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怎麼補辦結婚證
補辦結婚證的程序如下:
1、當事人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補辦結婚證的申請;
2、婚姻登記機關查驗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確認屬實並符合辦理條件的予以受理;
3、填寫或者列印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並簽字確認;
4、填寫並列印補發婚姻登記證審查處理表和婚姻登記證;
5、發放新的結婚證。
倘若結婚證只是損壞,但仍能反應原貌的話,就不要原婚姻登記處或檔案局開具的查檔證明了,不然查檔證明是必須要攜帶的。如果婚姻檔案遺失,當事人則要出具一份婚姻狀況證明書,這份證明可由當事人單位、近親屬、村(居)民委員來寫,也可以直接拿著標明婚姻狀況的戶口本來證明。
結婚證補辦須知:
1、補辦結婚證上的日期,結婚證重新補辦之後,其上的領證日期不再是當初領證日子了,而是現如今的如日子,不過這段婚姻的起效時間還是從當初領證日期開始算起;
2、補辦可以只去一人,補辦結婚證是在夫妻雙方婚姻關系早已締結的基礎上,因而一方證件丟失,就可以只去一方進行結婚證的補辦工作。另外,找人代理補辦也是可以的,不過要寫一份委託書,其內容應包括當事人當初領證日期和領證地點、目前婚姻狀況、委託原因、受委託人的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受委託人應當同時出具本人的身份證。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