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撤銷婚姻的手續是怎樣的
婚姻登記機關撤銷婚姻程序是:
1、婚姻當事人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銷婚姻;
2、婚姻登記處受理撤銷申請;
3、對證件和證明材料進行審查;
4、當事人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
5、當事人宣讀本人的申請書,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6、符合撤銷條件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批准,並印發撤銷決定。
【法律依據】
《民政部關於印發的通知》第四十七條
撤銷婚姻應當按照初審—受理—審查—報批—公告的程序辦理。
第四十九條
符合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處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查驗本規范第四十八條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雙方當事人在「聲明人」一欄簽名並按指紋。
(三)當事人宣讀本人的申請書,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❷ 辦理撤銷婚姻登記程序有哪些
法律分析:申請人須在原婚姻登記處辦理申請手續。還有要提供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公安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被拐賣、解救證明或者人民法院做出的能夠證明當事人被脅迫結婚的判決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❸ 撤銷婚姻怎麼辦理
法律分析:可以直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法院申請,並提交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同時宣告結婚證作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其婚姻的,應當出具下列證明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二)能夠證明受脅迫結婚的證明材料。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受脅迫結婚的情況屬實且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應當撤銷該婚姻,宣告結婚證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