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麼叫事實婚姻關系
沒有配偶的男女,未在結婚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雙方是夫妻關系的,就算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是不合法的,合法的婚姻關系,必須是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了結婚登記。
事實婚姻的構成要件如下: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鄭激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我國法律不再承認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的區別:
一、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都具有共同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不具有這種終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二、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備公開的夫妻身份,而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往往具有陷落性,臨時性,不具有公開性。
三、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均無配偶,有配偶的則為事實重婚,非法同居的范圍要比事實婚姻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氏叢冊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殲宏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貳』 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
法律分析:婚姻的實質要件是指男女雙方本身的狀況與相互之間的關系均符合婚姻法規定的可以確立婚姻關系的條件。根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男女雙方結婚的實質要件為:
(一)結婚必須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
(二)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
(三)雙方不是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四)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五)雙方均無重婚行為。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