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律師解決合同糾紛應遵循的原則是什麼
調解合同糾紛應遵循自願原則、合法原則。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調解合同糾紛案件時,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如果無法達成調解的,應當及時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2. 人民法院審理訴訟離婚案件時為什麼必須調節應遵循什麼原則進行調節
《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據此,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即使起訴前已經婚姻登記機關、街道組織調解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仍應進行調解。
在進行調解時,審判人員必須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法對雙方進行說服教育工作,宣傳法律、政策和社會主義倫理道德,對有過錯的一方進行批評,對無過錯的一方進行疏導。調解開始後,應首先做好調和工作。
感情尚未破裂,但雙方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應及時判決不準離婚;雙方感情確己破裂,沒有和好可能的,則應做好調解離婚的工作,當事人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應及時判決准予離婚。
(2)律師調解婚姻糾紛應遵守哪些原則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
第一條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准則。
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二章 結婚
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 婚姻家庭糾紛調解有什麼原則,調解的原則是什麼
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原則
1.合法原則
婚姻家庭糾紛涉及個人和家庭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內容。我國傳統道德規范的很大部分針對的就是婚姻家庭生活領域。隨著我國現代化建設不斷進步,婚姻家庭領域的道德觀念也在急劇變化,很多封建思想被拋棄。《婚姻法》頒布實施後,法律加強了對婚姻家庭關系的調整,以平等保護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所以,調解婚姻家庭糾紛,不能違反《婚姻法》的強制性規定,特別要注意保護婦女、兒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傳統人身依附思想和「三從四德」封建思想的殘余。
2.公平原則
不管是夫妻反目,還是父母子女矛盾激化,背後的原因往往是復雜的。與之相對應的,婚姻家庭生活的內容是豐富的,當發生矛盾時,對與錯的區分往往並不容易,事實往往比較模糊。因此,調解糾紛,應當公平優先,應當對家庭成員的優缺點以及對家庭的貢獻作出基本的衡量,在此基礎上促成雙方形成協商的可能性。只有有效地貫徹公平原則,才能使雙方對調解建立信任,並願意通過調解尋找可能的糾紛解決方案。
3.婚姻自由原則
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是我國《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任何人都無權干涉。因此,開展調解工作時,要堅持婚姻自由原則,對各種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予以批評教育。
4.自願原則
調解的原則是自願,利用任何方式對當事人施加強制都是違法的。當事人可能做出違背道德的舉動,應當受到社會的唾棄,應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如果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則應按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處理,而不能強迫其承擔責任。社區調解工作作為一種矛盾化解的程序,只是幫助糾紛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糾紛,而不是替當事人作出決定。
4. 婚姻糾紛處理原則
雙方和平協商是最好的處理方式
5.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哪些原則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1、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2、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3、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4、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
(5)律師調解婚姻糾紛應遵守哪些原則擴展閱讀:
1、預防和調解民間糾紛是人民調解工作的首要任務。人民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應當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根據當事人的特點和糾紛的性質、難易程度、發展變化的情況。
採取靈活多樣的方式,開展耐心、細致的說服疏導工作,促使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消除隔閡,引導當事人最終達成解決糾紛的調解協議。
2、組織要堅持抓早、抓大、抓苗頭,努力掌握民間糾紛發生、發展和變化的,不斷總結完善防激化的有效方法和經驗,廣泛開展矛盾糾紛大排查、專項治理、聯防聯調等各種形式的防激化活動,增強防激化工作效果。
6. 離婚財產糾紛的調解原則有哪些
處理離婚共同財產糾紛遵守的原則有:協商優先原則、公平原則、合法原則、平等原則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可以自行協商共同財產分配方案,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7. 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原則有哪些
發生婚姻家庭糾紛後,可以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1)自行協商。婚姻家庭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在完全自願的基礎上,通過互諒互讓,共同尋找婚姻家庭糾紛產生的原因,共同協商解決婚姻家庭糾紛的方法。以協商方式處理婚姻家庭糾紛有利於家庭成員之間的和睦團結,處理後不會傷害彼此之間的感情,也有利於糾紛的迅速、徹底解決。
(2)調解。婚姻家庭糾紛發生後,街坊鄰居、親戚其有關組織可以出面調停,做好雙方的說服工作。調解中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是比較正式的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婚姻法為依據,通過說服教育的方法來調解糾紛,促使當事人自覺自願的基礎上,互相諒解,互相讓步,達成協議。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達成以後,個當事人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在特定情況下,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
