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婚姻關系應該如何確認
法律分析: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㈡ 如何確認為事實婚姻
由於沒有辦理法定的 結婚登記 手續,因而它是一種違法婚姻。為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對這類婚姻原則上不予承認和保護。如當事人不符合 結婚的條件 ,在按 婚姻法 的有關規定,對女方或子女利益予以特殊照顧的情況下,否認其婚姻關系。對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條件,或雖在起初以夫妻關系 同居 時不符合 結婚條件 ,但清圓發現時又已經符合結婚條件,而沒有辦理 結婚 登記的,應給當事人以嚴肅的批評教育,並責令其補辦結婚登記。眾所周知, 事實婚姻 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在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以夫妻相待同居生活在一起而形成的婚姻,而且其夫妻關系為眾人所公認。而 非法同居 ,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不以夫妻關系而公開地暫時地同居生活在一起。至於那些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有配偶而生活在一起的,則構成姘居關系。對以上三者的含義進行分析,可以得出判斷是否事實婚姻,還是其他。首先,要看同居一起的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是否有配偶。如果雙方當事人均無配偶而同居生活在一起,是否以夫妻相待,周圍的群眾是否視其為夫妻。如果雙方以夫妻相待,長期穩定的互盡夫妻義務,並為眾人所認可,則是事實婚姻。 綜上所述,我國如何認定事實婚姻的呢?認定為事實婚姻,要男女雙方沒有結婚,即是沒有領過 結婚證 且男女雙方是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是以答基塌夫妻的關系一起共同的生活,且共同生活的時間是持續穩定的。男女雙方的夫妻關系得到了其周圍鋒改的人們的認可,認可他們是夫妻關系。
㈢ 婚姻登記的性質屬於
婚姻登記屬於行政確認行為,不是行政許可行為。從性質上講,婚姻登記屬於行政確認行為,即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認定某一事實或法律關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一種行為,其目的在於依法確認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婚姻關系。
一、關於婚姻登記性質的學說
1.關於婚姻登記性質的學說
(1)廣義行政許可說
該說認為「所謂廣義的行政許可是一個范圍很大的概念,意指行政機關允許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非經許可而為之,即屬違法的行為,是國家依申請實施的一種監督管理手段。」在我國《行政許可法》立法過程中,有學者.建議將民事權利的登記納入行政許可法,以避免行政機關規避法律,這顯然是採納了廣義行政許可的定位。學界在劃分行政登記的行為模式歸屬時,也常常將婚姻登記作為行政許可的種類之一,與普通許可(狹義的行政許可)、行政特許、行政認可、行政核准相並列。
(2)行政確認說
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者有關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定、認可、證明(或者否定)並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國和日本被認為是「確認法律地位的行政處理」,在德國被認為是「確認某人的權利或者具有法律意義的資格」其基本可以分為三類第一類是依申請的確認和依職權的確認;第二類是對身份的確認、對能力的確認和對事實的確認;第三類是各專業領域的行政確認。持行政確認說的學者認為婚姻登記就是對身份的確認,這也是目前我國法律界的主流觀點。
(3)獨立行為模式說.
