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婚姻登記的原始檔案在哪裡
法律分析:檔案館。1.婚姻登記屬於隱私,其內容不是隨便能查的。2.如果查本人的結婚證,拿本人的戶口或身份證民政局辦證中心查詢即可。3.查他人結婚證只有通過公檢法等司法機關或律師攜法院立案證明到聯網後的任意一個婚姻登記點查詢。4.結婚證網上查詢要等到婚姻登記實現全國聯網,建立結婚證網上查詢系統後,有望實現這一目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㈡ 結婚證檔案在哪裡調取
需要調取婚姻檔案的,當事人可以帶是婚姻證、個人身份證明等的材料到結婚時的婚姻登記機關調取相應的結婚檔案。如果查本人的結婚證,拿本人的戶口或身份證民政局辦證中心查詢即可。查他人結婚證只有通過公檢法等司法機關或律師攜法院立案證明到聯網後的任意一個婚姻登記點查詢。結婚證網上查詢要等到婚姻登記實現全國聯網,建立結婚證網上查詢系統後,才能實現這一目標。
結婚證查詢怎麼進行真偽查詢:
1.目前婚姻信息沒有全國聯網,所以結婚證信息在網上是查不到的。
2.結婚證婚姻信息只能到婚姻登記機關查詢。
3.查詢信息是有有許多條件限制的,公民個人是無法查詢的。
4.婚姻登記屬於公民個人隱私,其內容不是隨便能查閱的。
5.北京、深圳、上海、廣州結婚證查詢系統。
婚姻登記的條件與程序:
(一)結婚登記
1.結婚登記的條件: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2.辦理結婚登記,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簽字聲明。
3.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未達到結婚年齡的;非雙方自願的;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二)離婚登記
1.離婚登記的條件:
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2.辦理離婚登記的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的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3.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未達成離婚協議的;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結婚登記不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公民如何查詢婚姻登記檔案:
《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對婚姻登記檔案的利用做出了嚴格的規定。婚姻當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證件,可以查閱本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因故不能親自前往查閱的,可以辦理授權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委託書應當經公證機關公證。公民查詢婚姻登記檔案一般情況應到原婚姻登記機關查詢。如果婚姻登記檔案已經移交到地方國家檔案館,婚姻登記機關應告知當事人,由當事人到檔案館查詢。
哪些人可以查看婚姻登記檔案:
婚姻當事人可以憑合法身份證件查閱本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利用本機關移交的婚姻登記檔案;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門可以查閱婚姻登記檔案;律師及其他訴訟代理人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證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證件可以查閱與訴訟有關的婚姻登記檔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㈢ 婚姻登記檔案怎麼調取
調取結婚檔案有兩種辦法。具體如下:
1、如果婚姻雙方當事人想要調取結婚檔案的,那麼可以持合法身份證件,到民政局可以查閱本人的婚姻登記檔案;
2、如果婚姻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前往查閱結婚檔案的,那麼當事人可以辦理授權委託書。
辦理結婚的流程是怎樣的
1、申請。
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照片、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的證明,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結婚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離過婚的申請再婚時,還應持離婚證件。在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方,申請結婚的當事人,還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2、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和單位證明必須認真審查,對當事人進行詢問,還可以作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鑒定,以便查明當事人是否符合結婚的條件。
3、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全面審查了解,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向當事人說明理由。如果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機關經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也應准予登記,發給結婚證。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也可以成為女方家庭成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五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檔案應當長期保管。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家檔案管理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