(3)提起訴訟。婚姻家庭糾紛發生後,經協商不成時,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人民調解委員調節,達不成協議的任何一方都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婚姻家庭糾紛調解應注意以下事項:①調解要以促進家庭和睦為目標,注意調解的方式方法,多採用法治與德治相結合的方法,以親情感人,以情理服人;②調解時還應多使用換位思考的方法,一方面調解員自身應富有人情味,設身處地為當事人著想,另一方面讓當事人以誠信的態度進行換位思考,學會從別人的角度出發,取得他人的理解、支持和諒解;③調解要處理好家庭內部矛盾,注意方式技巧的靈活運用,應根據情形多適用動員多種力量協同作戰的方法,尤其應對家庭中有威信的成員啟發開導,讓其協助做思想工作,可根據案情較多地適用座談會調解的方式;④調處婚姻家庭糾紛應以疏導教育、解決思想問題為主,但對一些涉及實際困難所引起的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員應及時施以援手,積極與有關部門或所在的村、居聯系,在可能的條件下幫助解決。
8. 民事訴訟法常識:調解應當遵循的原則有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適用調解方式審理民事案件時,應當遵守以下三個原則:
一、自願原則
自願原則,是指人民法院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時,必須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進行,包括調解活動的進行和調解協議的達成,都必須以當事人自願為前提。
1、程序上的自願,是指是否以調解的方式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取決於當事人的意願,人民法院不能未經當事人同意自行依職權調解或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具體表現為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調解的申請或由審判人員徵得當事人同意而進入調解程序;
2、實體上的自願,是指經過調解所達成的調解協議的內容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可以是當事人協商後形成的協議,也可以是法院提供解決方案並經當事人同意的協議。
二、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原則
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原則,是指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進行調解,應當是在事實清楚、是非分明的基礎上進行。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既是對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進行調解的一種制度要求,也是調解成敗的關鍵。
三、合法原則
合法原則,是指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必須依法進行,調解的過程和達成的調解協議的內容,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
1、程序上的合法,是指人民法院的調解活動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包括調解的開始、調解的方式、步驟、調解的組織形式、調解協議的形成以及調解書的送達等,都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其次是實體上的合法。
2、實體上的合法,是指經調解達成的協議的內容合法。調解協議內容的合法性,應當理解為調解協議的內容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損害國家、社會和他人的合法權益,即為合法。這就是說,調解協議內容的合法性,並不是以嚴格適用實體法的規定為要件,這一點與判決內容的合法性的要求有所不同。
【調解程序】
一、受理糾紛:
1、當事人請求調解的糾紛及時調解。
2、發現糾紛要主動受理及時調解。
二、調查分析:
受理糾紛,要迅速查明糾紛發生的原因和爭議焦點,及時判明糾紛性質,是非曲直,進行研究分析。
三、調解:
在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做好雙方當事人的工作,充分說理,耐心疏導,學習法律規定,消除隔閡,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議。
9. 人民調解應遵循的原則
人民調解應遵循的原則如下:
1、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2、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3、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人民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依照法律、政策及社會主義道德規范,對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規勸,促其彼此互諒互讓,在自主自願情況下,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活動。常用的調解方式有單獨調解、共同調解、直接調解、間接調解、公開調解、非公開調解、聯合調解等。
直接調解普遍適用的情形如下:
1、情節比較簡單的糾紛,這類糾紛事實清楚,經說服教育,當事人能夠認清是非曲直,使矛盾得到解決;
2、矛盾沖突只限於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3、涉及當事人隱私或其他不宜擴散的糾紛。調解人員在採用直接調解的方式時,特別需要對當事人做深入細致的思想工作,促使當事人之間和解,在新的基礎上增進團結。
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享有的權利如下:
1、選擇或者接受人民調解員;
2、接受調解、拒絕調解或者要求終止調解;
3、要求調解公開進行或者不公開進行;
4、自主表達意願、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應履行的義務如下:
1、如實陳述糾紛事實;
2、遵守調解現場秩序,尊重人民調解員;
3、尊重對方當事人行使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三條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在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二)不違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三)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不得因調解而阻止當事人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