. 婚姻制度是什麼時候開始的
原始社會。
勞動產生最初的性禁忌,在從事繁重而艱巨的勞動前,禁止參加勞動的男性與女性接觸。這種性禁忌後來演變成婚姻和家庭道德。
婚姻是一定社會所確認的男女兩性結合的具體形式以及由此確立的夫妻關系。婚姻是家庭的基礎。
家庭是以婚姻為基礎、以血緣為紐帶的社會生活組織形式。家庭是社會的細胞。
婚姻和家庭經歷了一系列的演變過程。
第一種形式是同輩群婚和血緣家庭。禁止不同輩份的人發生兩性關系。
第二種形式是族間群婚和普那路亞家庭。同胞兄弟姐妹之間禁止性行為,一個群體的兄弟(或姐妹)和另一群體的姐妹(或兄弟)互為夫妻,叫做普那路亞(夏威夷語「親密夥伴」)。
第三種形式是男性走婚和對偶家庭。男女之間在較長的時間內有較為穩定的性夥伴。以女方為家庭中心,丈夫晚上到妻子家中幽會。我國雲南納西族的「阿柱(朋友)」之間的性關系屬於這種婚姻和家庭形式。
第四種形式是宗法婚姻和一夫多妻家庭。男子可以三妻四妾,女子只能從一而終。
第五種形式是自主婚姻和一夫一妻家庭。夫妻雙方相互忠實,反對婚外性行為。
G. 結婚是什麼時候開始的
結婚是什麼時候開始的?
答:法定年齡結婚是什麼時候開始的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首笑以干涉。
第六條法定婚齡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結婚」這詞是從什麼時代興起的?
另外,《爾雅》對婚姻一詞還有比較復雜的解釋:「婿之父為姻,婦之父為婚..婦之父母、婿之父母相謂為婚姻。」這是說,新郎的父親稱為「姻」新娘的父親則稱為「婚」。婚姻一詞在這里的意義,指的卻是姻親的關系了。
時至今日,我們已很難指出上述三種說法孰是孰非,因為經過千餘年的演變,不但婚姻的意義有了更完備的發展,甚至姻親的關系也擴大了許多。
現代有的社會學家給婚姻下的定義是:男女依照法律的規定或社會風俗,經過某種儀式而結合的關系。
從這個定義中可以看出,婚姻不但包括娶嫁之禮,而且要依照國家制定的法律,或社會認可的習俗。男女經過婚姻關系而結成夫婦,雙方家庭也因此結為則親。
男女嫁娶的關系遠比婚姻的起源要早。
這是由於「性」是人類一種原始的生理需要,所以兩性關系是遠從有了人類就同時存在的。但原始社會中的嫁娶只是一種「自然現象」。人類知識發展以後,男女關系逐漸有了規范,形成種種婚姻制度或婚俗。這時候,男女間的嫁娶已經成分一種「社會現象」。因此,婚姻關系必須經過國家法律的許可,或社會習俗的認同,男女也必須經過婚姻關系,才能稱為夫婦,建立家庭。
為什麼要有婚姻?
