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涉外婚姻孩子戶口問題
依據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涉外婚姻的孩子在我國出生的,孩子的父母可以在嬰兒出生一個月內,向我國公民一方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七條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涉外婚姻登記的程序及手續如何辦理
(一)申請
凡證件齊全,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可持證件到涉外婚姻管理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結婚登記。
(二)資料
(1)中國公民所持有的證件
(2)本人的身份證和戶籍證明;
(3)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以上機關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三)外國人所持有的證件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際證件;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3)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四)外國僑民所需要持有的證件
(1)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際證件(無國際的免交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
(3)本人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出具的不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4)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還需要提交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和雙方的照片。
(五)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接受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後,應進行認真審查。審查內容主要有三點:
(1)雙方當事人是否自願;
(2)當事人雙方是否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3)雙方都是外國人的,當事人還需提供本國法律在國外辦理結婚登記有效的條文,以保證我國婚姻登記的有效性。
(六)登記
經婚姻管理登記機關審查,認為當事人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並應在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
中國公民和外國人要求復婚的,按結婚的程序辦理登記。
申請結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應向婚姻管理登記機關交納婚姻證書工本費和登記手續費。所需翻譯費用由本人自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