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涉外離婚手續辦理流程
一、涉外離婚手續辦理流程如下:
第一、一方為中國公民,一方為外國公民,在我國境內登記結婚的處理。
(一)雙方能達成合意的解決方式:
1、國外一方能回國,雙方到當事的涉外婚姻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2、國外一方不能回國,國內一方在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步驟同上。
(二)雙方不能就離婚問題達成協議的處理。
1、國內一方將結婚證、公證書、原告身份證、被告身份材料(護照、結婚登記時填寫的申報表等)相關證據材料遞交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法院經審查立案後,送達應訴通知,擇日開庭,步驟同上。
在簽收法院的判決書時,代理人應當注意一點,仔細核對國外一方的姓名,法院的文書中的拼寫是否有錯誤。如有錯誤,修改起來非常麻煩。
第二、雙方均為中國國籍,在國內登記結婚,但一方在國外不能回國的處理。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若一方不能回國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即使當事人就離婚已能達成合意,也不能通過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只能通過法院解決婚姻關系。解決方式:
(一)雙方能達成合意的解決方式:
1、國外一方,委託國內的朋友或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代為訴訟。需填寫固定格式的授權委託書、離婚意見書,授權委託書、離婚意見書需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認證費用各國使領館不一,但費用相對不高,如,駐日領事館費用約為三千日元左右,我駐美紐約領事館約二十美元左右。
2、與此同時,國內一方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最好在訴狀上寫明已基本就離婚問題協商一致的事實,以求得法院及早開庭,迅速、快捷地解決離婚訴訟。
3、法院擇日開庭後,原告及其代理人與被告代理人就離婚問題達成調解書(判決書),一般當日生效,一周後可領取生效法律文書。
(二)雙方不能達成合意的解決方式:
1、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提交結婚證、原告身份證、被告國外的住址(護照),以及其他相關證據。
2、法院審查立案後,一般會詢問原告是否能與被告達成協議事宜,若不能,或被告杳無音信,法院會一級級將訴訟文書轉到外交部,
通過外交途徑送達。故可能會產生兩種情況:
其一:被告收到法院傳票後,作出答辯,法院擇日開庭,裁決是否判離;
其二:將傳票送出三個月,被告方仍杳無消息,一般法院會再公
告七個月,之後,缺席判決。應當指出的是,如果缺席判決,法院一般僅就人身關系作出裁決,而對於財產部分,法院一般不予處理。
第三、雙方為外國公民,結婚注冊地在國外,現一方在國內有住所的離婚處理方式。
由於各區法院立案庭辦案人員的認識不同,立此類案件時,可能會遇有一些問題,甚至在不同的法院,處理方式也各不相同。法院一般的做法是,對於可以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一般受理,並作出調解書。但是,對於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各法院認識不同。
第四、一方為中國公民,一方為外國公民,在國外登記結婚,離婚的處理。
1、首先,須將國外頒發的婚姻注冊證書,在所在國公證後,再到我駐該國使、領館進行認證,然後在國內立案。如果雙方均在中國,或雖然國外方在所在國,但不予配合,解決此案的難點之一,在於公證、認證的進行。對於來自香港、台灣、澳門的結婚登記注冊證書,也要履行相關的公證、認證手續。以香港為例,該結婚注冊證書,要經司法部委託的香港公證律師進行查證,後出具蠟封的公證文書,再加中國**香港服務公司的轉遞章後,才可有效地在中國法院使用。
2、將結婚注冊證書公證、認證後,再連同其他訴訟材料遞交法院,引起立案程序。如果雙方離婚合意,一般可在一個月內審結;若一方不同意,或一方杳無音信,訴訟期間最長可長達一年半左右。
二、管轄原則
1、我國一般原則。有關涉外離婚案件應該以「原告就被告」作為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我國的特殊原則。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內結婚後,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需由婚姻締結地法院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原結婚登記地或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這類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則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國以當事人的國籍所屬為理由拒不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5)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涉港、澳、台的離婚案件的管轄,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三、涉外離婚中的財產和撫養糾紛
(一)、財產糾紛的解決方式
世界各國的民法規定中都規定了: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有以下幾種情況應當注意:
1、基於這一條規定,雙方離婚時所涉及的財產糾紛,不一定能夠在離婚時一並解決。也就是說,如果雙方辦理離婚時,還有部分不動產是在其他國家或地區,那麼在辦理離婚的法院,只能處理位於該離婚地法院的不動產和動產,對於不在離婚地法院的不動產,雙方只能另行在該不動產所在地解決該不動產爭議。
2、離婚雙方已經在其他國家辦理了離婚手續,但涉及不動產在中國尚未分割處理。如果雙方對位於中國的不動產不能協議解決而需通過法院訴訟解決的,雙方應當首先向提出申請一方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雙方在國外的離婚是有效的,之後才能請該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訴訟解決財產糾紛。
