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疫情期間離婚怎麼辦理
你好,疫情期間辦理離婚,需要分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兩種不同的方式:
協議離婚
在疫情期間,民政局可能會暫停婚姻登記業務,如果此時尚未進行離婚登記申請,只有等婚姻登記業務恢復後再去申請;如果已經進行過離婚登記申請的,現在正在離婚冷靜期期間,則該離婚冷靜期辦理期間中止,待恢察鄭復服務後期間繼續計算。所以如果有離婚計劃的,或者在離婚冷靜期期間的夫妻,在疫情期間,需要時刻關注婚姻登記機關敗拆頌的公告。
2. 訴訟離婚
如果雙方就離婚問題、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問題無法達成一致,只能進行訴訟離婚。在疫情期間,法院一般會通過線御辯上立案、線上開庭的方式審理離婚案件。當然,現在疫情逐漸控制,法院也會恢復線下方式辦理,具體可以關注各法院公告,建議委託律師協助辦理。
若你需要幫助的話,歡迎聯系我們,家與家律師專注婚姻家事。我們在疫情期間也成功辦理了多起離婚案件。
【相關參考】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疫情期間離婚登記辦理有關問題的復函》(民辦函〔2022〕36號):因暫停婚姻登記業務辦理導致當事人無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7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間內申請發給離婚證的,適用辦理期間中止。中止情形消除時,應及時發布婚姻登記業務恢復辦理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期間繼續計算。
㈡ 疫情期間異地離婚怎麼辦
法律分析:第一種方法是:協商一致的,可以到一方戶籍地的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注意:是任何一方現在離婚時的戶籍地,而非當時結婚登記注冊地。
第二種是:如果雙方戶口發生變化,雙方已經不在原登記結婚地,無法回戶籍地辦理協議離婚,則協議離婚將不再簡便,很難操作。這時,律師建議,如果協商一致,可以在一方戶籍地或現居住地法院直接辦理訴訟離婚,在法院調解離婚,需要法院製作《民事調解書》,婚姻關系解除。有很多當事人認為:我們雙方已經商量好了,為什麼還要上法庭,搞這么僵?這也是對訴訟離婚程序誤讀。其實去法院離婚,當被告並不是什麼丟人事情,更不一定是傷感情得事情。如果雙方協商一致,由律師聯系法官主持調解,並無開庭訴訟時對抗,雙方完全可以在友好協商模式下達成調解協議,完全不存在傷和氣或影響不好之類得情況。相反,給雙方帶來只有便利。例如:上海法院大多數對於調解案件在訴訟費上有大幅優惠,比起雙方回老家辦理,更為簡便和節約。而且時間上也可以自由和法官約。調解書出具後立即生效,所謂生效指:雙方拿到調解書後次日即可另行登記結婚,登記結婚時攜帶些調解書即可,不用再去民政局辦理離婚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徵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㈢ 離婚冷靜期遇到疫情怎麼辦
離婚冷靜期制度是《民法典》新增的制度,其目的在於給予夫妻雙方一定的緩沖時間,從而對於是否離婚進行慎重考慮。離婚的方式包括兩種: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離婚冷靜期制度僅適用於協議離婚。當結婚冷靜期遇到疫情,需要區分當事爛指人是否願意離婚做出不同的處理。
疫情期間,若任何一方當事人在離婚冷靜期內不願意離婚的,可以申請撤回離婚登記。具體而言,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並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後雹歷派,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並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並存檔。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若雙方當事人仍要離婚的,應當在離婚冷靜期屆滿三十日內,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如因疫情原因無法辦理的,目前相關法律法規並無去確切規定,不同的婚姻登記機關存在不同的處理方式。建議咨詢辦理手續的婚姻登記機關,詢問處理方式。可能的處理方式有兩種:一、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需重新進行預約;二、可以申請因為不可抗力導致的不能領取進而申請延長領取日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源賀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