原始社會中的自然嫁娶現象,已經可以滿足人類原始的性生理需要,那又為什麼還要建立婚姻關系,設立制度與規范,建立起這種「人性的枷鎖」呢?稿芹滑
婚姻制度最初發生的原因與時代,現在難以查證。我們只能從婚姻所發生的一些作用,去追溯婚姻發生的可能原因。德國社會學家梅勒·李耳曾經把婚姻的動機歸納成經濟、子女和感情三個原因,這個說法已被世人所普遍同意。
在早期的婚姻關系中,經濟是一個很重要的因素。從《詩經》的一些片斷記載,我們可以察知早朋婦女對家庭經濟的協助,《詩經》說,「摻摻女手,可以縫裳」,「女執懿筐..愛求柔桑」。
《禮記》也說,婦女要做絲、麻、布、帛的事。釀酒也屬於婦女份內的工作。過去我國有些地方有男子早婚,娶年紀較大的妻子,即所謂娶「大娘子」的風俗,這主要目的也是輔助家庭經濟。
在我國歷史上,繁衍後代,傳宗接代,一直是婚姻的主要原因。《禮記》所說的「下以繼後世」就是這個意思。「孔子家語」曾以無子為七出條件鍵臘之一,孟子也說:「不孝有三,無後為大。」到了漢朝,婦女不生子,甚至要因而入獄。北魏時代,有官員建議對於無子而不肯納妾的人,科以不孝之罪。一直到清朝戊戌變法前後,女學興起,女子開始接受教育,社交范圍越來越廣,求自由的思想越來越高漲,她們對自己的感情有了新的認識與主張,對婚順制度也有了新的見解,追求自由戀愛的人越來越多了,有的甚至為戀愛而犧牲。現代的婚姻多以感情因素為主。男女彼此相悅,覺得有共組家庭,晨昏相伴的需要,於是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邁入婚姻生活。
經濟、子女、感情三種因素與婚姻的關系,隨時代而有不同,中外皆然。在上古時代,經濟第一,子女第二;中古時代則是子女第一,經濟第二;到了現代,則以愛情第一,子女第二。這種演變,反映了人類自代價值的發現與重視。
H. 婚姻制度是從什麼朝代開始的
《易經》的《序卦傳》說:「有天地,然後有萬物;有萬物,然後有男女;有男女,然後有夫婦;有夫婦,然後有父子;有父子,然後有君臣。」這是古代哲學家所推想的社會起源。他們以為隆古的社會,亦像後世一般,以一夫一婦為基本,成立一個家庭,由此互相聯結,成為更大的組織。此等推想,確乎和我們根據後世的制度,以推想古代的情形的脾胃相合。所以幾千年來,會奉為不刊之典。然而事實是否如此,卻大是一個疑問了。自有歷史以來,不過幾千年,社會的情形,卻已大有改變了。設使我們把歷史抹殺了,根據現在的情形,去臆測周、秦、漢、魏、唐、宋時的狀況,那給研究過歷史的人聽了,一定是一場大笑話,何況邃古之事,去今業已幾萬年幾十萬年呢?不知古代的真相,而妄以己意推測,其結果,必將以為自古至今,不過如此,實系因緣起滅的現象,都將認為天經地義,不可變更。這就將發生許多無謂的爭執,不必要的保守,而進化的前途被其阻礙了。所以近幾十年來,史前史的發見,實在是學術上的一個大進步。而其在社會組織方面,影響尤大。據近代社會學家所研究:人類男女之間,本來是沒有什麼禁例的。其後社會漸有組織,依年齡的長幼,分別輩行。當此之時,同輩行之男女,可以為婚,異輩行則否。更進,乃於親族之間,加以限制。最初是施諸同母的兄弟姊妹的。後來漸次擴充至凡同母系的兄弟姊妹,都不準為婚,就成所謂氏族了。此時異氏族之間,男女仍是成群的,此一群之男,人人可為彼一群之女之夫;彼一群之女,人人可為此一群之男之妻;絕無所謂個別的夫婦。其後禁例愈繁,不許相婚之人愈多。於是一個男子,有一個正妻;一個女子,有一個正夫。然除此之外,尚非不許與其他的男女發生關系。而夫妻亦不必同居;其關系尚極疏鬆。更進,則夫妻必須同居,一夫一妻,或一夫多妻。關系更為永久,遂漸成後世的家庭了。所以人類的婚姻,是以全無禁例始,逐漸發生加繁其禁例,即縮小其通婚的范圍,而成為今日的形態的。
I. 我國是哪一年有的婚姻制度是公元多少年誰創立的婚姻制度
原始時期就有了
大約公元前5000年
祖先
祝您一生平安,財源滾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