(二)子女撫養糾紛的解決方式
中國法律規定,扶養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父母子女相互之間的扶養、夫妻相互之間的扶養以及其他有扶養關系的人之間的扶養,應當適用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聯系國家的法律。扶養人和被扶養人的國籍、住所以及供養被扶養人的財產所在地,均可視為與被扶養人有最密切的關系。
⑵ 跨國婚姻離婚手續怎麼辦
一、跨國婚姻離婚手續怎麼辦
1、中國夫婦一方在外
在國內登記結婚的夫妻,因各種原因一方出國後,在國外不能回國,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這樣的情況下,即使夫妻兩人就離婚已能達成一致意見,也不能通過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只能通過法院解決婚姻關系。
(1)中國夫婦一方居住在國外(包括出國探親、考察和學習),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要求離婚,均應向國內的一方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法院起訴。
(2)如國外的丈夫(妻子),向其現居住地法院起訴,妻子(丈夫)根據情況准備採取必要的法律步驟時,由我國駐外使領館給予必要的協助。
(3)如雙方各自向其居住地法院起訴,則我國有關法院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3條第1款予以處理: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兩種情況解決方式不同
(一)雙方協商一致
國外一方,委託國內的朋友或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代為訴訟。需填寫固定格式的授權委託書、離婚意見書(一般我駐外使、領館有相關格式文本)、寫好的授權委託書、離婚意見書需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
與此同時,國內一方向其所在地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可在訴狀上寫明已基本就離婚問題協商一致的事實,以求得法院及早開庭,迅速、快捷地解決。
(二)雙方不能協商一致
國內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提交結婚證、原告身份證、對方國外的住址,以及其他相關證據。
法院審查立案後,一般會詢問原告是否能與被告達成協議事宜,若不能,或被告杳無音信,法院會一級級將訴訟文書轉到外交部,通過外交途徑等方式送達。可能會出現兩種情況:
其一:對方收到法院傳票後,作出答辯,法院擇日開庭,裁決是否判離鬧配;
其二:對不在我國領域內居住的被告,法院經用公告方式送達訴狀或傳喚,公告期滿不應訴,法院缺席判決後,仍應將裁判文書公告送達。自公告送達裁判文書滿6個月的次日起,經過30日的上訴期當事人沒有上訴的,一審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通常,如果是缺席判決,法院一般僅就人身關系作出裁決,而對於財產部分,一般不予穗彎處理。
2、異國夫婦國內登記結婚
異國夫婦離婚,既可以在我國起訴,也可以在會受理此離婚案件的外國起訴。雙方要求在我國境外離婚的,當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該法院依法決定。
雙方要求在我國境內離婚的,應由國內一方住所地法院管轄,根據相關涉外婚姻規定和《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向有關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具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可受理此類離婚訴訟。
兩種情況解決方式不同
(一)雙方協商一致
如果國外一方能回國,雙方到當事的涉外婚姻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如果國外一方不能回國,國內一方在其住所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基本程序和步驟與以上情況相同。
(二)雙方不能協商一致
國內一方將結婚證、公證書、自己身份證、對方身份材料(護照、結婚登記時填寫的申報表等)相關證據材料遞交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院經審查立案後,送達應訴通知,擇日開庭,基本程序和步驟同上。
3、異國夫婦國外登記結婚
一方為中國公民,一液族指方為外國公民,在國外登記結婚,首先,須將國外頒發的婚姻注冊證書,在所在國公證後,再到我駐該國使、領館進行認證,然後在國內立案。如果雙方均在中國,或雖然國外方在所在國,但不予配合,難點在於公證、認證的進行和解決。將結婚注冊證書公證、認證後,再連同其他訴訟材料遞交法院立案。雙方協商一致離婚,一般可很快審結;若一方不同意,或沒有回應,訴訟時間將進一步延長。
⑶ 涉外婚姻離婚一方在國外一方在國內該怎麼辦呢
這兩年我們辦理了不少一方在國外的離婚案件,我們是在杭州,杭州各區法院都會立案受理。
一方在國外,一方在國內的離婚案件,首先需要肯定的是,這種情況國內基層法院有管轄權。在國內的一方可以去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訴離婚。
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的,法官會適用簡易程序,安排時間為雙方辦理線上調解離婚手續。這個時間很快,一個月左右時間就可以了,甚至更快的一兩個禮拜就夠了。
如果是夫妻不能夠協商一致,被告一方不回來,只要能電子送達到被告,法院也是可以安排線上開庭審理,然後作出判決。這和一般的離婚案件也沒有什麼差別。
復雜的情況是,被告在國外,聯系不到或者拒不配合,不接電話,也不接法院文書,就是故意不接傳票和起訴材料。這種情況只能選擇公告送達,涉外公告送達要6個月。
但您也不用擔心,只是時間長一點而已,在走完法律程序後,法院可以缺席判決,同時,也會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問題作出判決。
所以,即使被告在國外回不來,即使聯系不上他,都不會影響離婚。
李曉娟,專業離婚律師,只辦理婚姻案件。
擅長:離婚 財產分割 分家析產 協議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