這種學說認為,行政登記機關在作出行政登記的過程中,應當同時對所登記的內容進行程序法上的審查(形式審查)和實體法上的審查(實質審查),由此提出,正是由於登記審查中的上述特點,決定了其與行政許可及行政確認的不同,因而應該作為一種獨立的行政行為模式加以對待。而婚姻登記是行政登記的一種,也具備獨立行為模式。但持此主張的學者很少。
⑷行政公示說
該學說認為婚姻具有自然屬性,在當事人申請婚姻登記之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或自然具備婚姻關系主體身份要件,就無需經過行政許可而具備該身份。認為婚姻登記是行政許可有違婚姻的自然屬性。之所以規定婚姻登記制度,是因為婚姻具有社會性,需要公權力對私權利的干涉和監管。婚姻登記只是政府出於公益需要對婚姻當事人雙方結婚意願和婚姻行為的確認,其主要作用在於通過對已存事實的認可,以期達到一種證明的效力和公示的效果。因此,婚姻登記制度的目的最主要在於公示當事人的婚姻成立。
(5)特殊的具體行政行為說
該學說認為,婚姻登記是公法與私法性質兼備的行為,其公法上的行政管理性質是不可抹殺的。從行政法的角度來看,婚姻登記屬於具體行政行為。但婚姻登記與一般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特徵、法律效力有很大的不同:①婚姻登記行為不存在婚姻登記機關與當事人直接創設、變更、消滅任何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屬於創設、變更、消滅權利義務關系的行政法律行為,因而並無訴請撤銷、宣告無效的內容;②登記機關不與當事人之間建立、維系行政管理關系,也不屬於單純命令與服從、管理與被管理的管理行為,登記對當事人並無拘束力;.③婚姻登記的對象是無爭議民事行為,因而也沒有爭議調處、裁決權;④婚姻登記本身不單獨具有法律效力,而是通過婚姻民事行為的形式要件和生效要件間接發生法律效力(充分體現其將公法與私法融為一體的本質)。因而部分學者主張婚姻登記乃是一類特殊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不可訴請撤銷、宣告失效的具體行為。婚姻登記不可訴請撤銷、宣告無效的性質同時也是由身份關系不可逆轉的性質決定的。
實踐中,對婚姻登記性質的認識更多地還是集中在到底是行政許可還是:行政確認上。馬懷德老師認為要判斷是否是行政許可有六大標准,這六大標准,一是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不因行政相對人准備從事某項活動而主動頒發許可證或者執照。二是行政許可是一種經依法審_的行為。三是行政許可是賦予行政相對人某種權利和當事人從事某種活動的行為。四是行政許可的目的在於抑制公益上的危險或影響秩序的因素。五是政許可存在意味著法律的一般禁止,對許可事項必須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六是行政許可是要式行政行為。一是有關行政機關對其他機關人事、財務、外等事項的審批;二是行政機關對直屬事業單位有關事項的審批。?許安標還認為,除了《行政許可法》明確規定不適用本法的事項外,還有一些行為是行政機關作出的審批或確認行為,但不屬於行政許可,其中就包括婚姻登記。並認為婚姻登記的性質作為行政確認更為適合。
二、婚姻登記在法律性質上是行政確認。
(1)婚姻登記是對事實行為的登記
當事人的婚姻狀況具有法律事實的特點,婚姻登記只是對當事人之間婚姻情況變動的合意進行如實記載和確認,使得其合意發生效力。該行為是中立的,不存在賦予申請人某種利益的事實。
(2)婚姻登記是以登記為絕對權生效的要件;
婚姻雖然屬於私權領域,基於私權自治的原則?,結婚,為男女雙方按照自己之意願,選擇中意之配偶,建立幸福美滿之家庭,應基於男女雙方之自由意思而成立,國家公權力無介人之必要。?但婚姻涉及當事人身份的變更,與子女的健康成長、家庭親屬關系和整個社會的人倫秩序都有很大的關系,因此,當事人身份權利的正當性需要一定的公示形式予以確認。正如行政公示說揭示的,婚姻登記源於婚姻的社會性,通過對已存事實的認可,以達到證明的效力和公示的效果。其實,各國歷來均要求結婚需要具備一定的公示形式,無論是宗教式還是登記式等,都是為了達成公示的目的。而且,正如學者所言,國家在私法關系的形成到消滅過程中,從來就不是一個旁觀者????現代的私法自治與國家管制從來就不是壁壘分明,:而且枝繁葉茂,廣義的民法,已經越來越難勾勒出它的圖像了。
(3)婚姻登記本身是具體行政行為.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特定行政相對人所做的行政行為。婚姻登記職能由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是婚姻登記機關針對特定婚姻當事人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五條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非歧視的原則。
㈣ 婚姻法裡面怎樣才算正式確定婚姻
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單身男女,到民政部門登記結婚以後,這才算是合法的正式確定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