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怎樣才能離婚
夫妻雙方自行協商到登記機關就可以申請離婚。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離婚的方式有兩種,分別是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雙方可以協議離婚,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自行協商到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法院進行調解,感情確實破裂調解無效准予離婚。訴訟離婚,對於離婚、財產分割、孩子撫養、共同債務的分擔等問題達不成一致的情況下,只能一方向法院起訴離婚。但是如果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原告方又提供不了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第一次起訴,法院是有可能不判離婚。雙方自願離婚,並且已經就子女撫養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離婚財產分配原則是什麼
離婚財產分割應遵循如下法定原則,協議優先原則、合法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有利於生活原則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法律規定進行分割。協議離婚中的財產分割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離婚協議中附加達成的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因協議離婚而就財產分割問題單獨達成的協議。財產分割協議卻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這一點與訴訟離婚中形成的調解書不同,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的內容雖然也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